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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斐資產被警示:輝山乳業相關基金產品未履誠信義務

  新浪財經訊 近日,江蘇證監局發布了對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警示函。公司於2016年3月30日成立歌斐創世優選一號、二號投資基金,在管理過程中,公司未履行誠實信用義務和謹慎勤勉義務。

  詳情如下:

  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於2016年3月30日成立歌斐創世優選一號、二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在管理上述基金過程中,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你公司明知基金受讓的基礎資產系遼寧輝山乳業集團(沈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山集團)對輝山乳業(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山中國)的借款債權,卻在基金合約中披露為應收账款債權,未履行誠實信用義務。

  二、你公司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一是基金合約關於產品風險的揭示前後不一致,基金合約第十八條“風險揭示和風險承擔”之“特別提示”中產品風險為“中等”,基金合約其他部分產品風險為“中高”;二是未對盡職調查中收集的輝山中國合並會計報表相關數據進行仔細審閱,未發現報表中部分數據勾稽關係的明顯錯誤;三是未對盡職調查報告中的相關公司股權結構圖進行仔細審閱,未發現圖中輝山集團的股權結構與實際不符。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擇機對你公司的整改落實情況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8年7月31日

責任編輯:公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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