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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寧:P2P轉型助貸成敗幾何?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車寧

  你要改變的不是整片荊棘,而只需穿好自己的鞋子。

  經過數年的專項整治和市場盤整,P2P網絡借貸機構日益臨近水落石出的生死大限。在一片風聲鶴唳之下,即使背景深厚、資金充實的頭部平台亦不免草木皆兵。就是這個“人心唯危”當口,助貸業務仿佛那方流淌著奶與蜜的迦南美地,張開懷抱吸引這些在西奈荒野惶惶不可終日的遊子。表面看來,P2P轉型助貸既可充分利用機構自身前期發展的業務基礎,又符合監管指出的轉型方向,還契合服務實體經濟、助力普惠金融的政治氣候。然而,國務院辦公廳於本月8日印發的《關於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在釋放諸多利好的同時,又專門針對“提供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務”提出了“必須依法接受準入管理”的要求。這不免使得行業原本暢想的“美好前景”蒙上幾縷烏雲,如此看來,助貸還是P2P突圍的正確方向嗎?

  供給側的觀察:助貸業務究竟有多少含金量

  中國人說話做事講究循名責實,孔老夫子就曾有“必先也正名乎”的論斷,並帶出“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的一番感慨。不過在助貸方面,饒是翻遍了《立法法》所列舉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範性法律文件,檢索了中央金融監管機構的諸多指示精神,但確實是沒有針對助貸的正面定義。坊間所流傳的,除了民間自己的說法,就是北京、浙江等地方性金融監管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的界定。這種情形迥異於其他金融業務的安排,也使原本就模式叢生的助貸業務更添幾許不確定性。總結起來,各方對助貸定義的共性主要包括:(1)是助貸機構向放貸機構(也即資金方)開展貸款業務提供的所謂“支持與幫助”;(2)這種支持與幫助主要體現為客戶導流,這也就從根本上界定了助貸的性質:資金與流量的對話;(3)助貸機構“支持與幫助”本身不能削弱放貸機構方面的風控要求;(4)對助貸機構暫時沒有牌照、準入、備案等相關要求,助貸在現階段還是一個輕資產、寬監管的範疇。

  界定完助貸,讓我們再把討論重點移回P2P。在這個時點,P2P機構為什麽對助貸趨之若鶩?為求生、為轉型。自打網上流出《關於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範工作的意見》(175號文),“能退盡退、應關盡關”已是路人皆知的結局。可是,P2P畢竟不同於一般工商企業,所謂信息中介的外衣下,實質上(或者更準確的說,歷史上)還是從事著信貸中介的工作,當然不可能一退了之。要活下去、再活好了,就必須有穩定、充沛的資金注入,不但可以紓解一時之困,使機構有充裕的騰挪空間以應對借款人和監管,又可以由2C轉型2B,與更好打交道的金融機構(相比於散戶)共舞。另外,更可以在這個動蕩而不明朗的環境下“狡兔三窟”,為自己留有從容撤退的通道。

  前景如此美好,那P2P機構如何認為自己能夠實現?原來,在業界的認知裡,P2P機構可謂是普惠金融、金融科技的先行者和過來人,在場景、客戶、技術乃至貸後管理上都積累了深厚經驗,這些便是其踏上助貸之舟的船票。

  是這樣嗎?May be it。

  讓我們先來看場景優勢。很遺憾,除了少數頭部機構外,業內大部分機構的場景無非是搭建了一個面客的app和(或)網站,吸引來借款人和資金。這種場景(如果可以說是場景的話)更多是一種“資金”場景,而金融機構自己不差錢,所需要的恰恰也正是多數P2P機構無法提供的“資產”場景。

  再來看客戶優勢。在這裡,P2P當然可以說自己是服務普惠的先行者,但其實更準確的說,是服務其中“次級客戶”的先行者。這種客戶傳統金融機構其實很難駕馭,沒有足夠高的利率無法覆蓋風險,但所謂足夠高的利率往往又帶來合規風險。

  那麽技術優勢呢?一方面,大多數P2P機構的技術尤其是風控技術更多停留於商業應用乃至前沿概念,從實際效果來看沒有經受住下行周期的考驗,自己都沒拯救又遑論輸出。另一方面,P2P做助貸需要直面的競爭者來自電商、社交乃至衣食住行背景的一線科技企業,其比較優勢為何?恐怕多數機構都難以說清。

