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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貓頭鷹?追究刑責還要賠償國家資源損失!

5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兩級檢察機關督促、引導、支持林業部門與趙某等7人,就趙某等7人造成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一案書面達成協議,當日,7.5萬元賠償款匯入蕭山區財政專用账戶。據悉,這也是浙江省檢察機關辦理的首例野生動物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件。

杭州市蕭山區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2017年11月至12月間,趙某多次收購貓頭鷹(又名領角鴞),經繆某等人介紹後,在蕭山多地將其中5隻分別賣給田某、吳某等人,涉案貓頭鷹或被非法殺害或因養護不力而死亡,造成國家自然資源損失。趙某等人雖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移送審查起訴,但造成損失的共同侵權人尚未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對此,杭州市和蕭山區兩級檢察院檢察官通過查閱案卷、詢問當事人、谘詢專業人員等方式,全面查清案件事實,研究探討損失價值、如何擔責等問題。經分析研判,認為應當要求侵權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立足案件實際積極探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的銜接機制。今年4月19日,杭州市檢察院向杭州市林業水利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與侵權行為人進行生態損害賠償磋商。

檢察建議發出後,兩級檢察院多次與市區林業部門溝通協調、召開聯席會議,支持、引導對方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同時配合林業部門向當事人做好法律宣傳、法律解釋工作。磋商開展之前,檢察官又會同林業部門制定了詳細的磋商方案。之後,林業部門就案件事實、法律依據、賠償金額等情況向趙某等人送達磋商告知書、磋商意見書,當事人均表示同意,並深刻反省了自己的錯誤。

5月13日,兩級檢察院現場支持林業部門與趙某等人開展磋商,圍繞事實、證據、法律等方面釋法說理,當事人當即簽署生態損害賠償協議書,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費用7.5萬元。(檢察日報 范躍紅 肖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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