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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永定:將美國稅改簡單理解為降低稅率 實屬嚴重誤讀

余永定/文

中美經濟關係無疑是中國最重要的對外經濟關係。美國政府經濟政策的任何重要變化都會牽動中國經濟決策者、企業人士和中國經濟學家的神經。川普上台以後中美經濟關係雖然還未發生重要實質性變化,但變數無疑已經驟然增加。

美國的減稅和貿易保護主義,繼美聯儲的升息和數量寬鬆退出之後,成為今年以來中國經濟學家關注的兩大新焦點。

2017年12月22日,經川普簽署,美國“稅收和就業”法案正式成為法律。川普聲稱,“稅收和就業法”代表了美國戰後通過的最全面深刻的稅收改革,是“使美國偉大”最重要舉措。

美國稅法據說有7萬頁之長,而“稅收和就業法”則長達560頁。一字一句讀完這一法案是對讀者的耐心和意志力的嚴重考驗。

筆者無法通過這一考驗,但仍希望通過本文幫助更無耐心的讀者彌補一下關於美國稅改的知識漏洞、澄清一些對稅改措施的模糊概念。

美國公司稅改革全景

美國經濟學家普遍認為稅改的最重要部分是公司稅改革。本文將集中討論美國公司稅改革,特別是一些可能非常重要,但中國學者目前還相對生疏或不甚了了的公司稅改革措施。美國公司稅改革主要包括三部分:下調公司所得稅稅率;實現由全球徵收製到屬地製的過渡以及廢除遞延製;建立新稅種。

1.公司所得稅下調

公司所得稅是對美國居民公司(US resident corporations)利潤所徵收的稅賦。公司所得稅是在公司作為一個法律實體的層面(entity-level)上徵收的。稅改前的最高稅率是35%。公司利潤還可能會在個人股東層面上被二次征稅,其一是紅利稅,其二是出售股權的資本利得稅。稅改前,兩者的最高稅率是23.8%。

注冊地在美國的公司有多種類型。最多的是C類公司,即所謂有限責任公司。這類公司具有永續性、股東數目不受限制。從納稅角度看,C型公司最大特點是雙重納稅:在公司層面上要為未分配利潤繳納公司所得稅,利潤分紅後,在個人層面上,各個股東要為分紅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他公司並不需要繳納公司所得稅,但作為“收入流過”實體(“flow-through” entities),公司股東需要根據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類公司包括個體企業、合夥企業、S類公司等。S類公司與C類公司的主要不同是其股東必須是合法美國居民,公司股東數目不得超過100人。

公司所得稅稅率由稅改前的35%降低到21%,降稅幅度不可謂不大。川普政府希望,大幅降稅將刺激居民消費、企業投資,從而刺激經濟增長和就業。一種觀點認為,稅改前,美國企業有各種扣稅、減稅和逃稅方法,美國企業的實際稅負並不像看起來那麽重,因而減稅幅度也不像看起來那麽大。

2.從全球征稅到屬地征稅制度的過渡

美國稅改的最大變化是從執行全球征稅制(worldwide taxation)過渡到屬地征稅制(territorial taxation),以及取消遞延製(deferral)。稅改前,美國政府對美國公司(不包括“流動收入實體”)一律徵收35%的公司所得稅,而不問公司所得(利潤)是源於美國國內還是海外。

稅改前,美國在實行“全球征稅制”的同時還實行“遞延製”。按照“全球征稅制”,美國跨國公司需為海外利潤收入繳納35%的公司所得稅。

另一方面,根據“遞延製”,美國跨國的(某些類型)海外利潤,只要未匯回、未作為紅利分配就不用繳納所得稅。但條件是:“海外利潤”處於美國跨國公司的海外子公司而不是其分支機構控制之下。美國跨國公司的這類子公司被稱為“控股海外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s, CFC)。取得“控股海外公司”資格的條件是公司的美國股東集體擁有海外子公司50%以上股權, 其中每個美國股東需擁有海外子公司10%以上的股權(新稅法對“控股海外公司”定義做了一些小調整)。

由於所謂的“貨幣時間價值”,推遲納稅時間就意味著海外收入的有效稅率低於國內收入的有效稅率。此外,控股海外公司可以將未分配紅利貸給股東,從而實現不用納稅的不分紅的“分紅”,使利潤收入的匯回無限期地拖延下去。最後,由於貯存了大量現金,跨國公司的資信非常高、借貸成本非常低,甚至可以實際上以低於美國國債的利息率獲得融資。現實中的種種好處,促使美國跨國公司想方設法把收入留在設在海外“納稅天堂”的控股海外公司(許多實際上只是“空頭公司”)。

