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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付5482萬!全國首例政府訴企業案宣判:偷排廢鹼液入長江

一審判決:被告賠償環境修複費等5千餘萬元

備受社會關注的江蘇省人民政府訴安徽海德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27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安徽海德公司向原告賠償環境修複費等費用5482.85萬元。省級人民政府為訴訟主體起訴企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這在全國還是首例。

上午十點宣判開始。讓人意料不到的是,被告及代理人今天並沒有按時出現在法庭,判決為被告缺席宣判。法院判決書顯示,海德公司行銷部經理楊峰,於2014年5月將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102.44噸廢鹼液,交給沒有處置危廢物資質的李巨集生等人,孫志才、丁衛東等人先後分多次將廢鹼液排入長江和新通揚運河,嚴重汙染環境,導致靖江和興化市城區飲用水源中斷取水。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環境汙染事件造成靖江、興化市區及周邊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停水幾十個小時,嚴重威脅了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特別嚴重的是,這次環境汙染事件發生在長江休漁期。被告違法處置廢鹼液也給長江水環境、魚類資源、生態服務功能造成了巨大損失。海德公司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鹼液交給沒有資質的個人進行處置,應視為在防範汙染物對環境汙染損害上的不作為,這種不作為與環境汙染損失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應當對由此產生的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 顧金才:一、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賠償環境修複費用3637.90萬元;二、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賠償生態環境服務損失1818.95萬元;三、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賠償評估鑒定費26萬元。

上述3項費用合計5482.85萬元。判決書稱,被告海德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天內,將款支付到泰州市環境公益訴訟資金账戶。

據了解,21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向海德公司發了開庭的傳票,被告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如不服判決,被告可在收到判決書15天內,上訴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審開庭被告主要辯稱意見被駁回

2017年7月,江蘇省政府將海德公司訴至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5月29日,該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海德公司提出的不應對楊峰個人行為擔責,本案計算賠償費用的方式不當等主要辯稱意見等,法院在判決中予以駁回。

在庭審中海德公司辯稱,楊峰未按公司要求,擅自將廢鹼液交給他人非法處置,法律後果不應當由公司承擔。法院認為此觀點並不成立。

顧金才:楊峰是部門的行銷部負責人,是代表部門的,處置的是部門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廢物,而且這些危廢物是部門處置給個人,部門還支付了一部分費用,這部分費用是部門支付,所以我們認為楊峰行為是職務行為,是為部門謀利的。

排放到新通揚運河的廢鹼液造成水體嚴重汙染,導致興化城區飲用水源中斷取水14個多小時。環保部門對偷排於長江和新通揚運河的水體檢測發現,含有二乙基二硫醚等多種對生物有害的有機物。

在江蘇省人民政府訴訟請求中,海德公司賠償靖江、興化兩地生態環境修複費用3637.9萬元;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用1818.95萬元;承擔評估費26萬元、律師費24萬元及訴訟費用。經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評估,其中,靖江的生態環境損害費1760.26萬元,類比靖江的費用,未做評估的興化生態環境損失費應為1877.64萬元。庭審中海德公司對此提出異議,認為興化類比得出的費用不具有證據效力。

顧金才:我們在開庭的時候請了專家證人到庭作證,專家也證實採用這種類比的方法是可以的是合適的。比如長江倒了49噸,49噸評估產生的損害是多少,一除得出一噸產生的損害是多少,然後相同情況之下,倒入興化新通揚運河多少噸,拿這個總的噸數乘以每噸產生的損失得出興化的損失。

被告還辯稱,被汙染的長江、運河經過水體流動已經自然淨化恢復,無需進行修複。

顧金才:這個觀念很荒唐,大家知道,長江水這麽多年來,為什麽水質越來越惡化,如果像被告這麽講,以後還可以或者其他人還可以向長江以及內河排放廢毒廢液,顯然這種觀點沒有事實依據是不科學的,我們要給予一定的法律製裁。

