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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石寶寶”父親向雅士利索賠4000萬美元離譜嗎?

  “結石寶寶”父親索賠4000萬美元離譜嗎?

  4000萬美元,表面看似不少,可如果站在一個孩子受害、無辜被關、妻離子散的父親角度,郭利要求“不菲賠償”的心情,並不難於理解。

  據封面新聞報導,“結石寶寶”父親郭利日前發布《致雅士利(國際)乳業公開信》,要求雅士利集團兌現1000萬美元的賠償協定,另提出追加對其本人和家庭造成的傷害綜合(精神)賠償金3000萬美元。

  4000萬美元,如果換算成人民幣,就是將近3億元,這的確是一筆不菲的賠償請求。

  如果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像郭利這種再審改判無罪的情況,“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今年5月16日下發的通知,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242.30元,也就能獲賠40餘萬元,即便加上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也極為有限。

  當然,這僅是針對賠償義務機構的國家賠償,並沒有包括侵權者的民事賠償。當初,因為雅士利旗下的施恩奶粉,“三聚氰胺含量高達132.9mg/kg,超過國家限量的132倍”,導致了郭利兩歲半的女兒患上嚴重的腎結石,作為被侵權者的監護人,郭利有權利依據《侵權責任法》,要求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雅士利集團“承擔侵權責任”。

  這筆侵權賠償應該是多少呢?根據《侵權責任法》,“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如果“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除了訴訟管道外,侵權“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

  根據報導,郭利與雅士利集團之間曾“達成40萬的和解協定”,在“重新討論賠償事宜”中,郭利要求對方“再賠償300萬元”,這都可以視為雙方協商賠償費用的過程。

  但是,隨著郭利的被捕和入罪,這一過程並未完成。也就是說,在郭利與雅士利集團之間,仍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進行充分“協商”。

  2013年7月16日,蒙牛乳業的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了收購雅士利國際的議案,繼承了雅士利“家底”的蒙牛,也應依法承擔起雅士利的“債務”。因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至於這筆賠償費用該多少,並沒有法定上限。賠償4000萬美元,只要“你情我願”,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

  4000萬美元,表面看似不少,可如果站在一個孩子受害、無辜被關、妻離子散的父親角度,郭利要求“不菲賠償”的心情,並不難於理解。

  面對一個相對弱勢的公民,雅士利作為一家以價值和品質作為“金字招牌”的市場巨頭,如何對自己曾經犯下的“錯誤”作出回應,依法賠償對方損失,不僅體現公司的法治素養,也檢驗著企業的社會良心。

  □楊晨(媒體人)

責任編輯:孫劍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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