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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伊琍肖像權糾紛上訴一案在滬宣判:“羅子君”勝訴

圖為當日庭審現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供圖)

中新網上海6月11日電(李姝徵 王長鵬)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11日對馬伊琍肖像權糾紛上訴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上海某傳媒公司因在微信公眾號文章中擅自使用馬伊琍的照片,並配以盈利性的廣告宣傳,被馬伊琍告上法庭。上海一中院認為傳媒公司的行為系具有盈利性的宣傳活動,侵犯了馬伊琍肖像權,判決維持傳媒公司賠償馬伊琍4萬餘元(人民幣,下同)的一審判決,駁回傳媒公司的上訴請求。

案情回顧:“羅子君”劇照被微信公眾號擅用

2017年,馬伊琍在《我的前半生》一劇中飾演角色“羅子君”,該劇播出後,傳媒公司於同年7月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發布了《馬伊琍被素顏“小三”打敗?不要什麽事都怪人設》《馬伊琍為什麽演不好亦舒女郎?》兩篇文章,其中使用了多張馬伊琍的劇照作為配圖。同時,微信文章中還附有整形外科醫院服務項目及聲優課程的相關介紹、二維碼、優惠價格宣傳等廣告信息。

馬伊琍認為,傳媒公司在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自己的姓名、照片等作為宣傳文章的標題及配圖,且文中附有提供商業服務的廣告信息,侵犯自己的肖像權和姓名權等合法權益。2018年7月,馬伊琍將傳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傳媒公司立即停止實施侵犯自己肖像權、姓名權的行為,公開在報紙及微信公眾號上賠禮道歉,並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律師費及精神損害賠償金等22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定傳媒公司的行為侵犯了馬伊琍的肖像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並未侵害其姓名權。一審法院綜合傳媒公司的侵權時間及其網站的性質、圖片登載位置、內容等情況,判決傳媒公司賠償馬伊琍4萬餘元。傳媒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法院:擅用“羅子君”劇照構成侵犯馬伊琍肖像權

傳媒公司二審認為,微信公眾號文章中使用的劇照系經過藝術加工過的演員角色,非本人形象,並未侵犯馬伊琍肖像權,即使構成侵權,也僅是侵犯表演者權。而微信公眾號文章附有的整形醫院及聲優課程的相關介紹均系傳媒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個人愛好、偏向性介紹與推廣,並不具有盈利性。

上海一中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傳媒公司使用馬伊琍參演的影視作品劇照是否侵犯了馬伊琍的肖像權。本案中,微信公眾號使用的劇照能較為清晰的反映馬伊琍個人形象,且有多張為正面照,具有高度的可識別性與可辨認性,故涉案劇照上存在著肖像權與著作權的雙重權利。傳媒公司未經馬伊琍同意使用其多張劇照,且從微信公眾號文章內容可以看出,存在對整形醫院及聲優課程的相關介紹、二維碼、優惠價格等宣傳推廣信息,傳媒公司的行為系具有盈利性的宣傳活動,侵害了馬伊琍肖像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傳媒公司雖以該推廣為法定代表人個人愛好為由主張其並不具有盈利性目的,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不予采信。

上海一中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主審法官劉琳敏指出,影視演員參與影視演出,系對製作方製作、使用其肖像的授權,是演員對自己肖像使用權的出讓,該轉讓隻發生在製作方與演員之間,而且系部分、有限的轉讓。而作為藝術形象的劇照雖經過藝術加工不能等同於肖像,但劇照不僅承載了影視的某個鏡頭,同時也承載了演員的人物形象。因此,如劇照基本反映的是演員的形象或與演員形象之間具有高度的可識別性和可辨認性,其突顯的仍是演員外在形象,具有演員人格利益屬性,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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