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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封殺通道,監管發文劍指資產證券化“毒瘤”

去通道“烽火”燒向ABS(資產支持證券)。

繼2016年5月13日證監會頒布《資產證券化監管問答(一)》後,2018年12月24日證監會發布《資產證券化監管問答(二)》(下稱“監管問答(二)”),旨在規範資產證券化項目中,個別管理人讓渡管理責任、開展“通道”類業務的情形。

“’讓渡管理責任’一般是由管理人外的證券經營機構主導整個項目,管理人只是掛個名而已,實際上是被動管理交納通道費用。”北京一位ABS人士告訴記者。

在深圳一位基金子公司資管人士看來,監管並不承認管理人任何方式的豁免責任義務,即所謂的通道。

封殺通道

日前,證監會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了資產證券化項目現場檢查,發現部分管理人(尤其是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內部控制不健全,風控意識淡薄,讓渡管理責任、開展“通道”類業務,形成風險事件並造成了不良影響。

所謂“借用管理通道”,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將不符合其合規風控要求的資產證券化項目以各種方式推薦給其他證券經營機構。

業內人士稱,一般比較常見的情況是,券商投行找資管公司做SPV(特殊目的載體)通道。

“券商做銷售機構或財務顧問,資管公司做管理人,是可以兼容並存的。只是在收益切分上,比如有的大券商拿走了大頭,但承擔的角色義務比較少,資管覺得自己不賺錢,所以不盡心承擔管理人職責或將管理人責任委託外包,這樣就有了問題。”深圳一位基金子公司資管人士對記者表示。

“還有一種情況是券商和私募合作,真正的管理人是私募,用的只是券商的牌子。所謂主動管理其實是券商根據私募的交易指示進行操作,如果出了問題就由券商來承擔,券商是名義上的管理人,私募是實際上的管理人。”上述北京ABS人士表示。

上述深圳基金子公司資管人士也表示,還有一種情況是,大中型券商風控嚴格,過不了的項目拿給小券商或基金子公司,基金子公司在其中充當“通道”。

“雙方在私下簽訂協定,但其中難免會有利益輸送等問題。並且一旦發生了信用風險,後續追責將會引發一系列的紛爭。”他說。

證監會在監管問答(二)中指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應恪守獨立履責、勤勉盡責義務,不得將不符合其合規風控要求的資產證券化項目以各種方式推薦給其他證券經營機構,也不得為其他證券經營機構提供規避其合規、風控要求的“通道”服務。

監管加碼

近年來ABS發展迅速,不僅體量大增,而且資產類型更為豐富,但與此同時監管力度也在加碼。第一財經注意到,2018年以來對ABS的處罰力度進一步加大,遭到監管處罰的項目超過10個,並且幾乎所有的處罰項目均有管理人涉及其中,處罰原因包括但不限於盡調不完善、信披不足、流程不合規等。

一個例子是,9月18日,江蘇證監局對華泰美吉特燈都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原始權益人和管理人作出行政監管措施,對原始權益人出具警示函,並要求管理人限期改正。

該案例中,原始權益人昆山美吉特燈都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虛假材料、侵佔損害專項計劃資產、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管理人上海富誠海富通“未對美吉特ABS基礎資產及原始權益人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在美吉特ABS存續期間未能有效監督檢查基礎資產現金流狀況、出具的《華泰美吉特燈都資產支持專項計劃說明書》內容與事實不符”。

此前的3月19日,基金業協會對上海富誠海富通進行紀律處分,涉及“徐工租賃二期”、“天風證券一期”、“海通恆信二期”和“平安普惠項目”這4個ABS項目。

與此同時,分析人士指出,在融資環境趨緊和信用債市場信用風險事件頻發的形勢下,2014~2016年早期發行的ABS產品逐步進入償付末期,以企業為基礎資產還款來源的非零售類ABS信用風險亦逐步凸顯。

統計顯示,自2015年ABS首單實質違約起至今,ABS市場至今已發生18單項目評級下調,其中有9單出現實質性信用風險,僅2018年便有6單,尤以收費收益權ABS數量最多。

“ABS今年來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不管是信披不足還是風控失當,監管的加碼對行業來看是好事情。”上述深圳基金子公司ABS人士稱。

業內人士也表示,需要看到的是,ABS缺乏風險定價機制,ABS證券端現金流預測準確性差,且預測數據更新無法及時實現,二級市場估值難度較大;且ABS二級市場流動性弱,交易活躍度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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