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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糾正趙宇案處理決定:屬正當防衛 原不起訴決定書撤銷

3月1日,檢察機關對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就趙宇見義勇為一案的處理作出糾正,認定趙宇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2019年2月21日,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以防衛過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趙宇作出不起訴決定,社會輿論對此高度關注。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下,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進行了審查。經審查認為,趙宇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原不起訴決定書認定防衛過當屬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決定予以撤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並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2018年12月印發的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對趙宇作出無罪的不起訴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表示,嚴格依法對趙宇一案進行糾正,有利於鼓勵見義勇為行為,弘揚社會正氣,歡迎社會各界監督支持檢察工作。

檢察機關對趙宇見義勇為一案的處理作出糾正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第一檢察廳廳長張志傑就本案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問:最近一段時間,“趙宇案”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檢察機關先後兩次對同一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請您介紹一下這起案件的緣起和經過。

答:趙宇一案系由福州市警察局晉安分局於2018年12月27日立案偵查。12月29日,福州市警察局晉安分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趙宇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福州市警察局晉安分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向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2019年1月10日,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因案件“被害人”李華正在醫院手術治療,傷情不確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同日警察機關對趙宇取保候審。2月20日,警察機關以趙宇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向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晉安區人民檢察院於2月21日以防衛過當對趙宇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引起社會輿論高度關注。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下,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進行了審查。福州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原不起訴決定存在適用法律錯誤,遂指令晉安區人民檢察院撤銷原不起訴決定,於3月1日以正當防衛對趙宇作出無罪的不起訴決定。

問:請您介紹一下案件的主要事實。

答:李華與鄒某(女,27歲)相識但不是太熟。2018年12月26日23時許,二人一同吃飯後,一起乘計程車到達鄒某的暫住處福州市晉安區某公寓樓,二人在室內發生爭吵,隨後李華被鄒某關在門外。李華強行踹門而入,毆打謾罵鄒某,引來鄰居圍觀。暫住在樓上的被不起訴人趙宇聞聲下樓查看,見李華把鄒某摁在牆上並毆打其頭部,即上前製止並從背後拉拽李華,致李華倒地。李華起身後欲毆打趙宇,威脅要叫人“弄死你們”,趙宇隨即將李華推倒在地,朝李華腹部踩一腳,又拿起凳子欲砸李華,被鄒某勸阻住,後趙宇離開現場。經法醫鑒定,李華腹部橫結腸破裂,傷情屬重傷二級;鄒某面部軟組織挫傷,屬輕微傷。

問:為什麽說原不起訴決定存在適用法律錯誤?

答:福州市晉安區檢察院以防衛過當對趙宇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存在適用法律錯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晉安區人民檢察院首次對趙宇不起訴,就是依據這一規定作出的。這種不起訴通常稱之為相對不起訴,雖然在結論上是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仍然認定其有犯罪事實存在,只是因防衛過當,情節輕微,而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經重新審查本案的事實證據和具體情況,進行認真分析和研究後認為,趙宇的行為屬正當防衛,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次對趙宇作出的是無罪的不起訴決定,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定不起訴。

問:認定趙宇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的主要理由是什麽?

答:主要理由有以下幾個方面:

1、趙宇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李華強行踹門進入他人住宅,將鄒某摁在牆上並用手機擊打鄒頭部,其行為屬於“正在對他人的人身進行不法侵害”的情形。趙宇在這種情況下,上前製止李華毆打他人,其目的是為了阻止李華繼續毆打鄒某,其行為具有正當性、防衛性,屬於“為了使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情形。

2、趙宇的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不應適用這一規定。首先,從防衛行為上看,趙宇在製止李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過程中始終是赤手空拳與李華扭打,其實施的具體行為僅是阻止、拉拽李華致李華倒地,情急之下踩了李華一腳,雖然造成了李華重傷二級的後果,但是,從趙宇防衛的手段、打擊李華的身體部位、在李華言語威脅下踩一腳等具體情節來看,不應認定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其次,從行為目的上看,趙宇在製止李華毆打他人的過程中,與李華發生扭打是一個完整、連續的過程,整個過程均以製止不法侵害為目的。李華倒地後仍然用言語威脅,鄒某仍然面臨再次遭李華毆打的現實危險,趙宇在當時環境下踩李華一腳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在“必要的限度”內。

問:認定趙宇正當防衛有什麽重要意義?

答:認定趙宇正當防衛有以下幾個方面重要意義:

一是推進法治建設,培育良好社會風尚。認定趙宇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有利於鼓勵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檢察機關通過辦案實踐,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辦案過程,使司法活動既遵從法律規範,又符合道德標準;既守護公平正義,又弘揚美德善行,最終實現“法、理、情”的統一。

二是回應社會關切,體現司法擔當。趙宇案受到輿論的高度關注,體現了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期盼,檢察機關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重新審查本案的事實證據,及時對錯誤的司法結論作出糾正,體現了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擔當精神,有助於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是進一步統一執法標準,明確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限。由於法律規定比較原則,實踐中正當防衛尺度很難把握,司法實踐中不時出現認定標準不統一的問題。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專門針對正當防衛問題發布了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以案例形式進一步廓清了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限,為司法實踐提供了重要參考。這次檢察機關對趙宇案撤銷原相對不起訴決定,重新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也是參照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同時,此案從防衛過當糾正為正當防衛,又進一步明確了執法標準,可供類似案件處理時參考借鑒,可以說具有典型示範意義。

聲明:本文轉自新華社、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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