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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被賣房”,房屋買賣合約被撤銷

案件簡介

原告王先生訴稱,案外人李某宣稱海外有投資項目,收益很高而且安全,但因王先生沒有資金,李某便稱可以聯繫張先生借款,後王先生聯繫上了張先生,張先生表示可以借款,但要求王先生名下的房屋辦理抵押手續,後王先生和張先生一起去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抵押手續,但張先生欺騙王先生不懂抵押的概念,實際辦理的是買房手續,將房屋過戶給了天天公司名下,後張先生出借給王先生200萬元,王先生擔心房屋被出售,便和張先生約定過戶給天天公司的行為不是賣房,而是抵押。後王先生將借款全部匯給李某進行投資,結果血本無歸。後天天公司突然帶人,強行收房。此時,王先生才發現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騙局,王先生賣房是重大誤解,而且雙方的房屋買賣合約的價格只有200萬元,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該合約應予以撤銷。

天天公司辯稱,天天公司和王先生之間存在真實的買賣合約關係,王先生和張先生之間的借款關係與天天公司無關,而天天公司與王先生之間的房屋成交價低於市場價格也是有原因的,因為王先生的房子是繼承而來,需要向其他繼承人支付折價款,且其他繼承人實際佔有房屋,故王先生要求全款支付且不能看房。另外,王先生是具有較高文化水準的成年人,能夠明確區分房屋買賣和抵押的概念。因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約不存在可撤銷的事由。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王先生提交的證據,其主張的重大誤解事由成立,且根據評估報告,涉案房屋的成交價遠低於評估價格的70%,故王先生主張的顯失公平事由也成立,並據此判決撤銷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約。

宣判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以案釋法

當前“套路貸”現象盛行,受騙對象多為老年人,“套路”也往往是虛構高額回報的投資項目,如理財、養老、保健品等項目,再在向受騙對象提供借款時強製簽署簽訂一系列的售房委託書、房屋買賣合約等檔案,部分檔案還經過了公證機構的公證,然後再等受騙對象因投資項目失敗而無力償還借款時,利用之前簽署的法律檔案,低價獲取房屋。

受騙後,在法律上可救濟的方式,根據不同的情形,如委託售房、以房抵債等,可確認房屋買賣合約無效,可撤銷房屋買賣合約,也可要求受託人返還購房款並賠償差價,還可以要求放款人重新結算等,但需要提醒的是,隨著訴訟案件的增多,相應裁判文書的公開,“套路貸”的組織方,也會對相關套路進行修正,以進一步規避法律規定,換言之,受騙對象後期通過法律救濟的難度和成本也會隨之上升,如獲取房屋後很快以市價出售給不知情的善意第三方,受騙對象無法實際追回房屋,或者在房屋上給善意第三方設定高額抵押登記,受騙對象在追回房屋時需另行代為支付高額款項以解除抵押登記等等。

因此,建議老年人對於各種形式的“投資+借款”的項目,應持慎重態度,認清高收益後隱藏的高風險,而防止被騙的最為有效的方式,就是對於任何的所為“高收益、低風險”的項目,不聽、不信、不參與,任何一次輕信和僥幸,均可導致“人財兩空”。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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