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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如何選擇?不清楚?看了這篇文章,你就有思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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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條例》第21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那麽問題來了,被徵收人應該如何選擇產權調換房?實踐中選擇產權調換後經常發生糾紛,被徵收人應該如何盡可能的避免或者減少糾紛的發生?

首先,在簽訂補償協議時,被徵收人要注意審查協議中是否明確了產權調換房屋的具體情況!

一看產權調換房屋是否已經建好,已經建好說明能盡快交付,如果尚未開始修建或者尚在修建之中,則一旦被徵收人自己的房屋被拆除,只能依靠政府的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生活,這樣對被徵收人而言風險是比較大的。因此,補償協議中務必約定好日後的交房時間,以及過渡期間政府提供臨時安置費或周轉用房的具體標準。

二要看產權調換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積、結構、戶型、朝向、價款等具體情況,如果協議中對於產權安置房屋的說明不夠具體,應該要求予以明確化,這樣日後才有據可依,如果徵收方交付的房子不合格或者拒不交付,被徵收人才有證據證明。

各位被徵收人務必注意,如果在審查補償協議的過程中發現有上述問題,切不可輕易簽字,一定要及時和徵收方交涉,確有必要時可谘詢專業律師。

其次,產權調換房屋的質量一定要有保證,如果入住前發現質量檢驗不合格,被徵收人可以拒絕入住,並要求徵收方給予相應的補償款。

實踐中,徵收方修建的產權調換房屋系“豆腐渣工程”的情況並不少見,譬如牆壁或地面有裂縫,房屋存在漏水情況等等。一般而言,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使用前,應該通過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消防、建設、國土、規劃、房產等行政職能部門的竣工驗收,被徵收人在入住前可以申請查看竣工驗收結果。此外,被徵收人在入住前也可以自己聘請專業的鑒定機構對房屋質量進行勘察鑒定,如果房屋確實存在質量不合格的情況,被徵收人可以拒絕入住,要求徵收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再次,被徵收人在簽訂補償協議的時候,要注意明確徵收方的違約責任。

實踐中常常的情況是,補償協議說好的半年或者一年交房,然而時間過去五年、七年之久,被徵收人卻仍然沒有入住新房,且政府提供的臨時安置費或周轉用房根本不足以保障被徵收人的基本生活的情況。

面臨這種情況,被徵收人可以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政府履行,《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11款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此外,被徵收人還可以選擇依法維權,要求政府承擔違約責任。為此,在簽訂補償協議時,務必要對徵收方的違約責任加以明確化。如果後期徵收方不能如期貨房,或者是產權調換房屋質量不合格,實際房屋與補償協議中指明的標準嚴重不符等,被徵收人可以依據補償協議的內容要求徵收方承擔責任。

最後,小編要提醒大家的是,被徵收人在拿到房屋之後要注意辦理房產證。

一般而言,提供產權調換房屋是依據法律規定對被徵收人的一種補償安置方式,因此只要是通過正當徵收補償程序建造的產權調換房屋,在房屋交付之後被徵收人都能取得房屋的產權證。此時,如果補償協議中對辦理產權證的相關事項有約定,被徵收人注意依照約定進行辦理即可。如果補償協議對辦證事項無約定,如何辦理房產證則需要看各地的具體規定,如由當地政府在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後統一辦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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