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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養老遇騙局 合約被判無效

聽到判決結果,高女士激動落淚 法院供圖

法制晚報訊 “以房養老騙局”在去年案發後引發關注,相關公證機構被責令整頓。9月12日,這起案件在朝陽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一審認定龍先生代理高女士與劉女士訂立的房屋買賣合約無效,判決劉女士協助高女士將房屋登記變更其名下。

原告高女士以房屋作為擔保向王某借款220萬,委託王某指定的龍先生作為其房屋抵押、出售等事項的委託代理人。不料龍先生濫用代理權與買房人劉女士惡意串通,在高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房屋高價出售獲利。為此高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約無效。

59歲的高女士說,自己退休後經朋友介紹一種“以房養老”項目,以現有房產證抵押做理財,12個月為期,每月給付房屋價值的3%。高女士被“白拿錢,無風險,項目運作一段時間了很成功”的宣傳所吸引,並通過朋友認識了龍先生。

2016年4月,經龍先生介紹,高女士認識了出借人王某,並與其簽訂了《借款合約》,約定王某出借220萬元給高女士,月息2%,借款期限1個月。高女士將自己的一處房屋作為抵押,並以公證方式委託王某指定的龍先生作為出賣涉案房屋、辦理抵押等事項的委託代理人。

同日,高女士等人去公證處出具了《具有強製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高女士還向公證處申請就委託龍先生全權辦理涉案房屋查詢、出售、抵押等相關事項進行公證。

據高女士回憶,她當時不知道是在公證處,也不知道上述檔案的意義,只被告知這是必需的手續。之後,經由王某操作,轉給高女士銀行账戶220萬元,並打給了龍先生28.76萬元,算作第一個月的利息及手續費,剩餘的錢轉账做理財投資。

此後的兩個多月內,在高女士幾次累計收到理財收益13萬元後,便再無任何消息。

直到2016年10月,高女士收到騰退通知,才知道龍先生已經將自己的房屋以遠低於市場價的130萬過戶給了他人。

故高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約無效。

龍先生庭上辯稱,自己作為高女士的委託代理人在某房地產公司的居間下與劉女士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約》及《補充協定》,約定高女士將涉案房屋以房屋130萬元,家具、裝修以及配套設施150萬元的價格賣給劉女士,並於2016年10月9日,將房屋過戶到了劉女士名下。

2016年8月25日,龍先生與劉女士辦理了網簽合約,並約定將首付款200萬元支付給高女士,房款由劉女士朋友何某某代付。之後,這200萬元龍先生直接交給了王某,作為清還高女士債務。

2016年10月24日,龍先生又自稱劉女士親屬,委託某房屋中介公司居間尋找涉案房屋買家。但龍先生與劉女士如何從交易對手關係迅速轉變為委託代理關係,二人未給出合理解釋。

法院查明,同年11月14日,劉女士又以270萬元將涉案房屋抵押登記給了李某某。何某某代劉女士向龍先生轉账支付的200萬元購房款,其實是由王某某出資,在短短21分鐘內通過轉账流經龍先生等5人的銀行账戶,最後又回到王某某的銀行账戶,整個資金流並未發生實質上的轉移。

因此,法院不能確認該200萬元是劉女士向龍先生支付的涉案房屋購房款。且法院查明王某某、王某、龍先生、何某某、李某某的相關銀行账戶均存在大額、密集資金往來。

法院認為,龍先生以規避實現抵押權法定程式的方式取得出賣涉案房屋的委託代理權,且濫用代理權與買受人惡意串通簽訂房屋買賣合約,損害了高女士的利益,應當認定龍先生代理高女士與劉女士就涉案房屋訂立的房屋買賣合約無效。

綜上,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龍先生代理原告高女士與劉女士就涉案房屋訂立的房屋買賣合約無效,判令劉女士協助高女士將涉案房屋變更登記至高女士名下。

宣判後,原告高女士對法院作出的判決結果表示感謝,被告未按時到庭參加訴訟。

(於忠洋 通訊員 黃碩)責任編輯:王程央(EN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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