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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馬東訴浦發銀行侵權使用其肖像 一審獲賠45萬

  不滿肖像、姓名被使用,主持人馬東訴浦發銀行獲賠

  因認為浦發銀行及信用卡中心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肖像、姓名進行廣告宣傳,著名主持人馬東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320萬元。8月15日,海澱法院審結了此案。

  原告馬東訴稱,其系我國知名主持人、節目製作人、文化產業創業者、投資者,曾擔任中央電視台及地方衛視多檔電視節目的主持人、導演、製片人,具有了非常龐大的觀眾和粉絲群體,個人口碑與社會形象俱佳,社會影響力大,其肖像、姓名具有極高的公眾知名度、商業代言以及宣傳價值。原告於2017年發現浦發銀行信用卡中心在其新浪微博發布微博,文字內容為:“浦發美運白金卡更新版出爐!免年費再等你一年!#別說你不知道神卡哦#”,同時用作配圖的廣告圖片中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通過編輯、合成的技術手段將原告肖像與被告一、被告二的產品刻意地拚接結合,並配以文字介紹“奇葩說著名主持人馬東向你推薦浦發美運白金卡更新版!”。更令原告震驚的是,該廣告中甚至編造了一段原告從未表達過的語句,稱“大家喜歡看我節目,據說是因為我喜歡‘自黑’,其實關於‘黑’我的確偏愛很多,例如這張卡就夠好!”該條微博廣告在新浪微博平台被大量轉發、評論。此外,該涉案廣告已在網絡上大量傳播。眾多網友認為原告也在使用該產品,已經構成了原告代言合作的誤認。原告認為二被告作為涉案信用卡產品“浦發美運白金卡”的經營者與涉案產品廣告的受益者,系涉案廣告的廣告主。但其未經原告許可,以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和姓名,利用原告的肖像、姓名及所附商業價值,對其涉案產品進行廣告宣傳與銷售,其誤導公眾、造成原告代言假象的主觀惡意明顯,由此獲得非法收益,並造成虛假代言誤認,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姓名權,並造成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精神損失20萬元。

  被告浦發銀行辯稱,浦發銀行和本案被告二卡中心均系獨立的、可以參與民事活動的訴訟主體,因此浦發銀行和卡中心的行為不應混同認定,浦發銀行不是適格被告。浦發銀行認為,本案中浦發銀行沒有單獨或與卡中心共同實施任何被控侵權的行為,不構成對原告姓名權和肖像權的侵權,故原告無權要求浦發銀行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亦無權要求浦發銀行承擔侵權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被告浦發銀行信用卡中心辯稱,其已經獲得涉案照片著作權人的明確許可,有權在特定的宣傳途徑中對涉案照片進行使用。而原告作為公眾人物,其在特定展示區域“擺拍”,允許優品視界拍攝照片的積極行為,應視為其默示同意優品視界以涉案照片的方式使用其肖像權。因此卡中心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使用行為不具有主觀故意。作為公眾人物和娛樂工場的合夥人,原告參與卡中心宣傳推廣活動並在展台前進行了“擺拍”行為,應當預見到其姓名和肖像將在該等推廣活動範圍內被後續使用,應進一步認為原告已以積極的“擺拍”行為默示同意允許卡中心在現場照片範圍內對其肖像權進行使用。活動當天,優品視界即通過活動組建的微信群將原告在展台前的合影發送給卡中心。在使用優品視界提供的活動照片前,為了進一步確認該等照片本身的權利以及其中知名人士的姓名和肖像權,卡中心詢問了優品視界能否在新浪微博上使用照片,優品視界明確回復可以使用。以此,卡中心認為原告指控的肖像的使用方式、範圍均是經過原告同意並授權的。而對原告姓名的使用僅是出於宣傳此次推廣活動如實表述了照片中的知名人士身份。本案中卡中心不構成對原告姓名權和肖像權的侵權,故原告無權要求卡中心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亦無權要求卡中心承擔侵權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馬東作為肖像權人,對自己肖像的商業使用價值享有支配權,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自然人姓名不僅包含人格屬性,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利用他人的姓名來獲取不當利益。

  浦發銀行卡中心在其新浪官方微博發布的微博配圖中使用了馬東的肖像和姓名,並在該配圖中配有文字介紹“奇葩說著名主持人馬東向你熱薦浦發美運白金卡更新版!”“大家喜歡看我節目,據說是因為我喜歡‘自黑’,其實關於‘黑’我的確偏愛很多,例如這張卡就夠好!”其未經馬東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在其新浪微博進行信用卡宣傳過程中使用了馬東的肖像和姓名,具有明顯的商業屬性,該種使用實則利用了馬東本人的知名度,借此來吸引更多的用戶,進而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侵犯了馬東依法享有的肖像權和姓名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涉案圖片中左上角有浦發銀行的名稱及商業標識,浦發銀行公司作為浦發銀行卡中心的母公司,在其官網中介紹“此卡根據美國運通的許可,由浦發銀行發行”,因此相關公眾一般會認為涉案的信用卡卡片歸屬於浦發銀行,浦發銀行是涉案廣告的受益人。浦發銀行作為涉案信用卡的發行人、在對該信用卡進行宣傳推廣的過程中未履行謹慎使用義務,未經許可使用了原告馬東的肖像和姓名,與涉案廣告的實際發布人浦發銀行卡中心構成共同侵權。

  最後,法院判決浦發銀行和浦發銀行信用卡中心停止侵權、在其各自新浪微博官方账號首頁置頂位置連續48小時刊登致歉聲明並共同賠償原告馬東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5萬餘元。

責任編輯:李彥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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