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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漲價不賣?法院判賠24萬!

樓市大熱的情況下,在簽完房屋買賣合約後,可能會遇到預想不到的房價大漲,這個時候,賣家要麽單方面要求提高合約價款,要麽直接撕毀合約,房子不賣了。

那麽,房價大漲是不是可以作為不買房子的合法理由?賣家不賣了怎麽辦?

何某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約》約定:李某將位於廣州市番禺區的房產出售給何某,成交價為248萬元,何某繳納定金5萬元;賣方(李某)收取定金後3日內自行向抵押銀行辦理提前還貸手續,賣方同意由銀行接受還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還清所欠銀行貸款,在抵押銀行出具還清貸款證明等資料後7日內到房管部門辦理塗銷抵押及歸檔手續。

合約簽訂後,何某支付了定金後詢問李某計劃何時去銀行申請贖樓,李某當時聲稱已經去銀行申請過贖樓,並告知何某銀行答應扣款。後因房價大漲,李某遲遲未辦理贖樓,何某先後三次向李某發出履約催促函,要求李某按照函件和合約期限辦理向銀行申請提前還貸手續事宜。

後,何某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按合約約定支付房屋成交價10%的違約金248000元。

法院審理後認定,李某未按約定辦理贖樓手續,存在違約。故判決李某支付違約金248000元給原告。

評析:

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陳桂雄律師認為,本案中,何某主張李某未按合約約定及時辦理贖契手續導致無法完成交易,李某主張是因為銀行的原因沒有辦理好贖契手續。但是,李某在房價大漲後,卻一直遲遲沒有辦理向銀行申請贖樓,而且,在何某三次發函催告後,仍拒絕協助何某按合約約定履行,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中,何某之所以能獲得法院支持,一方面在於合約中已明確約定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另一方面在於一方不履行合約約定義務後,另一份能提供證據證實已盡合理催告義務。鑒於房屋買賣涉及的價值巨大,建議在此過程中委託律師參與介入,避免損失,否則亡羊補牢,可能為時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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