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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整治辦“175號文”曝光:金融機構嚴禁為網貸機構增信

【財聯社】(記者 薑樊)記者獲悉,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辦在去年12月19日下發的《關於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範工作的意見》(簡稱“175號文”),監管層在已披露檔案中首次將網貸P2P機構詳細分類並逐一寫明處置方法的檔案,並首次定義了高風險機構。

按照“175號文”的分類,網貸機構共分為已出險機構和未出險機構。其中,已出險機構分為已立案機構和未立案機構。而在未出險機構中,則分為僵屍類機構、規模較小機構和規模較大機構。而規模較大機構則又分為高風險機構和正常機構。

“這份檔案對於地方監管部門來說,是一份實操性很強的指導檔案。”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方頌表示,目前行業的自律檢查工作進入收尾階段,通過這一輪的現場合規檢查,各地監管部門對行業整體風險情況更為清晰。但從這份檔案來看,目前監管的重心是“精準拆彈,風險出清”,遠未到備案階段。

另有業內人士認為,“175號文”措辭嚴厲,或是近日來各地頻出金融風險出清政策的根據。在嚴格監管之下,最終能夠成功備案的網貸平台數量或將低於市場預期。一旦日備份案成功,網貸平台的價值就會凸顯出來。

首次給出高風險機構定義 要求推動良性退出

“175號文”中規定,各地在摸清轄內P2P網貸機構底數的基礎上,按照風險狀況進行分類,繪製風險圖譜,明確任務清單。並首次給出了高風險機構的定義。

檔案顯示,如果網貸機構符合以下特徵之一的,就被列入高風險機構:平台存在自融、假標,或者資金流向不明的;項目逾期金額佔比超過10%的;負面輿情和新房較多的;拒絕、怠於配合整治要求的;合規檢查發現存在“一票否決”事項的網貸機構。

“儘管各家平台低於逾期率統計苟靜不一致,但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應了監管對於風險把握度十分嚴格。”網貸之家分析師張葉霞在接受財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這是監管層首次將高風險機構的定義詳細列出。

實際上,在中國互金協會網站上,已有超過百家機構已經披露了相關數據,其中便有項目逾期率和金額逾期率。根據互金協會網站數據披露,大部分金額逾期率在5%以下,但也有多家平台的金額逾期率已達10%以上,甚至有多家機構在30%以上。

“175號文”規定,對於在營高風險機構,要穩妥推動市場出清,努力實現良性退出。嚴格管控存量規模和投資人數量,執行“雙降”要求。同時,嚴格防範風險向持牌金融機構傳導蔓延,嚴格執行“四不準”要求,即金融機構不準通過網貸機構融資、不準為網貸機構提供擔保增信、不準接受網貸機構投資、不準銷售網貸機構產品。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表示,針對高風險機構,在清退出前,不允許金融機構為網貸平台提供擔保增信。那麽之前的引入第三方擔保機構,保險信用違約險的模式可能走不通了。

財聯社此前曾獨家報導,長安責任之前銷售的融資型保證保險,截至目前為P2P平台賠付接近20億元,其償付能力直接從二季度末的152.3%降至三季度末的-41.5%。監管已經介入實地調研。公司未了的保險責任餘額仍有22億元。銀保監會披露監管函,針對長安責任保險目前償付能力不達標現象采取監管措施,風險綜合評級為D類。(全文:

《長安責任保險遭遇P2P暴雷潮已賠20億 償付能力告急監管層介入實地調研》

“雖然該規定只針對高風險在營機構,但今後第三方增信模式應該也會受到影響。其中,第三方擔保影響不大,仍是下一步P2P網貸增信的主流模式。”尹振濤表示,但是網貸與保險機構合作的模式可能無法繼續了,這與之前銀保監會加強保險機構與互聯網金融合作的監管方向一致。

實際上,監管需要出清的機構不只有高風險機構。僵屍類機構也將持續出清,規模較小的機構也將堅決推動市場出清,引導無風險退出。

“175號文”指出,僵屍機構指待償餘額或新業務發生額超過3個月為零,關閉發標、投標功能或者相應功能運轉不正常等可實質性被認定為非正常運營的機構。對於這類機構,要盡快推動機構主體退出:將僵屍類機構名單對外公告,要求其限期辦理工商登記注銷,關閉網站或app。公告期結束,未出險投資者主張存量債券的,由各省網貸整治辦出具意見,移送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異常經營名錄,依法提請吊銷營業執照,協調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關閉網站、下架app。

而對不願主動退出的規模較小的機構,監管層將通過合規檢查,嚴查其違法違規行為。發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立即移送處置非集資工作機構或警察部門,同時將其實際控制人和高管人員列入涉金融領域黑名單。

部分網貸平台面臨轉型 仍需等待具體監管政策出爐

正常運營的大型網貸P2P機構的日子在嚴監管之下似乎也並不好過。根據“175號文”要求,針對也給正常運營機構,要堅決清理違法違規業務,不留風險隱患。對合規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邊查邊整,即查即改。嚴格控制存量規模和投資人數,執行“雙降”要求。資金存管銀行也要加強對網貸資金交易流轉環節的監督管理,防範網貸資金挪用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175號文”中針對正常運營的大型網貸P2P機構,還將積極引導部分機構轉型為網絡小貸公司、助貸機構或為持牌資產管理機構導流等。

“允許有條件的合規機構轉型網絡小貸和助貸導流機構。要知道網絡小貸可不再是資訊中介而是信用中介了。這是官方第一次為P2P網貸轉型打開了信用中介的口子,這一條值得期待。”尹振濤表示,那些合規的大型平台,特別是股東和資金實力較強的平台,可以在滿足網絡小貸申請資質的要求情況下,申請具有信用中介屬性的金融機構牌照,當然也會按照比P2P更嚴的監管標準展業。利好大平台,特別是股東實力強的網貸平台。

方頌認為,網絡小貸公司準入門檻較高,對主發起人、注冊資本、高管團隊都有較高要求;網貸平台有的側重於資產端,有的側重於資金端,轉型為助貸機構或為持牌資產管理公司引流,可以發揮特長,同時不碰資金或少碰資金,發揮持牌機構識別風險、控制風險的能力特長,幫助網貸機構合規經營。

不過,轉型恐並非易事。張葉霞直言,當下無論是網絡小貸還是助貸模式,在監管上均已經開始收緊。網絡小貸牌照已經被暫停,而相關網絡小貸行業的監管目前正在制定中,網貸機構轉型為網絡小貸,還需要等待相關監管落地之後才可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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