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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行腰椎管減壓術時手術操作失誤,損傷神經導致肢體截癱

【摘要】患者安某某接受「腰1、2椎管減壓,經右椎弓根內固定術,椎間植骨融合術」,術中出現神經損傷等。目前遺留左下肢劇烈疼痛,肌力0-I級;右下肢肌力III級,小便失禁,大便控制差的損害後果。2019年1月19日法院判決被告xxxx醫院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賠償原告安某某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合計942630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賠償責任,損傷神經,三級傷殘,腰椎管減壓術

醫療糾紛、醫療風險、醫藥合規

一.引言

行腰椎管減壓術時手術操作失誤,損傷神經導致肢體截癱,引發醫療糾紛。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本文資料源自司法裁判案例「安某某與xxxx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6)X0105民初29504號」。

二.基本案情

2015年3月30日,患者安某某因「腰痛、雙下肢疼痛5月余,排尿無力1月」入住被告xxxx醫院,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症」,於4月2日行「腰1、2椎管減壓,經右椎弓根內固定術,椎間植骨融合術」,術中出現神經損傷等。目前遺留左下肢劇烈疼痛,肌力O-I級;右下肢肌力III級,小便失禁,大便控制差的損害後果。

三.裁判結果

醫療司法鑒定意見認為,被告xxxx醫院的於手術操作失誤與原告安某某當前遺留的「肢體截癱(肌力0-I級;右下肢肌力III級)、小便失禁,大便控制能力差」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責任程度為共同責任。本院採信該鑒定結論,確定由被告xxxx醫院按照50%的責任比例對原告安某某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2019年1月19日法院判決被告xxxx醫院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賠償原告安某某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合計942630元。

四.討論

(一)患方認為:我因「腰痛、雙下肢疼痛5月余,排尿無力1月」在被告xxxx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症。2015年4月2日,在全麻下行腰1、2椎管減壓,經右椎弓根內固定術,椎間植骨融合術。手術過程中出現神經損傷,麻醉清醒後左下肢活動障礙。我認為,是被告xxxx醫院的手術操作不當給我造成了現在的損害後果,所以我要求被告xxxx醫院給我以賠償。

(二)醫方辯稱:認可原告安某某在我院住院的事實,我院診斷正確,原告安某某有手術指征,行腰1、2椎管減壓手術後,其出現難以避免的併發症。認可某A醫院的病歷,不認可某B醫院的病歷,認為錄音不能證明其證明目的,醫學具有專業性,應由專業的鑒定機構進行判斷。

(三)醫療鑒定意見:被鑒定人安某某神經與骨化椎間盤粘連,xxxx醫院由於手術操作失誤,造成了神經的損傷,與患者的損害後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建議醫方承擔共同責任。被鑒定人安某某符合三級傷殘。被鑒定人安某某目前需要大部分護理依賴,建議護理人數為1人;營養期為90-120日。被鑒定人安某某需配置助推輪椅,建議給予防褥瘡坐墊,座便椅,排便排尿護理及用品。被鑒定人安某某需服用止痛藥物,待條件允許時可行損傷部位神經松解,脊神經背根入口區毀損術治療,具體費用以實際發生為準。

(四)法院觀點:2015年4月2日醫方予患者安某某行「腰1、2椎管減壓,經右椎弓根內固定術,椎間植骨融合術」,在處理骨化椎間盤的過程中,發現神經與骨化粘連,增加了手術風險。在此情況下,醫方未盡到充分的謹慎注意義務,造成一束神經的損傷,醫方的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五十四條附案例解讀。2.「引禮入法」與醫事法律的建設。3.醫療糾紛:椎間盤手術中存在過錯,致脊髓損傷並截癱構成一級傷殘。4.醫療糾紛:射頻消融治療椎間盤突出,應注意無菌操作避免感染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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