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沉睡條款”已被激活!關於正當防衛,這6句話該知道!

已閱君今天想聊一個話題,和每個人關係都很大:在以往,法律中關於正當防衛的條款被稱為“沉睡條款”,它現在已經被“激活”了。

這件事最有說服力:3月12日,也就是前天,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中,多次提到關於正當防衛的內容。此前,檢察機關也采取了相關措施。

現在采取了哪些措施,來激活關於“正當防衛”的條款,效力怎麽樣?這一“沉睡條款”被激活,意味著什麽?會給我們的社會和生活帶來哪些變化?

從這3個案例說起

3月12日,當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說到“於海明案”和“趙宇案”時,短短一百多字,被掌聲打斷了兩次。

去年,有個問題始終在困擾著每個人:遇到行凶的壞人,是逃跑,還是反抗?是見義勇為,還是畏首畏尾?

因為在去年,有這麽三個案例:“昆山於海明案”“福州趙宇案”“淶源反殺案”,挑動公眾神經持續半年之久,對什麽才算正當防衛的討論,也差不多持續了半年。

▍在趙宇案被糾紛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法理評析

大家這麽關注,原因很簡單:正當防衛事關每一個人切身安全,最後會有什麽結果,則決定大家遇到相關事件時,該采取何種行動和態度。

這三個案子很有特點,等於分別問了三個問題。

“昆山於海明案”當自己遭到壞人侵害時,能不能勇敢自衛?

“福州趙宇案”路見不平,能不能拔刀相助?

“淶源反殺案”當凶徒入侵住宅時,能不能實施無限防衛?

從最後的結果來看,答案都是:能!

因為“法不能向不法讓步”。從這8個字,自然不難看出:長久被稱為“沉睡條款”的正當防衛,在經過去年這三個案件後,已經被“激活”了。

檢察機關態度,兩渠道已表明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對正當防衛行為的這種態度,之前已經通過兩種渠道表現出來。

第一種叫法理評析

在昆山檢察機關對於海明做出不起訴決定後,當天江蘇省檢察院官方微信公號發布文章,詳細說明了為什麽不起訴。

中間有這幾句話,在剖析完案情之後,筆鋒一轉,開始講述法理:

“‘合法沒有必要向不法讓步’。正當防衛的實質在於‘以正對不正’,是正義行為對不法侵害的反擊,因此應明確防衛者在刑法中的優先保護地位。”

今年3月1日,在對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就趙宇案的處理作出糾正後,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進行了回應。

這個回應中,有這麽一個表態:福州市晉安區檢察院首次對趙宇不起訴,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因為那種不起訴通常稱之為相對不起訴,雖然在結論上是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仍然認定其有犯罪事實存在,只是因防衛過當,情節輕微,而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去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

第二種叫指導性案例。

去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相關指導性案例(詳見往期文章《意義重大!關於正當防衛,最高檢出指導性案例了!

已閱君之前聊過: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稱為非正式的司法解釋,如果直白一點,就是介於法律和非法律之間的“準法律”。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對趙宇案的回應中,專門放入這麽一句話:“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專門針對正當防衛問題發布了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以案例形式進一步廓清了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限,為司法實踐提供了重要參考。”

背後的意思顯然就是:今後檢察機關處理類似案件時,要參考借鑒這些指導性案例。

態度很明確:鼓勵人們遇到侵害時,要勇於正當防衛。

關於正當防衛,有這6句話!

這種態度和之前的司法實踐很不同:原先判斷正當防衛,主要依據是比對雙方的傷勢是否均等,如果防衛一方的傷勢明顯輕於加害一方,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正因如此,有關正當防衛的規定,才變成了“沉睡條款”。

不管是指導性案例,還是工作報告中所提到這些案例,都意味著:對怎麽判定正當防衛,已經發生很大的變化。

那麽,哪些行為是正當防衛呢?

先從自衛來說,簡單來說,差不多就四句話:

1.預先估計到有人想傷害自己,隨身攜帶刀及其他防身武器,不影響對正當防衛的認定。

2.別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勇敢地拿刀砍回去。

3.別人拿刀砍你,你奪下刀砍回去,砍著砍著對方跑了,你覺得不安全,可以繼續追著砍。

4.有人拿著凶器,已經表現出要砍你的可能性,你可以按照對方已經行凶,來進行防衛。

再從見義勇為來說:

1.看到有人喊“救命”,可以勇敢地上前救助,就算把對方打成重傷,也是正當防衛。

關於見義勇為,還有一條,在工作報告中有的:

2.看到有人在欺負弱小,哪怕對方未成年,如果製止無效,就可對他進行正當防衛。

現在,這一塊已經厘清了:正當防衛不是以暴製暴,是法律鼓勵和保護的,是合法行為。

今後,該出手時,可以出手了。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