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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生菌相關法規小問答

益生菌是一類對宿主有益的活性微生物,是定植於人體腸道、生殖系統內,能產生確切健康功效從而改善宿主微生態平衡、發揮有益作用的活性有益微生物的總稱。

哪些菌種可以用於食品?

我國在2001年發布了《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種名單》以及《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種名單》,名單包括兩歧雙歧桿菌(Bifidobacterium bifidum)、嬰兒雙歧桿菌(Bifidobacterium infantis)等10個菌種。

我國還先後於2010年和2011年發布《可用於食品的菌種名單》和《可用於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並在隨後幾年以公告形式對名單進行了增補。

截止2019年,可用於食品的菌種名單中包括了35個種或亞種,可用於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包含:

嗜酸乳桿菌

(Lactobacillus acidophilus)NCFM

動物雙歧桿菌

(Bifidobacterium animalis)Bb-12

乳雙歧桿菌

(Bifidobacterium lactis)HN019

等9個菌株。

不在名單中、且在我國沒有傳統安全食用歷史的微生物菌種,應按照相應的管理規定,申報獲得批準後才可用於食品。

目前,批準詳單將儘快整理髮布。

是否所有可食用的微生物都是益生菌?

當然,並非所有的可食用微生物都可稱之為益生菌。我國益生菌常用於食品、膳食補充劑,和活菌藥物及微生態活菌製劑。

近年來,隨著「益生菌」這一概念的廣泛應用,市面上存在將「益生菌」的概念作為廣告噱頭濫用的情況。

中國營養學會益生菌益生元與健康分會於2019年5月29日發布的《益生菌與健康專家共識》對益生菌的定義是:

益生菌是活的微生物,當攝入充足的數量時,對宿主產生健康益處。

發酵食品中的微生物不能直接稱為益生菌,腸道中的有益菌、糞菌移植物及相關製品也不屬於當前益生菌概念。

只有在進行分離鑒定、安全評價及功能試驗後且符合益生菌概念的,才能稱為益生菌。

益生菌有哪些特性?

1

益生菌必須是活的

2

益生菌必須是安全的

3

益生菌的作用與其劑量有關

4

必須有足夠證據證明益生菌對人體是有益的

5

益生菌的作用具有菌株特異性

益生菌法規發展趨勢

我國2001年發布的《益生菌類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國食葯監注[2005]202號)規定:「益生菌類保健食品系指能夠促進腸內菌群生態平衡,對人體起有益作用的微生態製劑」。

目前,現行的益生菌食品管理規定及相關技術規範已實施較長時間,部分規定和要求已無法適應益生菌研究的最新進展,也不能滿足益生菌產業的發展要求。

如死菌及菌種代謝產物可以作為益生菌類保健食品的類別、標籤標識未要求標示菌株號等。

因此,我國尚需結合國際上的經驗,儘快完善相應的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進一步細化菌種標準標識的相關規定,及時更新和完善益生菌類保健食品功效評價的相關技術規範,引導企業和科研機構合理開發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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