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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8月底前掛牌 管轄金融民事和行政案件

  新京報訊 (記者王姝)上海金融法院的設立“時間表”已敲定,計劃在今年8月底前正式掛牌。其案件管轄範圍為金融民事和行政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昨日下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林文學作出如上回應。

  昨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以166票讚成、1票反對、3票棄權,表決通過了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決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閉幕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林文學回應了有關上海金融法院“時間表”、案件管轄範圍等提問。

  為何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林文學說,上海是中央確定並支持建設的國際金融中心,轄區內金融機構數量多,外資金融機構佔比大,金融要素市場齊全,金融市場交易額巨大。近年來,上海市各級法院涉金融案件數量迅速增長,2013年到2017年平均每年增長51%,去年受理一審金融民事案件達到17.9萬件。“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及八個基層法院都設有金融審判庭,其他法院也設立了專門的金融案件合議庭,從事金融審判的專業法官有124人,具有良好的金融審判人才基礎和比較豐富的金融審判經驗”。

  他強調,近年來上海法院審理了一大批新型、疑難、複雜的金融案件,因此按照先行先試的要求選擇在上海探索設立金融法院。

  林文學認為,設立上海金融法院“有利於進一步提高金融審判專業化水準,統一裁判的標準,促進法律統一適用,提升金融審判質效和司法的公信力,有利於建立健全公正、高效、權威的金融審判體系,有利於為金融工作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也有利於服務保障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發展和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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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席審判外逃貪官 法律援助是否適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刑訴法修正草案,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成為委員熱議焦點

  新京報訊 (記者王姝)4月27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刑訴法修正草案時,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成為熱議焦點。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信春鷹提出問題,法律援助制度應該適用於外逃貪官的缺席審判嗎?

  建議對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做通盤研究

  刑訴法修正草案增設一章規定了缺席審判,明確規定:對於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此外,缺席審判程式專章也對如何保證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作出了若乾規定:賦予被告人的近親屬上訴權,對委託辯護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規定等。

  “建議有關部門能夠對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做通盤研究”,分組審議時,信春鷹說,“追逃追贓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和一般的缺席審判對象相比有特殊性,比如潛逃境外的人不是沒有能力,而是拒不回來。”

  信春鷹認為,法律援助的對象是有法律規定的,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條例專門規定,哪些人、哪些案件可以申請國家法律援助,可以申請國家法律援助的案件一般都是以國家或者政府機構為義務方的,比如請求國家賠償,或因主張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等。涉及追逃追贓的刑事犯罪嫌疑人,他不出席審判不是因為沒錢、沒有能力,而是為了逃避管轄。無論如何不是法律援助的對象,這是社會公平的底線”。

  “留置”措施監察委、檢察院如何銜接

  刑訴法修正草案提出,對於監察機構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

  “這裡首先沒有說清是移送了還是沒有移送,如果沒有移送,我認為檢察院越權了,那是監察機構的事,如果是移送了當然可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培林表示,監察法規定留置的時間一般是可以到三個月,必要的話還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可以留置六個月。“檢察機構什麽時候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是第三個月的時候還是第一個月,還是第一周,沒有寫清楚”。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李秉記還提出一個監察委、檢察院的程式銜接問題。“草案第170條關於檢察機構對監察機構移送的案件,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這裡的‘必要’過於抽象,什麽叫‘必要時’?什麽叫‘不必要’?如果界定不清楚,有可能造成兩個部門扯皮的現象,你說必要,他說不必要。所以建議請憲法和法律委員對‘必要時’斟酌一下,最好能具體化,有硬性的規定,不要留很多太空。”李秉記表示。

責任編輯: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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