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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小拇指引發的150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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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經過

王某,男,30歲,因右小指末節指體離斷4小時余至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右小指末節刀砍完全離斷傷,於同日在臂叢麻醉下行右小指清創再植術。麻醉過程中,因發生麻醉藥物超敏反應,經氣管插管保持呼吸道通暢,4分鐘後王某心跳驟停,又經體外心臟按壓搶救後,除意識尚未恢復外,生命體征較為平穩,遂繼續完成了右小指清創再植術,耗時一個半小時。

術後王某轉入重症監護室治療,目前仍處於植物生存狀態。

司法鑒定

訴訟中,經原告王某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託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醫方對患者的右小指末節刀砍完全離斷傷診斷明確,實施右小指清創再植術有指征,在臂叢神經麻醉過程中針對患者病情變化採取了相應搶救措施,履行了相關告知義務,醫方上述診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

醫方對患者進行診療過程中存在以下過錯或不足:(1)告知不完善:無證據證明就診療過程中患者病情變化情況向患方進行了告知,由患方決定是否繼續進行手術。(2)處理過程失誤:在患者心肺復甦成功、意識尚未恢復的情況下,仍繼續實施斷指再植術持續時間1小時余,加重了缺血缺氧性腦病的程度。(3)醫療文書書寫不規範:如手術護理記錄單和手術安全核查表記載麻醉方式「插管全麻」,麻醉同意書記載擬麻醉方式「右臂叢神經阻滯術」,手術知情同意書記載「臂叢麻醉下行右小指清創探查再植術」,病人搶救記錄記載「經肌間溝穿刺」,對麻醉方式的記載矛盾。

診療行為與後果因果關係分析:患者的損害後果為因缺血缺氧性腦病目前呈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其缺血缺氧性腦病系臂叢神經麻醉過程中注射藥物時發生意外(麻藥中毒或者超敏反應)所致。患者為青年男性,病史資料未反映其術前患有基礎疾病,故醫方在對患者進行診療的過程中其醫療行為存在告知不完善、處理過程失誤、醫療文書製作欠規範過錯或不足,與患者因缺血缺氧性腦病目前呈持續植物生存狀態存在因果關係,考慮為主要因素。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後指出,王某的損害後果為因缺血缺氧性腦病目前呈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其缺血缺氧性腦病系臂叢神經麻醉過程中注射藥物時發生意外(麻藥中毒或者超敏反應)所致。在患者心肺復甦成功、意識尚未恢復的情況下,仍繼續實施斷指再植術持續時間1小時余,加重了缺血缺氧性腦病的程度。王某為青年男性,病史資料未反映其術前患有基礎疾病,醫院在對王某進行診療的過程中醫療行為存在告知不完善、處理過程失誤、醫療文書製作欠規範過錯或不足,與王某損害後果有重要因果關係,考慮為主要因素。結合醫院的過錯程度及其過錯行為對王某損害後果的參與度,一審法院認為應由醫院承擔90%的賠償責任,賠償王某各項損失共計150餘萬元。

二審法院駁回院方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醫院究竟應承擔多大的責任?一個看似小小的斷指再植術,卻造成了患者的植物生存狀態,實在是令人唏噓。下面就將醫院的診療行為分段進行分析:

01

出現麻醉風險後的搶救過程

為了減輕患者手術過程中的痛苦,目前醫學麻醉技術已經得到了極大的發展,但是對麻醉醫師的技術要求比較高,麻醉過程中的失誤及意外可能會給患者嚴重的損害甚至死亡,因此在醫療實踐中,手術麻醉往往需要一位經驗豐富且能力足夠的醫生來負責。常見的麻醉風險有:

劑量錯誤– 麻醉藥物藥效很強。當醫生給病人的麻醉藥物過量時,可使病人心臟停止跳動,或出現其他緊急情況。劑量錯誤包括醫生給病人的藥量有誤,或錯把一種麻醉藥物當作另一種。當醫生未能檢查藥物過敏或藥物相互作用時,也可能發生此類錯誤。