不僅如此,美國跨國公司還通過種種手段,特別是轉移價格,把本來源於國內的利潤收入轉移到設在納稅天堂的控股海外子公司。

例如,美國跨國公司在百慕大設立受控海外子公司。母公司以成本價把在國內研發的產品賣給百慕大子公司,百慕大子公司再以市場價將產品賣給歐洲子公司,歐洲子公司最後按市場價把產品賣給歐洲消費者。無論在美國還是歐洲,該公司都沒有利潤收入,都不用納稅。而該公司的所有利潤收入就都轉移到了不征稅的百慕大。

根據稅法,控股海外公司不能隨便使用這些利潤收入。例如,不能將這些收入用於分紅、投資於母公司的美國業務、購買不動產等。但控股海外公司可以把“未匯回”收入存入美國的銀行,也可以用“未匯回”收入購買美國國庫券、非關聯公司股票。

現實中,大型跨國公司幾乎可以將“並未匯回的海外收入”用於任何地方,真正的問題是美國損失了稅收收入。

根據美國參眾兩院聯合稅收委員會(the Joint Committee on Taxation JCT)估計,稅改前美國跨國公司囤積海外的利潤高達2.6兆美元。高盛則估計這一數字為3.1兆美元。美國跨國公司到底在海外囤積了多少利潤收入很難估計。但美國跨國公司的收支平衡表顯示:2008年美國跨國公司海外利潤的43%來源於佔世界人口不到1%的百慕大、愛爾蘭、盧森堡、荷蘭和瑞士。

稅改後,美國實行“屬地征稅制”。 一般而言,美國政府將隻對公司的國內利潤收入徵收。

原則上,美國公司跨國公司在向海外東道國(稅源國)政府納稅後,無需再向美國政府納稅。取消“遞延製”後,稅改對已有的海外利潤和未來的海外利潤采取了不同處理方式。控股海外公司從1987年初到2017年底的30年中在海外囤積的所有利潤,都必須納稅。如果是一次性匯回,對匯回的利潤一次性徵收15.5%(如是現金)或8%(非流動資產)的所得稅。如果不想一次性匯回,也可以最長分八年匯回。其中前五年每年匯回8%、其余的15%、20%、25%分別要在以後的第六年、第七年和第八年中匯回。利潤是否實際匯回並無硬性規定,但稅是一定要補交的。由於實行了屬地製,2017年底以後,美國跨國公司匯回國內的海外利潤一般已無需繳納所得稅 。

稅改設立的三個重要新稅種

1.全球低稅無形收入稅

在屬地征稅制下,海外利潤收入本來應該完全免稅。在這種情況下,美國政府的稅收損失可能會相當大。為了一定程度上抵消因屬地征稅制取代全球征稅制而造成的大量喪失稅收損失,美國政府設立了“海外低稅無形收入”稅這一新稅種。

全球低稅無形收入被定義為控股海外子公司淨收入與其常規性有形(資產)淨收入之間的差額。常規性有形淨收入又被定義為控股海外子公司所擁有的有形資產的10%。換言之,美國立法者主觀假定,控股海外子公司的有形資本回報率應該為10%。如果一家海外子公司的有形資產為100億美元,該公司有形資產的回報率就應該是10億美元。而超出10億美元的收入部分就被認為是該公司無形資產的貢獻。政府就會對這部分收入征稅。

新稅法規定,全球低稅無形收入的一半可以免稅,不免稅的另一半要按正常的企業所得稅稅率(21%)納稅。因而,全球低稅無形收入的有效稅率是10.5%。例如,某公司的全球低稅無形收入為10億美元,該公司這部分收入的應稅額為:50%×21%×10億美元=10.5%×10億美元=1.05億美元。

為了避免重複納稅,政府要為控股海外公司提供稅收抵免(tax credit)。抵免額為公司向東道國納稅額的80%。如果東道國的公司所得稅為零,在上例中,政府的稅收收入即為1.05億美元。但如果東道國的稅率為13.125%,公司將享受1.05億美元(=0.08×13.125%×10億美元)的抵免額。可見,只有當東道國的公司所得稅稅率低於13.125%時,美國政府才能從全球低稅無形收入中得到稅收收入。

新稅法規定,全球低稅無形收入=已驗控股海外公司淨收入-應有有形淨回報。其中,“已驗控股海外公司淨收入”(tested net CFC income)其實是一個相當複雜的收入概念。它是從海外控股子公司的“總收入”(cross income)中減去法定的應予扣除的成本、某些特定收入和“指定扣稅額”(allocable deductions)之後得到的收入。

應有有形淨回報(net deemed tangible income return)可以簡單理解為股東在海外的有形資產創造的淨收入。有形資產的數量則用“合格營業資產投資”(qualified business assets investment, QBAI)衡量。合格營業資產投資價值的10%即被認定為有形資產淨收入。

