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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鑫信託訴中信國安一審開庭 報告方“無故”缺席

(圖片來源:全景視覺)

經濟觀察報 記者 吳小飛2019年4月26日上午,華鑫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下稱:華鑫信託)與中信國安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國安)金融借款合約糾紛在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不過,作為被訴主體的中信國安並未出席。

開庭前,法庭書記員曾與中信國安就出庭情況進行溝通,但對方依舊未能出席。審判長宣布,被告中信國安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這意味著,作為被告的中信國安放棄了抗辯權。

庭審現場,華鑫信託代理律師訴請:依法判決中信國安立即向華鑫信託歸還貸款本金1億3616萬元,支付利息約950萬元,以及相關的罰息和複利;依法判決中信國安向華鑫信託支付律師費、擔保服務費以及交通差旅費等共計約38萬元。

具體事實與理由為:2017年11月6日,華鑫信託與中信國安簽署了一份資金信託計劃貸款合約,約定華鑫信託向中信國安提供人民幣總額不超過6億元的貸款,發放方式為分期發放,每期貸款期限均為兩年,貸款年利率為7.35%。

隨後,華鑫信託分別於2017年11月6日、2018年1月10日,向中信國安發放貸款3116萬元、1億零500萬元,總計發放貸款為1億3616萬元。

此外,2018年3月,華鑫信託還曾向中信國安發放了關於提高貸款利率的通知,將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上調0.2479%。

鑒於中信國安已發生多起訴訟,多處財產被保全,華鑫信託認為,這已威脅到其債權的實現,華鑫信託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是以訴請中信國安返還貸款及利息,並按照約定支付罰息和複利,以及支付各項費用。

據了解,在此次案件中,中信國安已支付了2018年12月19日之前的利息,華鑫信託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中信國安支付的律師費、擔保服務費以及交通差旅費等,亦是早期借貸時,雙方合約約定的內容。

因中信國安未出庭,審判長曾向華鑫信託代理律師詢問與中信國安的溝通情況,後者回復稱:早期中信國安曾成立了債委會邀請華鑫信託參加,隨後就沒有了下文。

審判長建議,雙方最好以調節的方式解決借貸糾紛。華鑫信託代理律師表示,中信國安目前已經公開的債務規模已達到千億規模,就單筆債務協調解決的可能性較小。

天眼查信息顯示,華鑫信託成立於1984年6月,實際控股方為國務院國資委100%持股的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

接近案情人士表示,目前中信國安集團內部問題混亂,債務纏身,難以有效兼顧具體訴訟案件。“請律師打官司是要花錢的,誰來管、誰要擔責任,再說也能省些訴訟費。”公開信息顯示,目前中信國安的總債務總已超過1700億元,有息債務超過400億元。

本案當庭未宣判。本報記者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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