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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法管理草案分組審議:應制定異常反應全國統一補償標準

在疫苗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問題上,有委員呼籲制定全國統一補償標準,並增加全額報銷醫療費等條款,進一步明確補償目錄範圍、標準、程序。

6月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疫苗管理法修訂草案。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有多名委員呼籲針對疫苗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不應僅停留在罰款層面,還要加大處罰力度,或可取消相關責任人的從業資格。

異常反應補償應制定全國標準,應添加全額報銷醫藥費

澎湃新聞注意到,此次草案針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制度,擬作出補償範圍實行目錄管理的規定,並保障補償費用。

“國務院盡快制定全國統一的補償賠償標準。”楊志今委員認為,疫苗異常反應帶給公眾個人和家庭的打擊有時是毀滅性的,目前有關補償標準各地都存在不統一、不明確的情況,應添加全額報銷醫藥費,足額發放生活費等條款。

澎湃新聞注意到,草案第55條明確,要盡快落實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制度,國務院要抓緊明確補償目錄範圍、標準、程序,督促各地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保障補償費用落實到位。同時,這一條款第2項亦指出,國家鼓勵通過商業保險等多種形式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受種者予以補償。

針對補償費用落實的問題,全國人大代表羅建國建議,應該由屬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補償經費,中央省級財政給予補助,這樣才能比較切合實際地將補償壓實到“最後一公里”。

他還建議,接種非免疫規劃疫苗所需的補償費用,應由相關的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和接種部門承擔。

無縫銜接基層疫苗接種信息,杜絕人為差錯

在疫苗流通、接種信息化建設上,多名委員呼籲建立全過程追溯系統並與基層接種門診預防接種信息實現無縫銜接。

“鑒於疫苗對溫度、環境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任何一個環節出了問題都是不得了的大問題,設立完備的召回和回溯制度十分必要。”楊志今表示, 不僅是針對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和疫苗配送部門的存儲、運輸過程,乃至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部門存放、接種過程都應當配備電子追溯系統,從而建立完整、真實、準確的記錄,並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滿後5年備查。

“這樣就可以保證每種疫苗從下到上有據可查,準確無誤追蹤已售疫苗的品種和批次。”楊志今說。

與此同時,還要依法規範疫苗接種的基層管理環節,推動法律在基層落地實施。王東明副委員長認為,這幾年疫苗方面出的問題,主要是兩方面:一是執法不嚴,二是基層亂象叢生,要規範好基層管理環節。

全國人大代表張斌也持相似觀點。“近一年來,疫苗基層預防接種環節一些問題凸顯,主要原因是疫苗接種信息系統很多工作是人工操作,甚至手錄完成。”張斌表示,最怕忙中出亂、忙中出錯,導致生產日期、批號、不良反應等信息很容易出錯。

張斌建議,國家應盡快形成一套基層預防接種門診規範化、信息化的指導意見,讓基層接種門診預防接種信息系統與全程的電子追溯無縫銜接,加強基層預防接種門診智能化、信息化建設,實現疫苗大批量、快速自動識別和信息采集,杜絕人為抄錄和輸入差錯的發生

在信息公開方面,楊志今建議要盡可能廣泛詳細並通俗易懂,除了疫苗的產品信息,還要包含儲存條件、批次、保存期限、不良反應等等,“需要相關部門主動收集相關信息,並第一時間向社會公布,尤其是要對問題疫苗的批次和流向提出預警,減少給公眾帶來的危害。”

處罰不停留在罰款層面,可取消責任人行業資格

澎湃新聞還注意到,草案擬加大對疫苗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提高罰款額度,增加處罰種類,同時還補充規定了一些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分組審議過程中,多名委員仍呼籲加大對疫苗生產銷售中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張斌表示,不能把處罰僅僅落實在罰款層面。“疫苗非同一般藥品,之所以冒這麽大風險還要去做,就是利益驅動,還有造假成本太低。可能造假最不怕的就是罰款,我們罰的錢和他造假的利潤相比差距太大。”張斌建議,加大處罰,取消相關責任人在這個行業上市許可持有人的資格,取消其繼續從事這個行業的資格。

“違法成本過低是知法犯法的根源之一,應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除了受種者及其親屬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並進一步明確標準。”楊志今說。

曹建明副委員長則建議,針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部門、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疫苗配送部門違反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範有關冷鏈儲存、運輸要求的,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要沒收其所得收入、並處其所得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作為處罰。

曹建明亦建議,重視因疫苗配送部門或其工作人員的過錯而導致的賠償問題,並進一步區分部門過錯和工作人員過錯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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