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盡調做了,問題也找到,結果擬IPO企業拒付律師費

來源:梧桐樹下V

律所與公司簽訂了IPO服務合約,律師服務費110萬,首期支付30萬元。

律師進場了,盡職調查也做了,還發現了問題,但是公司律師費分文不付。最後律師起訴公司,結果隻收回3.3萬元律師費。

2016年5月31日,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與燕開電氣公司簽署了《聘用律師合約》。根據《聘用律師合約》第四條,燕開電氣公司應於《聘用律師合約》生效後5日內向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服務費人民幣30萬整。《聘用律師合約》簽署前後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多次委派律師前往燕開電氣公司開展盡職調查等工作,但燕開電氣公司始終未依約支付首期律師費30萬元。2016年12月6日、2017年4月20日,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兩次致函燕開電氣公司,要求對方限期支付首期律師費,但燕開電氣公司始終毫無誠意,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諉,時至訴訟提請之日仍未支付。

合約簽訂後,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依照合約為燕開電氣公司出具了盡職調查清單、向燕開電氣公司發送了備忘錄及關聯自然人調查問卷,雙方還召開了中介協調會。

燕開電氣公司辯稱:不同意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第一、雙方之間並不存在合約關係。企業IPO(首次公開募股)的背景我方需要先解釋一下,企業根據自身發展覺得可能達到IPO的條件,首先要做一定的準備工作,財所和券商認為企業符合IPO的要求時律所才要介入。我們還沒有達到和律所簽訂合約的一個節點,並沒有必要和律所簽訂合約。在券商的一再推薦下董事長說簽,但是口頭約定僅是一個意向合約,不約定合約生效時間,所以我公司只是在合約上簽字蓋章並沒有填寫日期。意向合約簽訂後兩個月,我公司正式通知券商公司IPO工作暫停,券商通知沒通知律所我公司就不知道了。第二、律所前期做了一些工作我方是認可的,但這部分工作不包括在合約約定的服務費中;簽訂合約後律所沒有工作人員去我公司,律所並未進場進行任何法律服務活動,我方認為對方根本無權主張服務費。如果法庭認為我們之間的合約已經生效,我方要求解除。

且公司自認為“由於我公司歷史沿革複雜,尚無法達到IPO條件,金誠律所沒有向我公司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

苦逼的律師認認真真盡調,發現歷史沿革很複雜,也找到了問題,結果企業自己不想乾。不相乾就不乾,大家都不是免費勞動力,律師費總要支付吧。結果企業寧願自爆家醜也不願意支付律師費......

究竟發現了什麽問題?筆者通過公開網站查到如下資料,具體是什麽就自己猜吧。

另外,筆者好奇券商的服務費是否已收到?IPO項目做的辛苦,年頭忙到年尾,30歲白了頭,擬IPO企業還經常覺得大家什麽都沒付出。中介服務機構最大的成本是人力成本、時間成本,還請尊重彼此的付出。如果連首期費用都不願支付的項目,還是洗洗睡了。

附二審判決書(2018)京02民終1278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號國貿大廈**層。

負責人:龐正忠,管委會主任。

委託訴訟代理人:雷旭,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田濱,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燕開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區城關街道顧八路一區10號。

法定代表人:黃文明,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關長軍,北京市雄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因與上訴人燕開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合約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2018)京0111民初93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8年12月6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下稱金誠律所)上訴請求,要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燕開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燕開公司)支付律師費30萬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調50%計算,自2016年6月6日起算至款項清償之日止,暫計算至2017年10月31日,暫計為人民幣30459.37元(30萬元×[4.75%×(1+50%)÷360]×531天=30459.37)。事實和理由:我公司與燕開公司《聘用律師合約》前後,多次委派律師前往燕開公司開展盡職調查等工作,但燕開公司始終未依約支付首期律師費30萬元,由於燕開公司逾期未付款,構成嚴重違約,應對我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我所提交的往來郵件及IPO法律服務的工作底稿,足以證明我所依約為燕開公司提供了法律服務工作,原審法院以距離訴訟時間較長為由否認該證據無法律依據;原審法院確認的違約金額遠低於我所遭受的損失。

燕開公司辯稱,不同意金誠律所的上訴請求。金誠律所在簽訂《聘用律師合約》之後,並未對我公司IPO展開實質性的工作和幫助,合約解除也未對金誠律所造成任何損失,原審法院判決的違約金過高,應當依法予以酌減。

燕開公司上訴請求,要求維持原審判決第一項,撤銷原審判決第二、三項,依法改判駁回金誠律所的其它訴訟請求。《聘用律師合約》對於金誠律所的義務有明確的約定,服務合約總價為110萬元,分階段支付,第一筆為合約簽訂後5日內支付30萬元;第二筆為上市輔導驗收合格後5日內支付20萬元;第三筆為我公司股票發行受理後5日內支付30萬元,第四筆為我公司股票發行募集資金到位之日起5日內支付剩餘律師費;上述合約金誠律所簽字蓋章日期為2016年5月31日,我公司簽約日期為空白。上述合約並未實際履行,金誠律所未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原審法院判令我公司支付相應律師費,無事實依據;金誠律所提供的法律服務證據均在簽訂合約之前,對我公司首次公開募股沒有任何實質性的作用,僅是我公司向金誠律所對首次公開募股條件、準備材料等前期準備工作進行谘詢,是我公司與金誠律所之間能否達成法律服務合約的磋商,如中介協商會是2016年5月25日召開的,實質性的工作沒有開展,由於我公司歷史沿革複雜,尚無法達到IPO條件,金誠律所沒有向我公司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合約解除對金誠律所沒有任何損失,我公司無需支付相應律師服務費;《聘用律師合約》解除後,我公司尚未履行30萬元的義務,該合約已經終止履行,金誠律所要求支付違約金,不合邏輯。

