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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全面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修複效果應公示

  河南全面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新華社鄭州8月13日電(記者李鵬)河南省政府近日頒布政策要求,在全省範圍全面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並力爭到2020年初步構建起責任明確、途徑通暢、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複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全面試行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規定,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部門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同時,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制度還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範圍,包括應急處置費用、生態環境修複費用、生態環境修複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調查鑒定評估費用等,並鼓勵各省轄市探索開展環境健康損害賠償。

  制度明確,省級政府和省轄市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在本轄區發現生態環境損害事件後,賠償權利人可以提起賠償訴訟或者主動與賠償義務人開展賠償磋商,但磋商應當在兩個月內完成。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對磋商或訴訟後的生態環境修複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生態環境修複效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責任編輯:陳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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