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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這地徵收補償方案出爐了!涉及6個區塊、1095戶!

來源:金華日報、婺城融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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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金華市人民政府公布了關於公開征求《婺城區高鐵新城區塊(一期)舊城改造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住建部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 法》、《金華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意見(試行)》 等有關規定,婺城區人民政府已組織有關部門對《婺城區高鐵新城區塊(一期)舊城改造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進行了論證。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 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現將該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

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見附件。二、 被徵收人、有關部門和各界人士認為征求意見稿不符合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的,可以在 2019 年10月9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婺江西路740號 金華市婺城區高鐵新城指揮部收(郵政編碼:321000),並請在信封上注明 “婺城區高鐵新城區塊(一期)舊城改造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字樣;(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三) 通過電話方式將意見反饋至金華市婺城區高鐵新城指揮部,聯繫人:楊偉忠,聯繫電話:82612006,傳真:82612011。三、落款請注明姓名、住址、聯繫電話及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

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 2019 年 9 月 10 日

婺城區高鐵新城區塊(一期)舊城改造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加強精品城市建設,加快舊城改造和保障性安居房建設等工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精神,結合市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徵收目的婺城區高鐵新城區塊項目系政府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項目,現因建設需要,對徵收範圍內的房屋予以徵收,屬於公共利益範疇。

二、房屋徵收範圍和被徵收房屋情況(一)房屋徵收範圍:共分為6個區塊,具體情況詳見 2019年6月13日《金華日報》A02 版。

(二) 被徵收房屋情況:6個區塊私房約1095戶(含公租房),部門約 73 家;房屋建築面積約 52 萬平方米。

三、舊城改建意願征詢情況

2019 年 6 月18日至30日,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對擬徵收範圍內的被徵收人進行改建意願征詢,6個區塊 90%以上的被徵收人同意進行舊城改建。

四、簽約、搬遷期限

簽約、搬遷期限各 30 天。具體時間在房屋徵收決定中明確。

五、補償方式

被徵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六、補償及獎勵標準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徵收房屋價值(含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下同),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1.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

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的被徵收房屋價值、各項補償、補助、獎勵等計算補償金額。

2.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1)被徵收人房屋屬於住宅的,可在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用於產權調換房源中選擇。被徵收人應當與房屋徵收部門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2)用於產權調換房源:

成屋,婺畔雅居位於巨龍安置房一期東區塊,住宅房屋約 100 套,建築面積約 7000㎡,戶型為 55㎡、70㎡、80㎡和 90㎡四種戶型,國有出讓土地;婺畔雅居位於巨龍安置房一期東區塊,商業用房建築面積約 1050㎡。

預售屋:

位於鳳翔安置區塊範圍內, 住宅房屋約 80套,建築面積約 8000㎡,國有出讓土地;每套房屋建築面積約為 55㎡、70㎡、80㎡、 90㎡、100㎡、110㎡、120㎡七種戶型。

位於聞家安置區塊範圍內,住宅房屋約 400套,建築面積約 43000㎡,國有出讓土地;每套房屋建築面積約為 55㎡、70㎡、80㎡、 90㎡、100㎡、110㎡、120㎡七種戶型。

以上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實際面積以實測面積為準。房屋交付時間自被徵收人搬遷之月起36 個月內。

(3) 被徵收房屋價值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 採用相同的方法、標準評估確定。

(4)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結算方法

按被徵收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價值結算差價。

(5)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選擇方法

選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時,不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共有人數量、登記戶口等因素,按一戶一套的原則挑選。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不小於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但被徵收人要求小於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除外。

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 選擇戶型時,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就近分檔上靠戶型原則挑選。被徵收人可以挑選的建築面積大於最大套型時,可挑選二套房屋,第二套用於產權調換房屋按就近上靠戶型挑選,以此類推。

(6) 具體選房辦法由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範圍內公布。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1.搬遷費的補償

(1)房屋建築面積 100 平方米以下的(含100 平方米),搬家費按每戶 2000 元補償;超出100 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 4 元計算搬家費。

(2)選擇貨幣補償的,搬家費按 1 次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搬家費按 2 次補償。

