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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監管規範“助貸”模式:未提催收不得外包

  上海監管規範“助貸”模式: 回歸管道本源 未提催收不得外包

  本報記者 謝水旺 上海報導

  上海金融監管部門繼續規範“助貸”模式。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多方核實獲悉,4月份,上海金融監管部門結束征求意見,下發了《關於規範在滬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貸款業務的通知》(簡稱《通知》)。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亦向上海金融監管部門核實了這份《通知》的真實性。

  “相比征求意見稿,對合作機構表述有所放寬。”上海一家助貸機構負責人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

  一位持牌消費金融機構人士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採訪時表示:“主要就是未提催收不得外包。強調助貸回歸本源,只是管道,以前助貸機構可以拿到銀行資金,直接放貸,現在就是將客戶推薦給銀行,由銀行放款。助貸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戶收取息費,只能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處獲得服務費,降低了客戶費用。”

  未提催收不得外包

  去年12月,21世紀經濟報導曾獨家報導上述《征求意見稿》檔案,強調助貸僅限收集客戶資料,催收不得外包。

  征求意見稿稱:“各機構與第三方平台合作的業務範圍,僅限於借款客戶資料的收集,但各機構需對借款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管理責任。各機構需獨立完成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後管理工作,不得將客戶風險評估、貸前初步審核、貸款檔案建檔和保管、貸款本息代收代付、不良資產催收等職責委託外包給合作平台完成。”

  彼時,曾有銀行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反映,對“催收不得外包”這個細則存在意見,尤其是信用卡業務,不太符合現實。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並未限定助貸僅限收集客戶資料,也未提催收不得外包。

  《通知》強調:“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合作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應審慎開展貸款業務的合作。合作雙方應建立完善的合作機制,明確業務範圍和操作流程,確定各方職責邊界。”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合作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時,不得將授信審批、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合作機構提供的借款人借款資料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最終審核責任,有效履行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後管理的主體責任。客戶風險評估、貸前審核、貸款審批、貸款核準發放、貸前檔案建檔和保管、貸款本息回收以及其他關鍵環節的信貸管理工作,必須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實施。”《通知》續稱。

  華東某城商行上海分行行長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我們分行和第三方機構沒有合作業務,催收也沒有外包,因此沒有影響。”

  《通知》再次強調,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放貸資金,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放貸。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借款人的貸後管理,禁止信貸資金被借款人關聯企業挪用於放貸。

  強調報送逾期客戶風險資訊

  《通知》強調,加強合作機構準入退出管理、加強業務風險管理、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上述內容與征求意見稿基本一致。

  不過,相比征求意見稿,《通知》新增了一條,強調報送逾期客戶的風險資訊。

  《通知》稱:“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征信管理條例》等檔案的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逾期客戶的風險資訊。”

  上述持牌消費金融機構人士表示:“以前,助貸機構開展行銷的時候,會以不用報送逾期數據為行銷點,對借款客戶比較有吸引力。現在,明確規定需要報送,更加規範了。”

  《通知》還稱,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為P2P網絡借貸機構以及撮合業務提供放貸資金。此前,征求意見稿僅稱,各機構不得為P2P網絡借貸公司提供借款資金。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了解到,一些P2P平台曾計劃引入銀行資金,豐富資金來源,不過如今,這一想法恐難以實現。

  “監管從資產端和資金端嚴控P2P網貸,在資產端進行限額,在資金端方面,不能從線下募集資金,也不能從銀行業金融機構引入資金,只能依照法定途徑募資。”上海錦天城律所律師曾崢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

  曾崢還稱,根據新的監管政策,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也不得為撮合業務提供放貸資金,通過助貸機構“撮合”的途徑變相為網貸提供資金的模式被否定。

責任編輯:王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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