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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重啟個人商業房貸轉公積金貸款 貸款對象與額度有所放寬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3月17日宣布:重啟受理個人商業性住房抵押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最新印發的《海南省個人商業性住房抵押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與2015年9月30日印發的《海南省個人商業性住房抵押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相比,主要有以下變化:

(一)擴大貸款對象範圍。原暫行辦法中貸款對象為我省購買自住住房,尚未結清個人商業性住房抵押貸款,且2015年9月30日前在我省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本辦法調整為在本省購買新建商品自住住房,且尚未結清個人商業性住房抵押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即包含在我省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含港澳台同胞),以及在外省工作且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海南戶籍職工。

(二)調整貸款額度上限。原暫行辦法中最高貸款額度50萬元,且不超過原商業貸款餘額。本辦法調整為70萬元且不超過原商業貸款餘額,具體貸款額度有:購房所在地為海口市、三亞市、瓊海市、陵水黎族自治縣,夫妻雙方均在我省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最高貸款額度為70萬元、單方繳存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購房地為其他市(縣),夫妻雙方均在我省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單方繳存最高貸款額度為30萬元。

(三)簡化貸款申請資料。較原暫行辦法,本辦法取消《海南省個人商業性住房抵押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部門提供的經濟收入證明或其他償債能力證明等資料。

(四)放寬銀行承辦要求。原暫行辦法中商轉公貸款承辦銀行與原商業貸款銀行須為同一家商業銀行。本辦法中不再限制商轉公貸款承辦銀行,由繳存職工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受委託銀行中自行選擇。

有關部門在解讀相關文件時稱,重啟相關業務是為了減輕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特別是購買2017年9月28日前取得出讓用地開發建設或采取裝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新建建案的部分繳存職工,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負擔,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用,讓住房公積金貸款惠及更多家庭。同時,全省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已回落至85%警戒線以下,可保障繳存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剛需,滿足個人商業性住房抵押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求。

關於重啟個人商業性住房抵押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瓊公積金貸〔2019〕26號

各直屬管理局,受委託貸款銀行:

隨著全省住房公積金個貸率的回落,為減輕繳存職工,特別是購買2017年9月28日前取得出讓用地開發建設或采取裝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新建建案的部分繳存職工,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負擔,充分保障職工權益,根據《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建案銷售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行為的通知》(瓊建金〔2019〕79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重啟受理個人商業性住房抵押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為確保業務的有序推進,現將《海南省個人商業性住房抵押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

2019年3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個人商業性住房抵押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發揮住房公積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減輕繳存職工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負擔,支持繳存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0號令)、《關於印發的通知》(瓊公積金法〔2018〕90號,以下簡稱《操作規程》)和《關於調整和規範部分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要件的通知》(瓊公積金法〔2018〕175號,以下簡稱《規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海南省行政區域內個人商業性住房抵押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轉公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購買新建商品自住住房,且尚未結清個人商業性住房抵押貸款的,在具備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條件的情況下,將個人商業性住房抵押貸款轉換為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四條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及所屬各直屬管理局負責海南省行政區域內商轉公貸款管理。

受委託貸款銀行負責商轉公貸款的申請受理、審核,直屬管理局審批,受委託貸款銀行根據直屬管理局的審批意見辦理合約簽訂、抵押擔保、放款申請及貸後管理等工作。受委託貸款銀行在商轉公貸款辦理過程中,應當接受直屬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貸款申請和審批

第五條 申請商轉公貸款時,借款人應符合《操作規程》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並具備以下情形:

(一)借款人必須為原個人商業性住房抵押貸款(以下簡稱原商業貸款)中的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的權利人;

(二)銀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結清原商業貸款;

(三)原商業貸款所購房產已辦妥不動產權證書;

(四)首付款與已償還的原商業貸款金額之和大於等於房屋總價的40%。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不予申請貸款:

(一)《操作規程》規定不予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情形;

(二)購買二手房、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改造房、拆遷安置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原商業貸款;

(三)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

第七條 借款人應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申請資料,配合貸款調查和審查:

(一)《操作規程》規定的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基礎性資料(除第3、6、7、9項之外)。婚姻狀況證明、購房地不動產登記及住建房管部門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記記錄證明,核查方式按照《規範通知》的要求執行;

(二)原商業貸款的《借款合約》;

(三)原商業貸款銀行提供的近一年還款明細,未滿1年的提供已還款明細(自列印之日起1個月內有效);

(四)申請商轉公貸款所購住房的不動產權證書(簽訂《借款合約》時提供)。

第八條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到場申請、面簽和還款能力計算,按照《操作規程》和《規範通知》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商轉公貸款的額度及期限,按照《操作規程》規定的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額度及期限執行,且不超過原商業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

第十條 商轉公貸款利率,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申請商轉公貸款時,借款人需使用組合貸款的,應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及受委託銀行個人住房商業貸款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辦理程序和貸款償還

第十二條 借款人應向購房所在地的受委託銀行提出商轉公貸款申請。商轉公貸款操作流程和辦理時限,無特殊情況按照《操作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借款人自審批通過之日起60日內,結清原商業貸款並解除擔保。借款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結清貸款且解除擔保的,應當重新遞交資料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