  最後是貸後管理,這個不展開表述,在當前的治安形勢下,所謂用技術+上手段的貸後管理一不小心就會觸碰紅線,很難再說是一種“優勢”。

  需求側的考量:金融機構到底看上什麽了

  講罷P2P在助貸方面所能提供的服務情況,下面想聚焦金融機構的需求展望這個市場可能的空間。進入所謂的互聯網金融或金融科技的下半場,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地位陡然提升,由原本過氣的“恐龍”、“被顛覆者”一躍而成人見人愛的“香餑餑”。於是圍繞其放貸需求的各種助貸也紛至遝來,從松散型到緊密型,從單純導流到聯合放貸,可謂花團錦簇、不一而足。然而萬變不離其宗,針對助貸,銀行主要的關切還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者還是需要某種形式的資金保證。在此方面,監管一方面考慮銀行等存在轉移風控責任的道德風險,另一方面則擔憂其成為P2P等機構的放貸通道,因而明確禁止了後者向前者交納保證金。這種要求完全科學合理,但在金融機構看來,放貸屬於風險業務,必然會產生不良和損失,助貸機構既然要服務,就要負責到底,不能面對風險一走了之。於是就有了保險、擔保等保證金的替代方式,然而,這些替代方式又過於昂貴:在如今的金融環境下,履約險產品提供業已鳳毛麟角,而市場認可的具有3A資質的擔保公司也是屈指可數。這實質上改變了助貸遊戲的規則:由拚資金到拚牌照,未來越來越屬於自身或關聯方具備相應資質的頭部平台。

  二是關注重點主要集中於場景。作為在信息不對稱環境下展業的服務行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天然恐懼“脫媒”。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及其商業模式對經濟面貌的重塑和長尾客戶的開發面前,金融機構無法另起爐灶。事實上,從2008年開始,建行、工行等就與淘寶合作電商訂單貸款,由此開啟了日後場景賦能的序幕。這個路徑的深遠意義還在於真正界定了“有效”助貸的模式,金融機構助貸的主要合作機構還是BATJ等具有平台場景優勢的一線金融科技公司以及細分行業下的頭部機構。

  三是風控仍需依賴於助貸機構的支持。雖然《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即141號文)明確提出“助貸業務應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但在愈演愈烈的開放銀行潮流下,銀行自成體系的風控閉環無法主動對風險進行乾預,而如支付等收集信息的抓手又被各種第三方支付所阻隔,這樣,風控和場景就成為助貸的兩面,也就對機構的水準提出了更高要求。

  另外還要談一下P2P作為助貸機構與銀行業對接更深層次的衝突。前面已經提到,對於P2P導流的客戶,要麽低利率承擔可能的壞账風險,要麽高利率承擔可能的監管處罰。但情況不止於此,P2P從起源上講就是服務銀行所服務不到的客戶,而這些客戶除了少數例外,其實大量屬於金融業所界定的“次級客戶”,由此形成了與銀行的錯位發展。更進一步地,其客戶如此,則其風控和利潤模式也依附於此,銀行導流進這些客戶某種意義上就是對自己業務和風控路徑的“背叛”,不可避免的出現或多或少的排斥反應。

  最後,從宏觀環境來看,助貸業務的發展空間也越來越面臨瓶頸。我們知道,國內的助貸業務起源於2007年國開行、建行與被稱作小貸“黃埔軍校”的中安信業的微貸試驗,當時正值經濟昂揚向上,信貸形勢也是一片大好。然而如今轉眼一甲子,GDP增長率也由當時的14.2%回落至如今的6.3%,對公、零售信貸不良增長壓力明顯,銀行也就不會如前幾年那樣有放貸衝動,取而代之的則是所謂的“惜貸”。

  不僅如此,監管政策的發展對助貸也是更為不利。就銀行端來看,對助貸尤其是P2P背景的助貸需求更迫切的不是大中銀行,而是地方性銀行,他們需要以此為抓手去突破本地展業的限制,去全網獲客。但這一需求也隨著監管對其“回歸本源”限定的重申而戛然而止。之後市場上各種傳說的出現事實上有賴於強大的資源和資金調配能力,而這些能力也不是一般機構所具有的。