(3)搬遷過程中涉及機器設備的拆卸費、搬運費、安裝費、調試費和搬遷後無法恢復使用的生產設備重置費等費用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用。

2.臨時安置費的補償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並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 房屋徵收部門按規定支付臨時安置費。房屋徵收部門超過徵收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未交付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 自逾期之月起,按金華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標準的 2 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1) 臨時安置費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每月12 元。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不計算臨時安置費。

(2)被徵收人選擇成屋安置的,按 6 個月裝修周轉期計算臨時安置費。

(3)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費每月少於 600 元的,按每月 600 元計算。

(4) 臨時安置費從搬遷之月起至用於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後再加 6 個月計算。

3.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徵收房屋為非住宅的,停產停業損失費按被徵收房屋價值的百分之五計算。

被徵收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前款規定計算補償費的,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房屋

被徵收前三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共同委託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結果給予補償。

(三)其它補償、獎勵標準

1.因徵收房屋給予被徵收人的補償

(1)被徵收房屋已安裝水“一戶一表”並自行結清水費的,每戶補償 700 元。

(2)被徵收房屋已安裝電“一戶一表”並自行結清電費的:

1999 年 6 月 30 日前安裝“一戶一表”的,每戶補償 700 元;

1999 年 7 月 1 日至 2000 年 6 月 9 日安裝“一戶一表”的,每戶補償 620 元;

2000 年 6 月 10 日後安裝“一戶一表”的,每戶補償 240 元。

(3)電話、電話加裝寬頻、寬頻移機補償費:

電話移機每門補償 108 元;

電話加裝寬頻移機每門補償 108 元;

寬頻移機每條補償 108 元。

被徵收人屬於企、事業部門的,電話移機每門補償 158 元;電話加裝寬頻移機每門補償 258元;寬頻移機每條補償 178 元。

(4)有線電視移機每戶補償 50 元。

(5)空調移機補償費:

櫃機每台補償 340 元;掛機每台補償 210 元。

(6)太陽能熱水器拆裝每隻補償 800 元。

(7)電(燃氣)熱水器拆裝每隻補償 210 元。

(8)管道燃氣(液化氣)每戶補償 2500 元。

上述條款中未盡事項,可由雙方協商確定補償價格。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共同委託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結果給予補償。

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固定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空調、太陽能熱水器、電(燃氣)熱水器拆裝補償費,按一次補償;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二次補償。

2.因徵收房屋給予被徵收人的獎勵

(1)房屋評估獎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規定時間內,配合房地產評估機構做好被徵收房屋評估工作,每戶獎勵 10000 元,在被徵收房屋騰空後予以支付。

經強製執行程序拆除的房屋不予獎勵。

(2)房屋簽約獎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

第 1-20 天簽約的,個人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 10%獎勵;商業用房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 3%獎勵;其他房屋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 5%獎勵。

第 21-26 天簽約的, 個人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 5%獎勵;商業用房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 1.5%獎勵;其他房屋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 2.5%獎勵。

第 27-30 天簽約的, 個人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 2.5%獎勵;商業用房按被征

收房屋評估價值的 0.75%獎勵;其他房屋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 1.25%獎勵。

超過規定期限簽約的不予獎勵。

(3)房屋騰空獎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規定時間內騰空房屋、 交付鑰匙, 未造成被徵收房屋結構破壞,門、窗齊全,水、電、管線保持原樣,結清水費、電費等費用的:

第 1-20 天騰空的,個人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 5%獎勵;商業用房按被徵收房

屋評估價值的 2%獎勵;其他房屋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 3%獎勵。

第 21-26 天騰空的, 個人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 2.5%獎勵;商業用房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 1%獎勵;其他房屋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 1.5%獎勵。

第 27-30 天騰空的, 個人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 1.25%獎勵;商業用房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 0.5%獎勵;其他房屋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 0.75%獎勵。

超過規定期限騰空的不予獎勵。

(4)網格獎

按劃定的網格為部門,在規定期限內該網格被徵收人全部簽約並且騰空被徵收房屋的,每戶獎勵 5000 元。

高鐵新城區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網格劃分圖張貼在高鐵新城各征遷工作現場公開欄內。

