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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證券收證監局監管函 股票質押回購業務被停半年

  新浪財經訊 近日,西部證券因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存違規行為,部分風控指標設定不審慎等收陝西證監局監管函。證監局決定暫停西部證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半年。

  詳情如下:

  關於對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分有關責任人員措施的決定

  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是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部分風控指標設定不審慎、業務決策標準執行不嚴格、盡職調查不充分、交易跟蹤管理不完善,業務發生較大風險;

  二是固定收益部未嚴格執行隔離牆制度,債券承銷、債券自營、投資顧問業務間存在人員混合操作、相互交易情況;

  三是自營業務較長時間內未能實現集中統一管理,投資決策、交易審批內部控制機制未能有效執行;

  四是作為“16川菜”、“16東建”、“15津港”等多隻公司債券的承銷商、受託管理人,盡職調查不充分、底稿不完備、募集說明書披露資訊不準確,受託管理工作未能勤勉盡責,存在未簽署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定、未能發現或披露發行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募集資金、募集資金與日常經營性資金往來混同等問題;

  五是多筆大額自有資金的用途和審批程式不符合財務管理制度規定;

  六是首席風險官擔任與職責相衝突的其他職務,風險管理資訊技術系統未完全覆蓋各類業務。

  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和證券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十條、《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2]41號)第六十一條、《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監會公告[2012]30號)第五條、《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17號)第十五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九條、第九十九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四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反映出你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風控體系存在重大缺陷等問題。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以下監督管理措施:

  一、在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間,暫停你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

  二、責令你公司改正並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分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書面報告;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整改,並向我局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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