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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致同居女孩懷孕流產 被判賠償精神損失費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去年底,80 後已婚男子小林通過微信認識了未婚的小娟。小林隱瞞已婚事實,與小娟同居生活,並致小娟懷孕後流產。小娟知曉真相,痛苦不已,分手後將小林告上法庭,認為小林隱婚行為嚴重傷害了她和家人,索賠營養費、誤工費等8000 元,並索賠10 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日前,合肥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即小林賠償小娟2100元營養費等,並額外賠償1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同居男友竟已有妻兒

小林是一名80 後,小娟今年28歲,兩人都在合肥工作。

2017 年12 月初,小林通過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了小娟微信,兩人開始聊天。因為聊得來,兩人見了面。小娟說,之後他們以男女朋友名義交往,並在她租住的房屋共同生活。沒過多久,小娟發現自己懷孕了。

2018年1月,小娟在合肥兩家醫院檢查,確診為早孕。確認結果後,小林和小娟商量,決定將孩子打掉。小娟在醫院做了人流,終止妊娠。

這段戀愛最後無疾而終,其背後隱藏了一個不可告人的原因。原來,小林和小娟認識之前,已經結婚,有家庭也有孩子。這個事實讓小娟感到非常痛苦。小娟說,自己為此患上了重度抑鬱症,出現嚴重失眠,甚至產生輕生念頭。

索賠十萬精神撫慰金

兩人分手後,小娟將小林告上法庭。小娟認為,小林在已婚已育的情況下與自己戀愛,並導致自己懷孕、流產,不僅對自己的身體造成一定傷害,更使自己的精神遭受了巨大痛苦,對自己造成了損害後果。小娟要求小林賠償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合計8000 元,另外再賠償10萬元精神撫慰金。

在法庭上,小林否認自己「隱婚」,稱一開始就告訴小娟自己有家庭,且沒有與小娟以男女朋友關係共同生活,一直到兩人關係破裂時,也只是普通朋友。

法院判賠精神損失費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林在已婚的情況下仍與小娟交往並共同生活,導致小娟懷孕及流產,小林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規定,更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與社會公德,構成了對小娟健康權的侵害。對小娟的損失,小林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不過,小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與小林交往時,應當查明小林是否結婚,應當預見可能會懷孕及流產的後果,其對自身損害的發生也有一定過錯,應當減輕小林的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確定小林對小娟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經計算,小娟的損失合計3000 元,由小林賠償2100 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部分,根據本案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小娟造成的傷害後果以及雙方對該傷害結果存在的過錯等情況,結合責任主體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準等,法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2000元。一審宣判後,二人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訴。

合肥市中院審理後認為,根據證據顯示,能夠認定小林在相識之初向小娟隱瞞已婚的事實,雖不能明確小娟知曉小林已婚事實的具體時間,但小林顯然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其應就該行為給小娟帶來的精神痛苦給予適當賠償。一審法院判決並無不當,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文內人物均為化名)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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