金誠律所辯稱,不同意燕開公司的上訴請求,要求予以駁回。第一,我所已經提供了法律服務,我所在簽訂合約前後對燕開公司開展了盡職調查,參加了中介協商會,並且多次開會進行討論,也為燕開公司出具了報告和備忘錄等檔案;第二,訴訟前我所並未收到燕開公司解除合約的通知,很多IPO項目需要暫緩,但不是終止,燕開公司應支付首筆律師費;第三,對方沒有支付30萬的律師費的利息收益就是我所的經濟損失。

金誠律所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燕開公司我所首期律師費30萬元;2.燕開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調50%計算,自2016年6月6日起算至款項清償之日止,暫計算至2017年10月31日,暫計為人民幣30459.37元(30萬元×[4.75%×(1+50%)÷360]×531天=30459.37);3.訴訟費由燕開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燕開公司(甲方)與金誠律所(乙方)簽訂《聘用律師合約》一份,雙方約定:甲方決定聘用乙方為其股份的公開發行、上市提供相關法律服務,乙方願意接受聘用並承諾將優質、高效地完成衣務事項。《聘用律師合約》中載明:2.乙方責任。2.1為甲方完成股票發行及上市工作提供全面法律服務;2.2對甲方進行充分的法律盡職調查,發現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規範甲方在改製前後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2.3對甲方改製過程中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論證,並對發現的問題提出相應解決方案;2.4協助甲方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與治理規則,包括但不限於草擬/修訂/審核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會議檔案等;2.5對甲方持續進行法律輔導,促使甲方公司治理與經營活動合法合規,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公司公開發行股票與上市的規範要求;2.6為甲方在改製前後的增資擴股、調整股權結構、員工持股安排等提供法律服務;2.7為甲方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提供法律服務,審核申請檔案,並按照中國證監會要求出具律師工作報告和法律意見書;2.8甲方規範運作、重組改製和申請公開發行股票與上市過程中涉及的其他相關法律工作。4、律師費及支付。4.1上市法律服務費總額110萬元人民幣。4.2本合約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律師費30萬元;4.3上市輔導驗收合格後五日內支付律師服務費20萬元;4.4甲方股票發行申請受理後五日內支付律師服務費30萬元;4.5甲方股票發行募集資金到位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其余律師服務費。6、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本合約的行為,構成違約行為,該方應就其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6.2任何一方的違約責任限於賠償對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本合約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燕開公司在合約甲方處簽字蓋章,金誠律所在合約乙方處簽字蓋章,乙方簽約日期顯示為2016年5月31日,甲方簽約日期為空白。

合約履行過程中,金誠律所依照合約為燕開公司出具了盡職調查清單、向燕開公司發送了備忘錄及關聯自然人調查問卷,雙方還召開了中介協調會。燕開公司未依約支付金誠律所30萬元首期律師服務費,雙方發生矛盾,金誠律所訴至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燕開公司以公司IPO項目終止為由請求解除合約,金誠律所表示同意。

一審法院認為,燕開公司與金誠律所簽訂《聘用律師合約》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合約法規定的無效的情形,應為合法有效。燕開公司關於《聘用律師合約》僅為意向合約,雙方不存在合約關係的抗辯意見缺少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依法成立的合約,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燕開公司未按照合約約定支付金誠律所首期律師服務費,其行為構成違約。關於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的具體數額,法院結合合約約定、合約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金誠律所的實際損失等,考慮公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綜合酌定為3萬元,過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約。燕開公司要求解除《聘用律師合約》,金誠律所表示同意,法院不持異議。合約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故金誠律所依據合約約定要求燕開公司支付30萬元首期律師服務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但金誠律所在合約簽訂後為燕開公司提供了法律服務,燕開公司理應支付相應的律師服務費。關於律師服務費的具體數額,法院綜合金誠律所提供的法律服務、合約約定的金誠律所的責任、法律服務費的總額等酌定為3.3萬元。據此,一審法院於2018年9月判決:一、解除燕開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簽訂的《聘用律師合約》;二、燕開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服務費三萬三千元;三、燕開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違約金三萬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燕開公司與金誠律所簽訂《聘用律師合約》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製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因燕開公司IPO項目終止,燕開公司要求解除《聘用律師合約》,金誠律所表示同意,本院對此不持異議。

《聘用律師合約》雖約定首期律師服務費的支付時間,但對於首期律師服務費支付之時金誠律所應完成的具體目標沒有明確約定;金誠律所為燕開公司的IPO項目提供了一定的服務,燕開公司應支付相應的服務費。原審法院依據金誠律所提供的法律服務工作量、合約的履行情況、服務費總額來確定服務費,酌情確定的數額並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燕開公司提前解除《聘用律師合約》構成違約,原審法院依據合約的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實際損失等確定違約金數額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999元,由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負擔6624元(已交納),由燕開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375元(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軍華

審判員  李蔚林

審判員  曹 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張曉鷗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