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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非房地產業土地供應可設“彈性年期”

中新社海口8月13日電 (王子謙 尹建軍)海南省國土資源廳13日介紹,該省頒布《海南省建設用地出讓控制指標(試行)》和《關於實施產業項目發展和用地準入協定的指導意見》,提出對房地產以外的產業,土地供應時可設定“彈性年期”。

資料圖:圖為航拍海口市國興大道。 中新社記者 駱雲飛 攝

“指標”和“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海南將實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將設定部門土地投資強度、產值、稅收等相關用地效益指標作為土地供應的門檻,並約定履約要求和土地退出機制,倒逼企業提高土地開發利用效益。

“指導意見”提出,對房地產以外的產業,土地供應“彈性年期”的約定不能超過3年,首期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為鼓勵發展適應國際旅遊島、海南自貿區(港)建設的現代服務業等產業項目,屬於旅遊產業、會展業、醫療健康產業、低碳製造業、醫藥研發、高新技術研發和教育文化體育產業的,可延長至不超過10年;屬於國防科技工業軍民融合項目的,可以延長至不超過15年。

為加強協定履行和監管,海南建立履約評價製和土地退出機制。對稅收、投資強度和產值達不到約定標準的,按約定總額和實際上繳額的差值或相應比例繳納違約金;對稅收達不到約定標準30%或者投入和產出達不到約定標準50%或者超期未竣工的,可以按照約定在退還已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後收回土地使用權。

兩檔案適用於旅遊園區、高新技術及資訊產業園區等六類園區內以出讓方式供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園區外向“十二個重點產業”出讓土地的情況,針對不同產業類別、不同區域,分別設定投資強度、年度產值和年度稅收等三項控制指標。

海南省規定,對於以出讓方式供應經營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要求簽訂《產業項目發展和用地準入協定》,對產業項目用地轉讓和股權變更提出一定的限制性要求,堅決遏製炒買炒賣土地行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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