第十四條 借款人須以申請商轉公貸款的住房作為抵押物。抵押物的登記、保管及監督檢查,按照《操作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貸款資金轉入《借款合約》約定的收款账戶內。

第十六條 貸款償還按照《操作規程》和《規範通知》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內容可根據國家、省住房政策以及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住房公積金貸款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八條 對借款人的追責情形和處置方式,按照《操作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借款人出現失信行為的,依據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30日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公布的《海南省個人商業性住房抵押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海南省個人商業性住房抵押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解讀

一、《海南省個人商業性住房抵押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頒布的背景及意義。

答:為深入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土資源部關於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購房貸款權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號)精神,根據《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建案銷售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行為的通知》(瓊建金〔2019〕79號)要求,減輕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特別是購買2017年9月28日前取得出讓用地開發建設或采取裝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新建建案的部分繳存職工,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負擔,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用,讓住房公積金貸款惠及更多家庭。同時,全省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已回落至85%警戒線以下,可保障繳存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剛需,滿足個人商業性住房抵押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的需求。

二、商轉公貸款與本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什麽關係?

答:商轉公貸款作為本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一種特殊形式,與現行的《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住房公積金業務操作規程》保持有效銜接。從政策統一性、公平性出發,其申請條件、貸款額度、期限、還款方式等基本與現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保持一致,在擔保方式、操作流程等方面略有差異。

三、《管理辦法》與2015年9月30日印發的《海南省個人商業性住房抵押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相比,有哪些變化?

答:主要有貸款對象、貸款額度、申請資料、承辦銀行等四個方面的變化:

(一)擴大貸款對象範圍。原暫行辦法中貸款對象為我省購買自住住房,尚未結清個人商業性住房抵押貸款,且2015年9月30日前在我省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本辦法調整為在本省購買新建商品自住住房,且尚未結清個人商業性住房抵押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即包含在我省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含港澳台同胞),以及在外省工作且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海南戶籍職工。

(二)調整貸款額度上限。原暫行辦法中最高貸款額度50萬元,且不超過原商業貸款餘額。

本辦法調整為70萬元且不超過原商業貸款餘額,具體貸款額度有:購房所在地為海口市、三亞市、瓊海市、陵水黎族自治縣,夫妻雙方均在我省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最高貸款額度為70萬元、單方繳存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購房地為其他市(縣),夫妻雙方均在我省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單方繳存最高貸款額度為30萬元。

(三)簡化貸款申請資料。較原暫行辦法,本辦法取消《海南省個人商業性住房抵押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部門提供的經濟收入證明或其他償債能力證明等資料。

(四)放寬銀行承辦要求。原暫行辦法中商轉公貸款承辦銀行與原商業貸款銀行須為同一家商業銀行。

本辦法中不再限制商轉公貸款承辦銀行,由繳存職工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受委託銀行中自行選擇。

四、商轉公貸款對操作流程和辦理時限有哪些規定?

答:主要有受理審核、審批、結清原貸款、簽訂合約及辦理抵押、請款放款等五個操作流程,並制定相應的辦理時限:

(一)受理、審核。借款人櫃面向購房所在地的受委託銀行遞交申請資料。受委託銀行自收到借款人遞交的申請資料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提交至直屬管理局。

(二)審批。直屬管理局自收到受委託銀行提交的貸款資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借款人。

(三)結清原商業貸款。借款人自審批通過之日起60日內,結清原商業貸款並解除擔保。借款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結清貸款且解除擔保的,應當重新遞交資料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

(四)簽訂《借款合約》及辦理抵押。借款人與受委託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約》,配合受委託銀行辦理抵押手續。

(五)請款及發放貸款。受委託銀行自辦妥抵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直屬管理局提出貸款發放申請。直屬管理局自收到受委託銀行提交的貸款發放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資金轉入受委託銀行的委託貸款資金账戶。受委託銀行自收到貸款資金當日,將貸款資金轉入《借款合約》指定的收款账戶內。

五、商轉公貸款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主要有三個注意事項:

(一)申請商轉公貸款前,借款人應谘詢原商業貸款銀行是否同意提前結清貸款;辦理商轉公貸款時,尚未結清原商業貸款;審批通過後、《借款合約》簽訂前,自籌資金結清原商業貸款並解除擔保;簽訂《借款合約》時,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原件核查。

(二)借款人必須為原商業貸款中的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的權利人,不受原商業貸款借款人限制。例如,不動產權證書的權利人為張三、李四,其中,原商業貸款的借款人為張三,按以下方式處理:

1.若張三、李四均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張三或李四可自行選擇作為借款人申請商轉公貸款;

2.若只有張三或李四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則符合條件的權利人作為借款人申請商轉公貸款。

(三)借款人配偶應為共同借款人,不動產權證書的其他權利人自願選擇是否作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擔償還商轉公貸款的連帶責任。

來源: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海南日報客戶端

記者:孫慧

編輯丨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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