美國跨國公司往往有很複雜的結構。一家跨國公司可能同時擁有數個控股海外子公司,而海外控股子公司又可以同時擁有數個孫公司。因而,跨國公司需要對所有控股海外子公司的全球無形收入進行加總。這樣,在確定了各個已驗控股海外公司淨收入和應有淨有形收入回報之後,便可以計算出全球低稅無形收入。舉例來說,一家美國跨國公司擁有控股海外公司1和控股海外公司2的100%股份。這兩家公司的總收入分別為1000萬美元和850萬美元。

如果兩者的“扣稅額”分別為600萬美元和1000萬美元。則該跨國公司加總後的已驗控股海外公司淨收入為250萬美元[(1000萬美元-600萬美元)+(850萬美元-1000萬美元)]。假設控股海外公司1和控股海外公司2的有形財產(tangible property)或合格的商業資產投資分別為1000萬美元和1200萬美元。它們的10%分別是100萬美元和120萬美元。兩個海外控股公司的應有淨有形收入就是220萬美元。這樣,該家跨國公司的全球低稅無形收入就是30萬美元。即全球低稅無形收入=已驗控股海外公司淨收入-應有有形淨回報就=[(1000萬美元-600萬美元)+(850萬美元-1000萬美元)]-10%(1000萬美元+1200萬美元)=30萬美元。

“全球低稅無形收入”稅的徵收對跨國公司的行為會產生什麽影響呢?屬地徵收製的實施和遞延製的廢止無疑將顯著減少美國跨國公司將利潤收入貯存於海外低稅國的動機。但是,屬地徵收製又會鼓勵美國公司轉移到海外低稅國投資建廠,在那裡創造無需向美國政府納稅的利潤收入。 “全球低稅無形收入”稅的設立除了使美國政府能夠在海外收入原則上免稅情況下,保留一些海外稅收收入外,還可以多少降低美國高知識產權跨國公司到海外低稅國進行投資、生產的積極性。

2.海外無形收入稅

海外無形收入(Foreign-Derived Intangible Income, FDII)是美國國內公司(domestic corporations)通過向海外出售高知識產權產品(property)和提供相關服務所獲得的超常規收入。

首先,在確定國內公司(domestic corporation)的總收入(gross income)之後,剔除某些特定收入項目(包括稅收)以便得到“可扣稅收入”(deduction eligible income, DEI)。其次,計算可扣稅海外收入(Foreign-Derived Deduction Eligible Income)。這些收入是通過出口產品和勞務,或在海外處置財產(property)所獲得。第三,計算“應有無形收入”(deemed intangible income)。同全球低稅無形收入的計算類似,公司“可扣稅收入”中大於合格商業資產投資(QBAI)10%的收入即為“應有無形收入”。最後,按照“海外無形收入=應有無形收入×(海外可扣稅收入/可扣稅收入)”的公式求出海外無形收入。

可用數例說明海外無形收入的計算過程。假設某美國跨國公司在國內和海外出售產品、提供勞務,收入分別為2億美元和3億美元,銷售成本共為1億美元,則該公司的總收入(總利潤)為4億美元。在扣除1億美元的包括利息在內的某些應扣項目後,該公司的“可扣稅收入”為3億美元。設該公司的合格商業資產投資為1億美元,則常規(利潤)收入按規定應為1000萬美元。

該公司的可扣稅收入減去常規收入可得該公司的應有無形收入為2.9億美元(3億美元-1千萬美元)。由於公司的海外收入為3億美元,如設海外銷售成本為6000萬美元,則海外利潤收入為2.4億美元。由於6000萬美元銷售成本可以抵扣,海外可扣稅收入為1.8億美元(2.4億美元-0.6億美元)。海外可扣稅收入與可扣稅收入之比為0.6(1.8億美元/3億美元)。因而,根據公司“海外無形收入=應有無形收入×(海外可扣稅收入/可扣稅收入)”這一公式,可算出海外無形收入為:1.74億美元(2.9億美元×0.6)。

新稅法規定,海外無形收入有37.5%免稅,剩下的62.5%按21%的稅率納稅,因而,海外無形收入的有效稅率是13.125%。該公司的海外無形收入為1.74億美元,納稅額為0.23億美元。由於該公司的非海外無形收入為1.26美元(3億美元-1.74億美元),按21%的稅率計算,這部分收入的納稅額應該為0.26億美元。這樣,該公司的納稅總額為0.49億美元,實際稅率為16.4%(0.49億美元/3億美元)。這一稅率顯著低於21%。不難看出,一個公司所含海外無形資產越多,該公司的實際所得稅稅率就越低。

可見,同設立全球低稅無形收入稅的目的不同,設立海外無形收入稅是為了減輕在海外銷售知識產權密集型產品和提供相關服務的企業的稅負,以激勵企業擁有更多知識產權。同時,由於海外無形收入稅減少了美國公司通過海外子公司在海外持有和運用知識產權和技術的稅收優勢, 美國國內公司很可能將增加在美國本土持有無形資產和從事相應製造活動。

