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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這些房產法律小常識,能在婚姻中保護你!

一、婚前抵押買房婚後還貸的情形

1.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首付方名下,離婚時房屋怎麽處理?

答:

離婚時房屋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對於如何確定未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一方所應得到的補償數額,目前多數法院采取的計算方式如下:

假設婚前貸款購房者所購房屋的單價是每平米15000元,面積80平方米。

首付款是36萬元,抵押貸款84萬元,貸款期限20年(240個月),則利息總計為603452.87元,還款總額為1443452.87元。

如果採用等額還款的方式,月均還款6014.39元。

雙方當事人婚後共同還貸三年(36個月),後訴訟離婚,離婚時房屋經評估價值400萬元。

計算可知,購房者為購買該房總計支付1803452.87元。

其中,首付款在房價(房價款+利息)中所佔比例為(360000÷1803452.87×100%)19.96%,夫妻共同還貸216518.04元(6014.39×36),佔房價款的12%(216518.04÷1803452.87×100%)。

如果不考慮其他因素,則可以判決房屋歸婚前購房者所有,由其對另一半補償24萬元(400萬元×12%×1/2)。

剩餘貸款1226934.83元(1443452.87元-216518.04元),仍由原購房者繼續償還。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付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房屋怎麽處理?

答:

司法實務處理因地區而有所不同。

參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65條的規定,以結婚為目的共同購買房屋,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尚未償還的房貸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3.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房屋怎麽處理?

答:

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二、婚後抵押買房婚後還貸的情形

婚後雙方共同抵押買房,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房屋怎麽處理?

答:

一般來說,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部分購房資金來源於登記方的父母或登記方的婚前存款,司法實務中處理有爭議。

三、父母為子女出資購買房屋的情形

1.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房屋怎麽處理?

答:

該部分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己方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如屬於對子女的個人贈與,那麽在離婚時,應扣除該部分出資款後,再對房屋剩餘的價值進行分割。

2.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房屋怎麽處理?

答:

該出資視為對婚姻雙方的贈與,按房屋總價值進行分割,無需扣除父母的出資款。

3.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離婚時房屋怎麽處理?

答:

在全額出資的情況下,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在部分出資的情況下,該出資款究竟視為對雙方的贈與,還是個人贈與以及房屋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存在爭議。

4.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離婚時房屋怎麽處理?

答:

在雙方父母全額出資的情況,該房屋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雙方父母只是部分出資,其余房款由夫妻貸款或出資,司法處理存在爭議。

四、婚前一方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的情形

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房屋怎麽處理?

答:

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五、小產權房、房改房、國宅以及承租公房的問題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小產權房,在離婚時怎麽處理?

答: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政策,購買小產權房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會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但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2.職工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房改房,在離婚時怎麽處理?

答:

房改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

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據政策購買房改房取得房屋產權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進行分割時,一般根據雙方的職工身份,將房屋判給與房改政策身份關係密切的一方,取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付相當於該房屋市場價值一半的補償。

未取得房屋產權的,人民法院不直接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國宅,在離婚時怎麽處理?

答: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對於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國宅,只有在購房滿五年才可以進行分割。

未滿五年的,如果必須分割,只能先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交納土地收益金等相關價款以取得房屋完全產權後,才能進行分割。

4.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承租的公房,離婚時可否主張繼續承租?

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乾問題規定的解答》在以下幾種情況下,當事人在離婚時可以主張繼續承租公房: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部門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部門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部門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部門的房屋,交回本部門或交給另一方部門後,另一方部門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

六、農村宅基地所建房屋問題

1. 離婚時,已取得產權證的農村宅基地所建房屋應如何處理?

答:

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農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在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由於宅基地房流轉困難,司法實踐中多判令房屋由宅基地登記方所有,並由取得房屋一方補償另一方相應價款。

2. 離婚時,未取得產權證的農村宅基地所建房屋應如何處理?

答: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有關精神,人民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對當事人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沒有領取產權證的農村房屋的歸屬可以作出處理。

當事人請求對違法建築進行分割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建築物的使用或收益、殘值作出處理。

七、一方婚前購房,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或登記在雙方名下、一方婚前房屋婚後加另一方名字的情形

1.以結婚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房屋在離婚時怎麽處理?

答: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規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出資方明確表示歸登記一方個人所有,離婚時對該房屋一般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一方婚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房屋在離婚時怎麽處理?

答:

這種情況下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3.一方婚前出資購房,婚後在產權登記證書上加另一方名字,房屋在離婚時怎麽處理?

答:

房屋產權登記證書上加上另一方名字之後,該房屋就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八、一方婚前購買房屋婚後出租的租金問題

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婚後用來出租,所得的租金在離婚時怎麽處理?

答:

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出租所得租金,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九、產權登記在第三人名下情形

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第三人名下或者包括第三人的,房屋在離婚時怎麽處理?

答:

婚後共同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在實踐中通常是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這並不意味著房屋的真實產權人即為該未成年子女,而應考量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

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否則通常仍然將該房屋視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財產。

婚後共同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包括第三人(未成年子女),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否則該房屋為這三人共有,在產權登記中未約定按份共有的,應認定為共同共有。

產權登記包括第三人(非未成年子女),對於房屋一般需要另案起訴分割。

十、房屋拆遷問題

1.一方婚內拆遷所分得的房屋,另一方系拆遷被安置人,離婚時房屋怎麽處理?

答:

雙方都是被拆遷安置人的,該房屋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予以平均分割。

2.一方婚內拆遷所分得的房屋,另一方非拆遷被安置人,離婚時房屋怎麽處理?

答:

對於僅有一方為被拆遷安置人口的,只要該房屋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也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在分割時應適當考慮房屋的來源,將所有權判歸被拆遷安置人所有,但應當給對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轉自:小蜜蜂說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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