與以往此類案件判決不同的是,法院的這次判決擴大了損害賠償的範圍,增加了損害賠償服務功能費。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宋亞平:本案廢液倒入長江以後導致長江水系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損害,在此基礎上我們增加了環境服務功能損害的賠償,增加了侵權人的違法成本,充分體現了誰汙染誰治理,誰侵權誰承擔責任的新的司法理念。

案件回顧:19名被告人與兩家被告部門受刑事處罰

在江蘇泰州這次環境汙染事件中,楊峰以及一些往江河裡偷排廢鹼液的違法犯罪人員和兩個不法企業參與到其中,早在2015年11月17日,泰州市薑堰區人民法院已經對犯汙染環境罪的19名被告人和2個被告企業做出刑事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5月7日至9日,海德公司多次以每噸1300元的處置費,將102.44噸廢鹼液交給李巨集生等人,而李巨集生等人又將這些廢液以每噸500至600元不等的處置費,交給同樣沒有處置資質的孫志才和丁衛東,孫志才等人於2014年4月30日和6月17日夜間,在泰興市虹橋大洋船廠碼頭分多次將49.1噸廢鹼液排入長江,同年5月14日,丁衛東等人將53.34噸廢鹼液排入泰州市境內的新通揚運河,

我國法律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泰州市薑堰區人民法院刑庭庭長 王德武:丁衛東等19個被告人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6年不等刑期,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至258萬元不等。其中,海德公司楊峰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3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最高法:環境資源案件歸口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積極推動環境資源案件歸口審理,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專門審判機構或者專業審判團隊審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合力,通過專業化的環境資源審判落實最嚴格的源頭保護、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制度。

據了解,目前,全國法院共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合議庭、巡回法庭1040個,其中環境資源審判庭390個,專門合議庭571個,巡回法庭79個;22個高級人民法院、160余個中級人民法院和20 3個基層人民法院設立了專門環境資源審判機構。

考慮到目前專業化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6個巡回法庭受理的環境資源案件將集中到最高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集中統一審理。同時,原來有些與環境資源相關的案件分別由行政審判庭等其他業務庭來審理,考慮提升專業化的水準,也便於監督指導,這些案件也將由環資審判庭統一審理。

環境資源誰使用,誰治理,誰破壞,誰修複。怎麽能夠確保賠償資金用於受損生態環境的修復工作?針對環境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中賠償資金的管理、使用、監督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希望在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立法機構、財政主管部門的大力支持下,早日建立專項基金或者資金管理制度,保障生態環境修復工作的順利開展。

目前,雲南省昆明市,貴州省貴陽市,江蘇省泰州市、無錫市、徐州市等先後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專項資金账戶,山東省探索設立省級統一財政账號用於管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複資金。

環境公益訴訟呈現新類型

最高人民法院介紹,環境公益訴訟類型呈現從傳統環境侵害向新類型環境侵害,從自然環境向人工環境,從實際發生的侵害到具有損害生態環境重大風險行為拓展的趨勢。雖然案件數量不多,但社會影響較大,公眾關注度比較高。

根據法律規定,目前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兩類環境公益訴訟:一是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二是檢察機構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

據了解,除了涉及大氣、水、土壤等傳統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外,近幾年地方法院還受理了一批新類型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比如,汽車檢測神器案件,就是通過使用這個檢測軟體能夠使汽車的排放達標。還有毒跑道案件、瀕危動植物保護案件、不可移動的珍貴文物案件、外賣平台餐具汙染案件等,都進入了環境公益訴訟的範疇。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魏文超介紹,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數量並不多,但案件類型比較豐富,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力很大,比如,江蘇泰州水汙染環境公益訴訟案、騰格裡沙漠環境公益訴訟系列案、山東德州大氣汙染公益訴訟案等。

據了解,自2015年1月1日新環保法正式施行至2016年12月31日,全國法院受理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102件,審結54件。2017年,受理48件,審結16件。2018年以來,1至5月,受理30件,審結2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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