插管損傷– 插管失敗會導致患者窒息或停止呼吸,插管位置不當也能致重傷或死亡。

缺乏監測– 患者仍處於麻醉藥物作用下時,麻醉師或其他有資質的醫療人員需要對患者的心率和其他生命體征進行檢測。缺乏監測可導致一系列併發症,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

缺氧– 麻醉期間病人需吸入足夠的氧氣,這非常重要,缺氧會造成不可逆轉的腦損傷甚至死亡。

出生傷害– 從順產時的硬膜外麻醉到剖宮產使用的脊髓阻滯麻醉,大多數產婦生產中都會用到麻醉藥。如果發生麻醉操作失誤,不僅對產婦造成嚴重傷害,如神經損傷、癱瘓等,而且也會傷害到胎兒。例如,如果麻醉失誤造成分娩過程中胎兒缺氧,可以造成新生兒永久性腦損傷。

麻醉覺醒– 麻醉覺醒是病人在手術過程中恢復一定程度的意識。很多情況下,病人不能講話或警告醫務人員,但會感到疼痛。 這種經歷對患者來說很可怕,甚至造成終生的身心痛苦和創傷。一些經歷過麻醉覺醒的病人會出現創傷後應激障礙,使他們很難、甚至不去尋求必要的醫療幫助。

手術後併發症– 麻醉也會導致患者出現術後併發症,如肺炎、出血和術後疼痛。麻醉操作條件不當或管理不善也可能給病人造成嚴重傷害。某些情況下,麻醉引起的併發症可致患者死亡,例如氣管插管造成肺炎而未能恢復的情況。如果麻醉過程中對病人血液循環系統護理不當,病人也可能出現肺血栓、肢體血栓等,造成生命危險。

(該部分來源於微信公眾號:意外傷害)

由於手術麻醉的高風險性,實踐中也經常會遇到麻醉相關的醫療糾紛。但在該案中,王某在麻醉過程中出現了超敏反應,屬於麻醉意外事件,且醫院及時進行氣管插管保持呼吸道通暢,呼吸心跳驟停時又予以體外按壓搶救,搶救措施正確並且搶救及時,因此,醫院在出現麻醉風險後的搶救過程是沒有錯的。

02

搶救後的手術過程

經過一番搶救後,患者生命體征基本平穩,但是還未恢復意識。而醫院在未告知患者家屬的情況下,又繼續行斷指再植術長達一個半小時,由此可見,該案醫院的過錯行為主要存在與後續手術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患者王某出現麻醉意外時,醫院應當及時告知患者家屬該情況,並詳盡說明繼續手術的風險,由患者家屬自行決定手術與否。而本案中的醫院沒有將患者病情變化及時告知患者家屬,侵犯了患者家屬的知情權,又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繼續行斷指再植術,又侵犯了患者家屬的同意權。另一方面,對於一個剛剛心肺復甦成功、意識尚未恢復的患者,醫院更應極盡高度注意義務,認真評估手術風險,必要時邀請專家會診。而醫院後續的手術時間長達一個半小時,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其缺血缺氧性腦病的程度。綜合來看,醫院不適當的處理方式與患者的植物生存狀態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

醫院警示

不管是「大手術」還是「小手術」,醫療行為的風險性都是一樣的,這就要求醫院在術中發生醫療意外時,更要注意履行好告知義務和高度注意義務。告知義務的履行,不應僅局限於對患者家屬進行程式性、一般性、格式性的告知,而應是對可能發生的醫療風險進行全面且有效的告知,並且應當得到患者的有效同意,如果患者及其家屬並不知道治療方式的難易、採取該種醫療措施的危險程度,即使表面上作出了同意的意思表示,一旦發生損害後果醫院也不能免責。高度注意義務,也是醫院最基本的義務,要求醫院在已知曉風險性的情況下,更應謹慎選擇處理方案,盡量避免手術風險的發生。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採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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