由於海外無形收入稅的引入減輕了美國公司出口知識產權密集產品和服務的所得稅,美國高科技公司的競爭力加強,歐洲國家認為美國引入海外無形稅實際上是一種出口補貼,因而準備在WTO提出對美國的訴訟。

3.稅基侵蝕稅

跨國公司可以通過對關聯企業進行跨境支付實現避稅。例如,在某一納稅年,某公司的總收入(gross receipts)為1100美元。同年該公司向海外關聯公司支付了100美元利息。根據稅法,這100 美元利息是總收入中的一個扣稅額(tax deduction)。因為會導致稅基的減少,這類扣減額被稱為“稅基侵蝕支出”(A base erosion payment)。稅基侵蝕和反濫用稅(the base erosion and anti-abuse tax, BEAT,下稱“稅基侵蝕稅”)是為了補償因企業的跨境支付導致稅基減少而設立的新稅種。稅基侵蝕稅=10%×修正應稅收入-根據稅收優惠扣稅後的常規稅負。其中“修正應稅收入”(modified taxable income)是指不包括任何會導致稅基減少的稅收優惠(稅收減免)的應稅收入。如果10%×修正應稅收入>扣稅後的常規稅負,政府就會對公司徵收稅基侵蝕稅,征稅額等於不等式兩邊的差額。因跨境支付產生的扣稅額越大,稅基損失就越大,政府徵收的稅基侵蝕稅就越多。

美國稅改對美國經濟的影響

1.稅改對美國經濟增長的影響

通過對總需求的提振,稅改會提高美國經濟增速。但美國不同研究機構對稅改的這種提振作用看法分歧巨大。大多數研究機構對稅改對經濟增長速度的推動作用的預測則都維持0.03%到 0.09%範圍之內。從短期看,由於目前美國經濟增長強勁,減稅對經濟增長的刺激作用有限。從中、長期來看,減稅導致的政府債務的增加將抑製經濟增長。

2.對聯邦財政赤字和聯邦債務的影響

美國財政部宣稱,減稅1.5兆美元將推動經濟增長,而經濟增長所帶來的財政收入的增長,將足以彌補減稅造成的財政赤字。美國財政部估計減稅在未來十年中將增加1.8兆美元的額外收入。但是,這種估計是建立在美國政府對經濟增長的樂觀預測基礎上的。在減稅的同時,不減少政府開支(甚至增加政府開支)經濟增長會自動增加政府財政收入,從而自動實現財政平衡這樣一種設想得不到經驗支持。

到2018年2月為止,美國的公共債務已經超過20兆美元,公共債務對GDP的比例已經由2008年的67.7%上升到2017年的105.4%。在未來十年內,美國是否會爆發一場公共債務危機將始終是一個揮之不去的問題。

3.稅改對美國國際收支平衡的影響

美國稅改對美國國際收支平衡的影響是複雜的,其淨影響比較難於確定。首先,美國政府大規模減稅,居民和企業可支配收入增加,在政府財政支出不變情況下,一般會導致美國貿易逆差的增加。其次,美國新稅法規定美國跨國公司需要把1986年後的海外利潤在八年內匯回美國。儘管大規模回流不一定會發生,因為“貯存”資金大部分已經通過購買國債、股票等方式流回美國,在新稅制下,跨國企業資金回流理應有所增加。

第三,一方面,由於實行屬地征稅制,美國跨國公司把生產轉移到海外低稅國的積極性會增加。另一方面,由於公司所得稅下降,在其他條件不變情況下,外國企業在美國的投資將會增加,美國企業的海外投資可能減少。但屬地原則又可能鼓勵美國企業進行海外投資。稅改對美國資本流向的淨影響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第四,稅改前,為了避稅美國企業低報出口,高報投資收入(海外利潤)。這種情況在稅改後會發生變化。但這兩種方向相反的變化應該對經常項目差額不會產生很大影響。最後,美聯儲的加息政策將進一步吸引資金流入美國。綜合來看,稅改後美國的國際收支平衡狀況將會改善抑或惡化還難以判定。因而,美元既有升值也有貶值的可能性。但從長期看,美元似乎不大可能成為強勢貨幣。

總之,我們既不應低估也不應誇大美國稅改對美國和世界經濟的影響。作為對美的最大貿易順差國和美國國債的最大持有國,中國需要對美國稅改的正負面衝擊做冷靜、客觀、全面的分析;在對美國稅改做出趨利避害反應的同時,還應根據國內的具體情況,有條不紊地加速推進中國的稅收體制改革。

(作者為社科院學部委員會委員,編輯:王延春)

(本文首刊於2018年4月2日出版的《財經》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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