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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管轄明確 不受理網貸引發的刑事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的審級是中級法院,其受理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訴訟標的額是人民幣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如果案件的一方當事人不在上海市,其訴訟標的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3億元以下。

  本報記者 王峰 北京報導

  8月21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上海市近年來金融審判工作、上海金融法院相關情況。此前一天,作為全國首家專門的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掛牌成立。

  據報導,上海金融法院首日共收到訴訟材料21件,當場立案20件,受理案件標的總額超過10億元。

  金融反映國民經濟運行,且標的巨大、涉眾廣泛,上海金融法院管轄哪些案件備受關注。上海金融法院院長趙紅在發布會上介紹,上海金融法院實行以案由為主、主體為輔的管轄原則。也就是說,上海金融法院既受理轄區內特定類型的案件,也受理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等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相關的案件。

  這樣的管轄原則為金融創新留出了余地,但也遭遇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時就有觀點認為,依據特定被告的身份確定管轄範圍,在具體案件審判中,可能會有道德風險。

  基本形成金融審判組織體系

  2013年到2017年,上海法院受理的涉金融民商事案件數量年平均增長率為51%,近五年來審結一審金融案件共計47.8萬件,其中包括了一批具有國際和全國影響力的金融糾紛案件。

  比如全國首例跨市場金融衍生品內幕交易即“光大烏龍指”系列案,確立了投資者損失與內幕交易行為之間因果關係的認定規則;全國首例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支持證券投資者起訴案等案件。

  “設立金融法院,有利於統一裁判尺度、統一裁判理念,解決金融案件‘同案不同判’問題。對於正在建設國際金融中心的上海來說,也有助於其提升營商環境。”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

  “從全球視野來看,金融法治環境已經成為衡量金融中心是否具備足夠競爭力的基本要素,目前世界主要的國際金融中心均建立了與其金融體系特點相適應的專門的金融糾紛解決體制機制,我國金融司法體系建設還需要進一步推進發展。”上海市高院副院長盛勇強在發布會上說。

  2009年以來,上海高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及上海8家基層法院先後設立了金融審判庭(內設機構改革後設金融庭的基層法院為4家),其他基層法院也設立了金融審判專項合議庭,基本形成相對獨立的金融審判組織體系。

  上海金融法院按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組建,經上海一中院、二中院金融審判庭整體劃轉和上海全市法院公開選調,該院有28名入額法官,具有博士學位的6名,碩士學位以上的26名。

  “設立金融法院的首要意義就是培養一批金融審判專業人才,儘管各地已普遍設立金融審判庭,但金融庭法官大多是從民商事審判庭轉來的,難以滿足金融專業審判需要。”中國政法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少軍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

  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留有余地

  上海金融法院院長趙紅在發布會上介紹,上海金融法院的審級是中級法院,其受理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訴訟標的額是人民幣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如果案件的一方當事人不在上海市,其訴訟標的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3億元以下。

  上海金融法院審理11類已有案由規定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包括證券、期貨交易、信託、保險、票據、信用證、金融借款合約、銀行卡、融資租賃合約、委託理財合約、典當等糾紛。

  還有一些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也納入了管轄範圍,包括獨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網絡借貸、互聯網股權眾籌等。

  值得注意的是網絡借貸糾紛,“當事人一方為網絡借貸平台的屬於金融民商事案件,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是自然人,則屬於普通的民事案件,在金融民商事案件之外,不屬於上海金融法院管轄。”趙紅說。

  各個地區法院之間,某類案件的管轄機構也不同。上海市涉及 P2P 網絡借貸平台的案件歸屬於金融審判庭管轄,杭州市內互聯網金融借款與小額貸款糾紛歸屬杭州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且案件數大,是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理的主要民商事案件類型之一。

  如果上海設立互聯網法院,或者杭州設立金融法院,關於網絡借貸糾紛案件的管轄或許還會變化。

  據趙紅介紹,因網絡借貸引發的刑事案件,依據刑事訴訟法仍由其他法院管轄,不屬於上海金融法院管轄範圍。

  隨著金融的發展也創新,上述案由可能不能完全涵蓋上海金融審判實際,故採用了“等”的表述。趙紅介紹,上海高院可以從實際出發,頒布具體的實施細則。

  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

  此前,最高法院已經發布司法解釋,明確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這三個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相關案件的管轄。

  但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4月進行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信春鷹提出,依據特定被告的身份確定管轄範圍,在具體案件審判中,可能會有道德風險。金融案件很複雜,相關方利益攸關、利益重大,建議還是要以案件的類型、社會影響力來確定管轄,以避免道德風險和廉政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負責人8月16日答記者問時指出,對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集中管轄有必要性,且不會引發很大爭議。這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

  該負責人還指出,如果不統一管轄,而由各地不同的法院通過個案解釋規則,難免會產生執法不統一現象,進而影響交易者的信心與交易場所的地位。

  “實質性解決金融糾紛的關鍵,是制定相對獨立的金融訴訟程式。儘管設立了專門的金融審判庭和金融法院,但目前審理金融案件還是適用民事訴訟法。比如金融案件的特點之一是涉眾性,一起案件可能涉及上萬人,這種情況下,每個當事人分別去起訴就無法根本解決糾紛。”劉少軍說。

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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