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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學生網貸3000元做微商 借新債還舊債被騙10萬多

  “套路貸”野火燒不盡。

  6月11日,重慶檢方公告一起校園“套路貸”行為,大學生網貸3000元周轉做微商,結果“被套路”,不僅隻拿到2000元,還以“借新債還舊債”的方式反覆貸款十多次,欠下債務10萬餘元。

  近期,全國多地打擊查處多起“套路貸”,這一隱蔽性強、套路層出不窮的新型團夥作案的經濟犯罪行為也引發大眾關注,除了校園套路貸,常見的還有多起車抵貸、房抵貸的違法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於高利貸,“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大學生網貸3000,卻滾出10萬負債

  重慶檢方公告顯示,女大學生文某今年1月打算做微商,因手頭資金緊張,通過網絡向一家貸款公司借款,按照合約約定借款3000元、一個月內還清。然而,合約簽訂後,文某隻拿到2000元,對方要求要在7天內還清貸款,而且要還3000元。

  文某無奈,七天時間肯定還不清貸款。

  隨後貸款公司經常打電話、發資訊催文某還款,見她沒辦法及時還清債務,就提出“借新債還舊債”,讓其從另外的貸款公司借款,來填平之前的債。就這樣,文某一共找了13家公司貸款。可債務不僅沒有結清,反倒累計越來越多,最終竟高達10萬餘元。

  債務越欠越多,催收方也變本加厲,開始威脅騷擾文某的親朋好友。後來文某只好報警求助。而隨著警方的偵辦,一個主要針對高校學生、以貸款為名進行詐騙的團夥浮出水面。

  今年4月,重慶警方分赴多地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抓捕。經審查,該團夥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張某某等團夥涉嫌聚集在湖南、江西、四川等地,以經營的金融、科技公司為據點,主要針對高校學生等進行網絡貸款,通過事前誘騙簽訂合約掌控個人資訊、事中肆意認定違約壘高債務、事後以采取曝光隱私、詆毀名譽等威脅手段軟暴力催收,獲取巨額錢財。

  三步套牢借款人,周息高達30%

  這起案件跟“校園貸”相似,但其中又有新的“套路”。犯罪嫌疑人到底是如何“套路”的?重慶檢方對該案例進行了解讀,並提醒大學生要加強警惕性。

  步驟1:發“廣告”招攬借款人

  犯罪嫌疑人在微信群聊、貼吧、QQ兼職群、微博裡打出“條件誘人”的貸款廣告。通過這些廣告,自然有借款人找上門,而這個借款人群體主要是學生。

  聯繫借款人後,會讓對方填各種資料,評估還款能力,填寫的資料中有借款人個人資訊以及親友聯繫方式。這類貸款利息很高,借款人若貸款2000元,實際到手的可能只有1300-1400元,周息30%。如果借款人能接受,就商定還款期限,一般是7天,逾期費用是1天500元。

  步驟2:簽訂合約和執行合約內容不同

  要是借款人同意貸款公司的條件,就讓他們在網絡平台填寫借款合約,那份合約上顯示的利息是2%,不能改動,而且逾期費用也不會寫上去。簽訂合約後,就給借款人打錢,還要提醒他們到期要按時還款。

  為什麽簽訂的合約和實際執行的合約內容不一樣?實際執行的內容為什麽不在合約中體現?檢察官了解到,合約上寫的內容都是合法的民間借貸內容,實際執行的內容可能有不合法的情形在其中。貸款公司在追款時,甚至可以用合法的合約去起訴不還錢的借款人,以及將合法的合約出示給借款人的親友看,促成還款。

  步驟3:逾期未還款“以貸還貸”

  借款到期後,要是借款人實在還不上錢,就會推薦其他的“貸款公司”讓他們去再次借貸來還債。要是借款人不接受這種方式,就會讓他們去找家長或朋友借。學生沒有社會經驗,若是強硬地拒絕還債,“貸款公司”就會“電話轟炸”學生的老師、家長,製造心理壓力。學生對自己的面子和名聲比較重視,最後都要還錢。

  套路貸非高利貸,借款本金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連日來,全國多地打擊查處多起“套路貸”,這一隱蔽性強、套路層出不窮的新型團夥作案的經濟犯罪行為也引發大眾關注,除了校園套路貸,常見的還有多起車抵貸、房抵貸的違法行為。

  上海高院曾下發《關於加大審判工作力度 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的通知》,界定“套路貸”犯罪的性質,正確認定“套路貸”的犯罪數額,提出依法從嚴懲處“套路貸”犯罪。上海高院相關人士分析,“套路貸”不同於高利貸:

  一、目的不同

  前者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借口,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性質惡劣;而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二、手法上不同

  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是虛增數額的名目不同,“套路貸”中虛增數額部分一般是以擔保或類似名目出現,高利貸中本金之外的數額往往以利息名義設定;

  其次是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數額主觀認識不同,“套路貸”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簽訂借款合約時被告知如正常還款,虛增數額不需歸還,所以在主觀上認為對虛增部分不必償還,而高利貸的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償還在簽訂合約時即明知;

  第三個不同體現在出借人對“違約”的態度不同,“套路貸”中的違法犯罪人員為了達到佔有虛增款項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電話、“失蹤”等方式,讓被害人在約定期限內無法還款而不得不“違約”,而高利貸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盡早還本付息。

  三、侵害客體不同“套路貸”侵害客體多、社會危害大,從誘騙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合約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高利貸主要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四、法律後果不同“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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