(5)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獎勵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按被徵收房屋價值的 10%給予獎勵。經強製執行程序拆除的房屋不予獎勵。

七、房屋評估機構的選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

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後 10 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

參加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的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於 3 家。投票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 應當有過半數的被徵收人參加,投票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獲得參加投票的被徵收人過半數的選票。

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八、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處理辦法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 10 日內,向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覆核評估。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覆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覆核結果之日起 10 日內, 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九、未經產權登記建築的認定及處理

(一)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參照合法建築由房屋徵收部門予以補償。

1.1984 年 1 月 5 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前已經建造的房屋。

2.1984 年 1 月 5 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後至 1990 年 4 月 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建造的房屋,當事人能夠提供

下列證明材料之一的:

(1)土地權屬證明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2)建設許可證,並按許可範圍建造的;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房批準文件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建房批準文件。

3.1990 年 4 月 1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後建造的未經產權登記建築,被徵收人能夠提供下列證明材料,經有關部門認定並公示,可參照合法建築給予補償。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

(2)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3)拆遷安置協議原件;

(4)相關部門處理意見;

(5)其它與認定相關的證明材料:

4. 其它因歷史原因遺留的未經產權登記建築,由徵收部門組織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認定。

(二)未經產權登記建築的認定程序。

1. 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產權登記建築進行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提供未經產權登記建築建造審批、建房時間等相關證明材料;

2. 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有資質的測繪部門測量確定面積;

3.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建設、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進行認定;

4. 房屋徵收部門根據被徵收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和相關部門的認定結果, 對符合補償條件的,應當將該未經產權登記建築的產權人、建築面積、用途等情況在徵收範圍內予以公示,並報送相關部門備案。

(三)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重置價補償。

(四)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十、被徵收房屋用途的認定

(一)房屋用途按《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內容為準。沒有記載內容的,按《國有土地使用證》登記的用途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的用途予以確認;兩證記載不一致的,由房屋徵收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認定。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記載為綜合用途或多用途的房屋,由房屋徵收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認定。

(三)廠區、校區、園區等成片土地上不同房屋的用途,由相關部門共同組織查驗並認定。

(四)因舊城改造通過徵收(拆遷)方式歸還的房屋,按原徵收(拆遷)補償協議認定。

(五)房屋徵收範圍公布之日前兩年,已領取有效營業執照並還在持續合法經營的,被徵收人要求將被徵收房屋用途改變為商業用房的,應在徵收調查期限內,向房屋徵收部門申請並提供以下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

2.有效納稅證明;

3.房屋徵收部門實地測量面積(改變為商業用房部分的面積確認,應當以《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圖示尺寸為依據,按實際營業範圍,確定營業面積);

4. 《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國有土地使用證》複印件。

根據被徵收人提供的上述材料,房屋徵收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進行認定。經認定屬於商業用房的,對被徵收人補償時,應扣除被徵收人依法應當補交的土地收益金。

(六)經認定的未登記建築,不再進行用途改變認定。

(七)車庫、架空層、閣樓、儲藏室等附屬用房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改變用途的,按原用途認定。

十一、土地收益金收取相關規定

(一)土地收益金收取範圍。房屋徵收範圍內, 被徵收人使用的土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對被徵收人補償時,應扣除被徵收人依法應當補交的土地收益金(被徵收人沒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以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建設部門認定的該宗土地的性質、用途、面積為準)。

1.被徵收房屋中,直管公房、企事業部門自管用房使用國有行政劃撥土地的;

2. 被徵收人使用行政劃撥或出讓土地並自行改變原用途,按改變後用途確定補償標準的;

3.被徵收房屋中,個人房屋使用國有劃撥土地的。

(二)土地收益金收取標準。土地收益金應當按房屋徵收評估價為主要基數進行評估收取,土地收益金在徵收補償款中扣減。

1.直管公房、企事業部門自管用房使用國有行政劃撥土地並按批準用途使用的,按出讓土地市場價與劃撥土地權益價的差價收取土地收益金;

