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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過程中還有“預徵收”——說您知道嗎?

房屋徵收過程中還有“預徵收”一說,您知道嗎?

不知您有沒有聽過“預徵收”這一詞?“預徵收”是指在實際徵收過程中,沒有公布房屋徵收決定之前,房屋徵收部門或者是開發商先與被徵收人簽訂安置補償協定,等到簽訂的安置補償協定數量達到一定比例的,才做出房屋徵收決定。就《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簡稱《條例》)的規定來看,預徵收的這一程式是不符合該法律法規的規定。

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房屋徵收需要經過以下程式:房屋徵收決定程式、房屋徵收評估程式、房屋徵收補償程式、房屋的搬遷與拆除等四個程式,且這四個過程是有順序的,先做出房屋徵收決定,再進行房屋徵收評估程式,然後才能到房屋徵收補償程式,才能與被徵收人簽訂安置補償協定。而預徵收模式的安置補償方式恰恰是與《條例》規定的房屋徵收補償的規定是相反的,這樣的徵收方式能否得到法律的認可?具有的風險有哪些?

一般來說,因為預徵收模式是與國務院590號令《條例》的規定相左的,不符合該徵收規定,理應視為不合法的。但是,實踐中預徵收也有一定的好處,它具有簽約速度快、徵收成功率高的特點,這在徵收過程中是非常受被徵收方歡迎的。但是對被徵收人來說,面臨的風險包括:(1)沒有房屋徵收決定的公告就直接與徵收人簽訂的安置補償協定是否有效;(2)預徵收簽訂完的協定是否可以反悔;(3)因不懂法律而簽訂的安置補償協定明顯過低是否可以要求追加等。

不過,在一些特地地區,預徵收獲得了相應的認可,比如在北京地區。《北京市的舊城區改建房屋徵收實施意見》中規定了,區縣房屋徵收部門按照公布的徵收補償方案,組織產權人、公家宿舍承租人預簽附生效條件的徵收補償協定······徵收補償協定期限內未達到生效比例的,徵收工作終止。因此,如果是在法律法規允許預徵收的地方實施預徵收的,則其簽訂的安置補償協定是合法的。

另外,小編提醒:不要以為預徵收協定就不是合約,就可以稀裡糊塗、隨便簽字。雖然“預徵收協定”是在徵收之前簽訂的“預合約”,但是該協定在符合條件的情況是可以生效的。一旦,協定生效如果後期再想維權就相對比較難了。如果被徵收人遇到了“預徵收協定”這種徵收模式,最好要向徵收方多方詢問、多方谘詢,了解一些房屋價格、徵收流程、評估方案以及機構等等,必要的最好先谘詢一下專業律師再簽字!千萬不要輕易相信徵收人的“花言巧語”,“一激動”就把字簽了,因為一旦簽字,您的權利再想維護就更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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