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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工資自主定價改革:無需再由國資監管部門"審批"

  國企工資自主定價改革啟程

  來源:北京商報

  國企工資改革迎來新節點。日前,國務院印發《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我國將充分發揮市場在國有企業工資分配中的決定性作用,根據不同國有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和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程度,實行工資總額分類管理。其中,對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實行備案製。也就是說,今後符合條件的商業國企,將無需再由所屬級別國資監管部門“審批”工資額度了。

  放與不放

  “我國將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國有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鉤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這是《意見》確定的國企工資決定機制的改革原則,也是業界認可的國企薪酬制度完善的大方向。據此,《意見》提出,我國要健全國有企業職工工資與經濟效益同向聯動、能增能減的機制,在經濟效益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實現勞動報酬同步提高。

  具體來說,根據《意見》,我國國企的工資總額將全面實施預算管理,由國企自主編制。其中,對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實行備案製。而這之中,未建立規範董事會、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內控機制不健全的企業,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認定,工資總額預算還是要實行核準製。

  不過,國資國企改革專家、天強管理顧問總經理祝波善也提出,雖然對於部分國企來說,工資總額可以自主決定了,但是央企、國企負責人薪酬並不在本次“放權”範圍內,國企尤其是一級央企中帶有行政級別的負責人,薪酬仍然不能由企業自主決定。

  效益聯動

  “在國企工資決定機制的改革體現形式上,《意見》仍然延續了我國一直實施的年度工資總額管理制度,但在具體實施方法上,這項制度已經較此前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祝波善分析稱。

  在祝波善看來,《意見》的改革亮點之一就是對國企工資與效益聯動機制做了非常明確的界定,尤其是清晰規定了不同類型國有企業的工資效益聯動指標,反映了不同類型國有企業發展的內在要求及管控要求。“此前多年,國企工資總額是由國資委和國企共同決定的,其中,企業通常都處於弱勢地位。每年初,國企最苦惱的事情之一就是如何與國資委‘博弈’,對總額制定掌握更多話語權。”祝波善直言。

  在這種背景下,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方式不斷調整、國企經濟效益差距逐步拉大,“傳統”的工資總額制度已經成為了不少國企負責人的一塊“心病”。

  “對於效益好的國企來說,受限於不夠合理的工資總額,績效考核制度無法充分實施,一定程度上仍然只能實行‘大鍋飯’的薪酬體制。”祝波善坦言,尤其現在一些競爭類國企需要和市場上各類企業共同爭人才,如果在薪酬上沒有充分的自主權,無法按照市場需求制定工資,就很難具備相應的競爭力。而《意見》頒布後,在符合條件的國企中,中層、基層員工,以及“體制外”的職業經理人等職工的薪酬,都可以由董事會自主決定,而且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調整工資總額預算,競爭類商業國企自主權被明顯強化了。

  其實,不僅對於效益好的國企,對於經營狀況有所下滑的國企來說,原來實施的工資總額管理同樣是一個沉重的負擔,“工資總額是在每年初確定的,即使某些國企在當年經濟效益不夠理想,也需要按照額度‘完成任務’,這就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這些國企將面臨更加嚴峻的虧損局面”。祝波善直言,在原來的政策框架下,即使總額能調整,企業也需要與國資監管部門進行“談判”爭取,難度可想而知。

  改革開頭

  “實際上,自2003年國務院國資委成立後,我國就一直實施國企工資總額管理制度,這項制度的實施在當時是非常有必要的。”祝波善介紹,因此,近幾年,我國不斷加快對國企工資決定機制的改革制度。

  2014年8月29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將央企負責人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兩部分,調整為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且明確央企負責人薪酬不超過央企職工平均工資的8倍。

  這一改革方案的適用範圍是中央企業中由中央管理的72家副部級央企負責人,包括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由中央管理的企業董事長、黨委書記(黨組書記)、總經理(總裁、行長等)、監事長(監事會主席)以及其他副職負責人。方案於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

  “這一輪薪酬改革雖然是針對央企負責人,但國企同期都跟著改了,實施了差異化薪酬分配制度,建立了‘業績升、薪酬升,業績降、薪酬降’的強激勵硬約束機制。”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李錦介紹,推行之後,高管尤其是央企高管的薪酬大幅度下降。不過,李錦也提出,這一輪薪酬改革側重的指標主要是經濟效益,實際上只是開了個頭,並沒有完全覆蓋到基層職工層面,沒有深入進行下去。

  在業界看來,2014年8月的這次改革,對之後國企工資改革起到了重要的支撐作用。2015年9月,國務院發布《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企業內部的薪酬分配權是企業的法定權利,由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定。

  “本次《意見》對於國企、央企負責人薪酬制定權沒有明確規定,這意味著,這類員工的工資仍然要按照《方案》實施,未來這項權利是否能下放至企業董事會還是未知數。”祝波善表示。北京商報記者 蔣夢惟

責任編輯:陳永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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