2.改變批準用途使用行政劃撥土地的,按實際用途的出讓市場價與原用途劃撥權益價的差價收取土地收益金;

3.改變出讓用途使用出讓土地的,按實際用途與原批準用途的出讓市場價差額收取土地收益金;

4.徵收國有劃撥土地上的個人房屋,應當全額收取土地收益金。其中,徵收房改取得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的,按現行房改房補交出讓金比例收取土地收益金;

5.徵收 1988 年 12 月 29 日之前取得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城鎮個人住宅的,按照房改房補交出讓金比例收取土地收益金。

6. 被徵收人以成本協議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屋徵收補償時,房屋徵收部門應按規定收取相應的土地收益金。

十二、契稅優惠相關規定

(一)房屋實施徵收後,被徵收人無論是選擇貨幣安置還是選擇產權調換,新購置或產權調換房屋成交價格未超出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免征契稅。

(二) 對超出房屋徵收補償價值的部分,按國家規定的稅率徵收契稅。

(三) 在房屋徵收公告發布之日前一年內,被徵收人已購置房屋並繳納契稅的,並在徵收決定公告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可以憑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已購建案合約、契稅完稅憑證,由徵收部門退還與被徵收房屋價值相同部分的契稅。

(四)在房屋徵收公告發布之日前,被徵收人已簽訂購買預售屋合約未繳納契稅,並未享受第

(三)項優惠政策的,可以在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時,按第(一)、(二)項規定辦理。

(五)徵收部門購買建案用於選擇產權調換被徵收人的,徵收部門繳納購買契稅後辦理過戶手續, 被徵收人憑徵收補償協議按第 (一)、(二)項規定辦理。

十三、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保障徵收個人住宅, 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小於45 平方米的(市規劃區內有其它住宅用房的合並計算),且被徵收人屬於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依照下列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一)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建築面積 45 平方米予以補償。

(二)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不小於建築面積 45 平方米;被徵收人對建築面積 45 平方米以內或者被徵收房屋價值以內部分不支付房款,對超過建築面積 45 平方米且超過被徵收房屋價值的部分按照規定支付差價。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由住房建設和民政部門參照金華市人民政府相關規定給予確認。

十四、直管公房和部門自管住宅相關規定

(一)直管公房承租戶,由公房管理部門負責安置。

(二)部門自管住宅,由部門自行處理。

(三)本部門自管住宅的承租人,符合房改規定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採用以下方式:

1. 可由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被徵收房屋,再對其按被徵收人予以補償;

2. 被徵收人與承租人解除被徵收範圍房屋的租賃關係,向承租人另行提供承租房屋;

3.被徵收人無法另行提供承租房屋的,應當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徵收人已按上述方式對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應當騰退原承租房屋。拒不騰退的, 由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作出騰退決定,責令承租人限期騰退。

十五、子女就學相關規定

被徵收人憑本區塊徵收補償協議和徵收部門審核, 在 5 年內可在原學區辦理子女入學手續,也可在產權調換房屋所在學區辦理子女入學手續;若系臨時過渡住所,按現行市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政策規定的 “政策安排人群子女類”辦理入學手續。

十六、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生效條件

徵收決定規定期限內,單個區塊內簽約率達到 80%以上的,徵收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徵收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徵收決定效力終止。

被徵收人數量和簽約比例按戶計算。被徵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產權證或經調查、認定出具的產權認定書計戶。

十七、達不成補償協議的規定

房屋徵收決定生效後,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向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提出補償決定方案。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對補償決定方案進行審查,並將補償決定方案送達被徵收人。被徵收人應當自收到補償決定方案之日起 15 日內,提出意見並選擇補償方式。逾期未選擇的,補償方式由補償決定確定。補償決定由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十八、其他事項

(一)過渡方式。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過渡期限內的周轉用房由被徵收人自行解決。

(二) 被徵收人應積極配合房屋徵收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因被徵收人不配合或不如實提供相關資料,造成調查認定結果失實或者其他後果的,被徵收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徵收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對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將依法依紀追究相應責任。

(三)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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