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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棒中吃出老鼠僅可獲賠一千的尷尬理當改變

史洪舉 時評作者

4月24日,江蘇省淮安市的楊女士在一支冰棒中吃出了老鼠,商家表示願意賠償一兩千塊,楊女士表示不接受,表示“一兩千能解決事情的話,誰能解決誰把它吃掉”。楊女士隨後向地方食藥監部門進行了舉報和投訴,要求賠償5萬元,相關工作人員稱,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楊女士最多可獲得賠償1000元。

在冰棒中吃出了老鼠,任何人都無法忍受。雖然消費者索賠5萬元的確過高,但其憤怒的心情可以理解。然而,在商家願意賠償一兩千元的前提下,地方食藥監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最多獲賠1000元的說法讓人難以接受。在商家食品安全意識相對薄弱的大背景下,如此醒目的食品品質問題,理當以更嚴厲的違法成本倒逼商家盡到相應責任,並讓受到損害的消費者得到足夠賠償。

在食品中吃出蒼蠅、帶血OK蹦、電池等異物的報導,近年來屢見不鮮。這足以說明,商家在製作、加工食品的過程中根本未盡到應盡義務,也是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但在索賠方面,消費者卻屢屢遭遇無奈與尷尬境遇。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要說,這種兜底賠償的規定原本對消費者很有利,解決了價格低廉商品索賠金額過低的尷尬。譬如,消費者購買到價格僅有幾元錢的不合格食品,即便十倍賠償,無非幾十元上百元,連消費者索賠所需的交通費、誤工費都不夠。1000元的兜底賠償,則較好地解決了這一難題,能足額彌補消費者損失。因而,相關執法人員最多只能賠1000元的說法並非毫無道理。

然而,這恰恰忽略了極端複雜多變的現實情況。像冰棒中吃出老鼠、飯菜中吃出蒼蠅、火鍋中吃出抹布等事件,就面臨著賠償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尷尬。在這些事件中,消費者的損失絕非飯菜那麽簡單,因此受到的精神傷害和心理損傷,遠非賠款所能彌補。遺憾的是,這種精神層面的損失雖然存在,卻難以量化和評估。除非消費者因此住院接受心理治療並產生醫療費用,該費用可由商家承擔。也即,消費者不能要求商家承擔相應數額的精神損害賠償。

如前所述,現實中,消費者遭遇類似事件受到的精神損害不能忽視。相關部門有必要予以重視,並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思路。如凡是遭遇類似侵害的,除十倍賠償且不低於1000元的賠償外,不妨賦予消費者一定金額的精神損害索賠權。這樣,方能在懲戒無良商家的同時,讓消費者的精神損害得到平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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