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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貸款購買房屋,離婚後,你去哪?

金箍咒是苦逼的北漂一族,自“飄揚過海”開始就幻想著在北京這個國際化的大都市有一處屬於自己的安居之所。然而事與願違,金箍咒的工資始終趕不上房價的上漲速度,多年過去,擁有北京不動產登記證的夢想也是遙遙無期。面對著四五六線房價的一路上漲,金箍咒下定決心七拚八湊在老家(一個十八線的小城鎮)交了首付辦了貸款,買了房子。

眼看三十而立之年,面對家裡的咄咄逼婚,金箍咒無奈加入了千萬的相親大軍。值得欣慰的是,金箍咒在茫茫人海中還是找到了願意與其共同奮鬥一生的好姑娘大喬。經過雙方接觸,金箍咒與大喬歡天喜地的領取了結婚證,成為了合法的夫妻。婚後,金箍咒與大喬省吃儉用,共同償還登記在金箍咒名下房屋的貸款。

然後,好景不長,由於雙方在婚前了解不夠深入,婚後雙方經常爭吵,筋疲力盡後,經過雙方的反思,他們要向這樣的婚姻說“NO”。隨後,雙方將小紅本換成了小綠本。

那麽,金箍咒名下的房屋該如何處理?

首先,本著“買賣不成仁義在”的小精神,即使雙方不能共度餘生,但是雙方在結婚時還是有感情的,如果雙方能夠通過協商解決房屋的歸屬問題,這是最好不過的。

其次,如果雙方已經沒有了協商的可能(無法達成協定)或者都覺得自己是婚姻的受害者而無法心平氣和的商談的話,根據相關規定,該房子的所有權則應當由金箍咒即房屋的所有權登記人享有,尚未償還的銀行貸款也由金箍咒繼續償還。總之,好的壞的,都是你的,再沒有大喬與你一同分擔。

那麽大喬呢,難道成為了這場婚姻散場背後的絕對失敗者麽,尤其是婚姻存續期間為了一起還房貸而降低的生活品質,這絕對是對身體的慢性殘害。這樣對大喬是否不太公平?司法實踐中也注意到了這種情況,因此對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房屋購買後增值部分進行了規定,大喬可以獲得金箍咒相應的補償,一個人也可以活的精彩。

以上種種,或許在你我身邊發生,本次小專題更多的是為了分享一次人生的旅程:婚姻本應是相敬如賓、琴瑟和鳴,我們都不應當為眼前的浮雲所累。願所有人一生隻結一次婚,相愛相愛。

法律法規依據:

《婚姻法解釋三》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定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定處理;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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