  監管層的展望:不落地的靴子最難受

  其實,對於P2P機構來說,轉型助貸也是“半推半就”:根據175號文的精神,不轉型助貸就要成為持牌機構,而真正具有含金量的牌照不但價格不菲,而且實現可持續運營也談何容易。但P2P的這一判斷在很大程度上也來源於對政策文件一廂情願的“誤讀”:一方面,助貸果真不需要資質嗎?它所從事的業務也涉及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按照前述國辦《關於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最新精神,還是需要“接受準入管理”的。另一方面,175號文的傳播途徑很是蹊蹺,其原意只是針對各地負責P2P風險專項整治的監管機構相關工作的開展,而非對企業發展轉型進行指引,未來還能不能這樣轉?轉了之後又怎樣?這些還是未定之數。

  更有甚者,對於助貸本身從沒有統一、正面的界定和規範。最接近這一要求的,是浙江銀保監局發布的《關於加強互聯網助貸和聯合貸款風險防控監管提示的函》(也就是坊間所稱的9號文)和北京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發布的《關於助貸機構加強業務規範和風險防控的提示》。不論其背後的複雜博弈和折射的監管態度,僅就形式來看,一方面發布部門或是地方派駐機構,或是地方行業自律組織,影響力僅及於本地(雖然浙江、北京都是互金重鎮),另一方面文件本身也僅是“提示”,在行政執法和司法裁判上並不具有當然的約束力。

  另外,由其複雜多樣的開展模式所決定,助貸的管理也更加複雜:不僅涉及多個金融監管部門,還涉及科技、場景等主管部門,甚至還涉及中央和地方的協調。而在這些主管部門之間還因為政策取向不同對助貸釋放不同的信號,比如,就在金融監管機構對助貸嚴防死守的同時,後者又以技術應用為名獲得其他主管部門的科技創新獎勵。這一方面加深了對助貸規範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又影響了政策的嚴肅性,不利於行業的長遠發展和未來的風險處置。

  最後,助貸的挑戰並不是金融邊緣生態的“疥癬之疾”,而是有可能改變金融的業務和監管模式。助貸作為工具,卻不是信貸勝似信貸,挑戰了金融監管基於業務邏輯的牌照監管體制。另外,當助貸機構依托其場景、客戶和技術等優勢,越來越在貸款活動中發揮主導作用,把金融機構打落為其平台生態體系的一個部門,這就又增加了業務的複雜性,使風險更易交叉、外溢。

  未來:青山遮不住,畢竟東流去

  的確,對於P2P機構來說,助貸業務規模足夠大,運營又如此輕,委實可說是當下“向死而生”的最好選擇。但通過本文分析不難看出,助貸轉型無異於轉行,不僅場景上要由經營資金變為經營資產,就連客戶基礎也要發生根本變革。這些不是普通機構所能承載,因此對其來說,助貸毋寧應被視為一種暫時的策略安排,未來還是應該按照監管要求有序退出市場。但對於頭部平台來說,如想繼續扎根助貸,就要築起足夠的合規壁壘,或者自己、或者大股東、或者關聯企業儲備好充足的牌照,與此同時從嚴要求自身的合規管理水準,在此基礎上對風控技術和能力進行產品化,作為助貸輸出的一個重要方面與合作夥伴進行賦能。

  另外還需考慮未來助貸的監管模式,雖然進行準入管理的未來路徑已經明確,但仍需考慮能夠防範當下風險的策略。建議未來可考慮構建多層次的複合監管體系:首先,鼓勵頭部機構在其展業經驗繼承上形成企業標準,進而通過行業自律組織上升為行業規範,從“軟法”的角度對發展進行規範,這樣在規範性的同時保障創新的包容性。其次,建立底線風險管控機制,對於以助貸為名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詐騙之實的“偽創新”,要明確由警察機關依法懲處。最後,金融監管機構可以從其理所當然的監管對象——金融機構方面對助貸業務開展提出具體的監管要求,正如那個眾所周知的寓言所說,你要改變的不是整片荊棘,而只需穿好自己的鞋子。

  (本文作者介紹:金融新興商業模式的長期觀察者,現就職於某大型銀行,北京市網絡法學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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