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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八種情況 需要決定是否停用現有抗抑鬱葯

若使用得當,抗抑鬱葯可以為患者帶來巨大的幫助,甚至成為救命手段。然而有些時候,我們也難免高估抗抑鬱葯對患者的潛在獲益(如「用藥一定比不用藥強」),始終強調治療依從性,而對治療有效的概率以及患者對不良反應的敏感程度關注不足。事實上,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經過審慎的考慮後停用現有抗抑鬱葯,對患者而言利大於弊。

一項近期發表於Psychother Psychosom.(影響因子 13.122)的編輯評論中,義大利博洛尼亞大學的兩位研究者指出,以下八種臨床情形下,醫生需要權衡利弊,決定是否停用現有抗抑鬱葯。這一課題雖然很重要,但既往很少得到討論。

一、軀體原因

即便是相對安全的新型抗抑鬱葯,很多患者在使用過程中也會出現副作用,如胃腸道不適、體重增加、心血管問題、性功能障礙、出血等,嚴重時可能需要停葯,並密切監測軀體狀況。

例如,胃腸道癥狀是SSRI及SNRI類抗抑鬱葯相當常見的副作用;一些患者癥狀較嚴重,需要聯用質子泵抑製劑(PPI)改善癥狀。停用現有抗抑鬱葯通常可以有效緩解這些癥狀,然而一旦已經用上PPI,何時停用則難以確定:短期使用PPI無法確保患者在停葯後不再出現胃腸道癥狀,而長期使用PPI本身即可能與抑鬱症相關。因此,當患者的胃腸道癥狀嚴重到需要使用PPI的程度,聯用拮抗藥或許並不明智,而停用現有抗抑鬱葯或許是更好的選擇。其他副作用同理。

再例如,文拉法辛具有升高血壓的效應。本文作者觀察到三例難治性高血壓病例,儘管使用多種降壓藥,血壓控制仍不理想。停用文拉法辛後,血壓重新得到控制,且全部三名患者的原有降壓治療均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以預防低血壓的發生。

二、妊娠及哺乳

越來越多的證據顯示,妊娠期使用抗抑鬱葯可能有一定危害,且抗抑鬱葯可通過妊娠及哺乳進入孩子體內。然而,抗抑鬱葯治療對母親也很重要,故停用抗抑鬱葯的獲益必須與妊娠期抑鬱的危害相權衡。與婦產科醫師保持密切溝通至關重要。

三、矛盾效應

使用抗抑鬱葯時可能發生矛盾效應(paradoxical effects),如心境轉為輕躁狂/躁狂、淡漠、出現自殺傾向、抑鬱心境加重等。這些情況也應考慮停用現有抗抑鬱葯。

例如,Fux等觀察到,使用氟伏沙明治療驚恐障礙的80名患者中,有7人(9%)出現抑鬱癥狀;這些患者既往無心境障礙史,使用氟伏沙明前也無抑鬱癥狀。停用氟伏沙明、換用三環類抗抑鬱葯或氯硝西泮時,抑鬱癥狀較前改善;重新使用氟伏沙明後,抑鬱癥狀再度出現。

四、療效不佳或無效

對於具體患者而言,一種特定的抗抑鬱葯可能在治療過程中的任何時段療效不佳,包括治療最開始無效,以及治療一段時間療效下降。

五、啟用/沿用原因不明

很多時候,處方抗抑鬱葯並非針對明確的精神科適應證;一個人消沉和/或壓力巨大時,有時也會被處方抗抑鬱葯,甚至沿用數年。此時,醫生和患者需要克服慣性,明確如此沿用是否有必要。

六、有計劃的停葯

對於藥物治療有效的患者,可給予心理治療,其間逐漸減停抗抑鬱葯。很多隨機對照研究顯示,這一方案可以為患者帶來顯著的獲益。

這種二階序貫治療下,心理治療可「掩護」藥物撤退,而治療反應不受影響。該設計不同於使用心理治療延長藥物的療效,也不同於一線治療效果不佳後的調整或增效治療。

七、病情已有改善

使用抗抑鬱葯治療心境或焦慮障礙的患者中,有不少在聯用心理治療後癥狀改善,此時可以評估繼續用藥的必要性。例如,一些患者在使用行為療法治療驚恐障礙後獲得顯著改善,並成功停用SSRI。

八、患者意願

雖然列在了最後,但這一點可能是最重要的,尤其是在共同決策的醫療環境下。如果患者希望逐漸減停抗抑鬱葯,且這一意願看上去並非不合理,停葯是可以考慮的。

然而,共同決策並不意味著醫生可以做「甩手掌櫃」。最好由醫生監測患者的停葯進程,而非全權交給患者自行操作。

文獻索引:Fava G, A, Belaise C: Discontinuing Antidepressant Drugs: Lesson from a Failed Trial and Extensive Clinical Experience. Psychother Psychosom 2018;87:257-267. doi: 10.1159/00049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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