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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中國首個金融法院議案亮相全國人大常委會

  中國唯一一家金融法院擬在上海設立。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關於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的議案,如果本次會議通過該議案,金融法院將籌備掛牌。

  金燕2億對賭、寶萬之爭,以及吳英案,這些非傳統金融案件類型,或許在未來的上海會有新的範本。

  金融法院是獨立設定的專門法院,具有中級法院規格,雖然管轄權僅限上海,但多位專家向新浪財經表示,它將對中國金融案件審判起到引導示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的 “說明”中,解釋了為何將首個金融法院設立在上海。其中特別提到,近年來上海法院受理的涉金融案件呈現新類型案件多等特點。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院長、上海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副會長倪受彬向新浪財經表示,現在金融產品特別多,並且和傳統的金融產品屬性不一樣,原來是分類經營,分類監管: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分類清楚,現在的金融產品具有模糊性,結構複雜化。

  “比如寶萬之爭,是一個保險產品呢,還是一個投資產品呢?它具有保險和投資的雙重屬性。比如對賭協定,看上去是個保證,實際上又和傳統的保證不一樣,和傳統商法的擔保也不一樣。比如回購、增信,這些和傳統的擔保也不一樣。”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解釋,原來的法律框架裡將金融涵蓋在經濟領域,經濟案件的訴訟大多按照公司法、民商法體系運作。但是金融業務發展非常快,有其特殊性。“例如非法集資、民間借貸案件全部是按照刑法去執行,沒有一個專門的金融立法。”

  草案中明確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範圍,是上海市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具體包括:金融借款、票據、信用證、證券、期貨、保險、融資租賃、典當、金融仲裁等一審、二審和再審金融商事案件;以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涉金融行政案件;新型、重大、疑難、複雜的金融案件等。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法院的管理範圍包括了民事和行政審理,但並未納入金融刑事案件。

  尹振濤認為,“金融首先就不是一個刑事的問題”,他以6年前因非法集資被判死刑(2018年減刑至25年)的吳英案為例,“之前也有一些非法集資案件,從審理角度講,先在金融經濟領域、民事領域解決,要比直接上升到刑事領域,會在風險化解等問題上有很大的幫助。”他說,“沒有必要什麽都能做,既然是專門法院,應該體現專門的意義。”

  設立獨立的金融專門法院,目的是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金融審判體系。時逢強監管之年,與監管進行配合。

  尹振濤表示,“訴訟容易、執行難,特別是金融案件。”他相信,上海金融法院的設立,“在金融案件的執行層面可能會有很大幫助。”

  倪受彬表示,監管是保護公共利益、穩定價值,民事賠償更多的是從違約的角度,保護單個的契約,即保護個人利益。二者互動,加強金融監管,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正如倪受彬所說,儘管上海金融法院僅限於上海一地的金融案件,但通過高品質的金融案件的審理,包括涉外案件的發布,對全國金融市場的穩定有引導示範功能。更何況上海是中央確定並支持建設的國際金融中心,計劃在2020年建成。

  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會議通過設立上海金融法院方案,待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開始籌建工作。這被看成是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標誌性舉措。

  草案說明中亦表示,設立上海金融法院有利於增強中國金融司法的國際影響力。從經濟大國邁向經濟強國,掌握國際金融交易規則的話語權至關重要,而金融法治環境是其中的基本要素和重要保障。(劉洋/新浪財經)

責任編輯: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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