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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由疾控中心認定疫苗“異常反應”,怎麽保持中立

“異常反應”的認定由誰來完成、補償標準都有待於進一步商榷,因為這關涉“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文 | 梅姍姍

疫苗關係公眾生命健康,關係公共衛生安全和國家安全。今年上半年曝光的長春長生問題疫苗案件,既暴露出監管不到位等諸多漏洞,也反映出疫苗生產流通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為改變這一現狀,有關部門也在跟進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11月11日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發出征集《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見稿)》通告。《征求意見稿》共11章100條,主要圍繞疫苗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結合疫苗研製、生產、流通、預防接種的特點,對疫苗監管的特殊要求作出具體規定。

既然是征求意見稿,筆者以為該稿中關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相關規定需進一步斟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實施規範接種或者實施規範接種後造成受種者機體組織器官、功能損害,相關各方均無過錯的藥品不良反應。“異常反應”的認定由誰來完成、補償標準都有待於進一步商榷,因為這關涉“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比如,2013年發生的某藥企B肝疫苗事件。最後公布的結果是,共有18例疑似疫苗致傷亡事件,其中有17例已經死亡,另外有1例已經康復出院,該病例不排除疫苗引起的異常反應。不被認定為異常反應,就不能得到補償。這似乎給了認定主體一定的自由裁量太空。

因此,相關條款需結合實際情況重新修訂,以利於公眾正當利益的申訴。比如,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來開展異常反應的診斷需要進一步調整。《征求意見稿》第58條規定,“地方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依照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及時開展調查診斷和處理”。疾控中心本身承擔了大量的預防接種工作,發生異常反應後,再由他們來牽頭成立專家組診斷是否屬於異常反應,這難免存在中立性不夠的嫌疑。

當然,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也該有統一標準。從各省現有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看,各地的補償標準不一,金額懸殊,而且,通常排除對精神損害的補償。同命不同價的現象時有發生。

此外,將“偶合發病直接排除在異常反應”之外也有待商榷。《征求意見稿》第99條規定,偶合症不屬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偶合症指受種者在接種時正處於某種疾病的潛伏期或者前驅期,接種後巧合發病。對於受種者來說,處於疾病的前驅期或者潛伏期,根本沒有症狀,醫生也不見得能夠發現,何況是普通民眾。這種情況去接種,如果發生了意外,後果只能由自己承擔,對受害人而言,負擔是否過於沉重?

裁判文書網公布的(2016)渝0105民初9459號顏某案,新生兒顏某接種卡介苗、肺炎疫苗後,患敗血症,疫苗異常反應鑒定為偶合。民事訴訟中因無醫療過錯,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法院駁回自然是遵照現有的相關規定,但對顏某是否公平,這是個有待商榷的問題。

故而,筆者以為《征求意見稿》需充分考慮實際情況,對相關條款做相應修訂。如,將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診斷的規定改為由醫學會等機構進行鑒定。由第三方鑒定,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中立性不足的問題。對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國家不妨制定統一的標準,並將精神損害納入補償,統一補償標準。

此外,還需放寬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認定標準。對異常反應的認定,需本著救濟受害者的原則,不能按照免疫學上的因果對應標準,而需放寬認定,限縮異常反應的除外責任,擴大補償計劃的適用範圍。

梅姍姍(學者)

編輯:肖隆平 林鑫 校對:賈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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