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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實控人頻“失聯” 銀行託管職責之爭發酵

  私募基金實控人頻“失聯”,銀行託管職責之爭發酵

  私募託管方的法定職責因此倍受關注,而業內對於試用法條、是否共同受託、登記與開會權責等都存在著不小的爭議。

  梁軼雯

  在私募基金實控人頻頻“跑路”、“失聯”的情況下,其背後的託管方銀行被推到了聚光燈下,銀行網點成為了投資人能抓住的希望所在。私募託管方的法定職責因此倍受關注,而業內對於試用法條、是否共同受託、登記與開會權責等都存在著不小的爭議。

  日前,上海意隆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鬱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財行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相繼失聯,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經營中斷,引發了市場震動。

  中國基金業協會於7月13日立刻發文,要求相關備案私募基金的託管銀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約的約定,切實履行託管人職責,建立應急工作機制,統一登記相關私募基金投資者情況,做好投資者接待工作。

  “備案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可以按照託管銀行公布的方式進行登記,提供基金合約、劃款憑證、身份證明等材料資訊。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情況下,託管銀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約的約定,切實履行共同受託職責,通過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和保全基金財產等措施,盡最大可能維護投資者權益。” 中國基金業協會在文中表示。

  而隨後,中國銀行業協會7月23日刊登了首席法律顧卜祥瑞接受媒體採訪的表態,似對於上述多處內容進行了回應。

  “《基金法》並未規定銀行共同受託責任、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託管銀行並不具備‘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等法定職責、託管銀行依法依規不承擔‘統一登記私募基金投資者情況’義務、商業銀行作為託管機構依法不承擔‘保全基金財產’連帶責任。” 卜祥瑞表示。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公示的私募基金服務機構情況,擔任阜興系私募基金託管人的光大銀行、恆豐銀行、浦發銀行、浙商銀行均不具有私募基金服務機構資格,不屬於私募基金服務機構,不應承擔基金份額登記等職責,卜祥瑞表示。

  卜祥瑞認為,《基金法》僅適用於公募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適用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而4家阜興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意隆財富、鬱泰投資和西尚投資等3家公司管理的均為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資基金,不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因此不應適用《基金法》;易財行財富資產管理公司管理的雖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但該基金無託管人。此外,《基金法》並未要求託管人承擔共同受託責任。即使是證券投資基金,託管銀行也無共同受託的法定職責。

  此外,中銀協同日刊發協會首席經濟學家巴曙松所撰寫的《合理界定託管機構的職責範圍,促進資產管理業務鏈的良好合作》一文。文中指出,“如果私募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失聯’,不宜將接管責任超出合約範圍延伸到託管機構,因為這不僅和整個資管新規一直致力於破除資產管理行業的剛性兌付和軟約束的政策導向相悖,也容易導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

  在這種情況下,更為合理的方式,應當是盡快組織原基金管理人團隊人員繼續履行管理人職責,並尋找合適的私募管理人接替原管理人;同時,在必要時,由監管部門、地方政府牽頭組織成立清算小組,做好資產保全、清算分配事宜。巴曙松在文中表示。

  就此,一位金融業資深律師對藍鯨財經表示:“確實存在爭議,實際操作不確定,要看託管協定怎麽約定。”

責任編輯:陳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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