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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欣泰電氣被罰律所訴證監會撤銷處罰 未當庭宣判

  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王雪青)據北京一中院日前披露,北京一中院定於2018年3月15日上午9時30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郭立軍、陳燕殊與被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其他一案。

  2016年,欣泰電氣因IPO欺詐發行而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中國證監會同時認為,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簡稱“東易所”)在為欣泰電氣IPO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未勤勉盡責,違反證券法及相關規定,出具含有虛假記載的檔案,對東易所責令改正,沒收收入所得90萬元,並處以180萬元罰款。東易所不服該處罰決定,將證監會起訴至法院。3月15日,北京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據了解,本案是全國首例涉及律師事務所在申請IPO過程中勤勉義務認定標準的案件。

  北京一中院官方微博顯示,庭審中,法院圍繞律師事務所是否應當作為“證券服務機構”承擔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規定的“勤勉盡責”義務,勤勉盡責的判斷標準以及原告是否盡到勤勉義務三個焦點問題進行審查。

  東易所主張,第一,被訴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首先,證券法沒有明確規定律師事務所是證券服務機構,不能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有關對證券服務機構進行處罰的罰則對原告進行處罰。其次,《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和《公開發行證券公司資訊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均違反相關上位法律規定、超出法律規定範圍,附加律師事務所查驗義務的情形,不能作為處罰依據。東易所同時對執業規則和編報規則申請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第二,律師事務所不具有對審計報告進行財務核查的義務,東易所依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發表法律意見,符合法律規定和行業慣例,已經盡到了勤勉盡責。第三,東易所在欣泰電氣業務中,依法履行了核驗、討論、覆核義務,雖然工作底稿確實存在未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訪談筆錄律師未簽字等情形,但僅屬工作瑕疵,不應予以處罰。

  中國證監會則認為,第一,即使引用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檔案,也應當盡到相應注意義務並加以說明。東易所簡單直接引用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及保薦機構的相關資料,對被引用檔案的明顯瑕疵沒有履行一般注意義務,構成未勤勉盡責。第二,現有證據足以證明東易所未審慎核查和驗證相關資料,未按照管理辦法及執業規則的要求編制查驗計劃、對法律意見書進行討論覆核,違反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第三,工作底稿是判斷律師是否勤勉盡責的重要證據。東易所工作底稿未加蓋律所公章、訪談筆錄簽字嚴重不規範等,違反管理辦法和執業規則的規定。第四,律師事務所依法屬於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發行提供法律服務中的違法行為應依據證券法第223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執業規則、編報規則是依據證券法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屬於證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三款所述“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符合法律規定。

  3月15日下午5時許,審判長宣布休庭,該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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