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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隆財富等私募實控人失聯 “牽出”託管人亂象

  日前,上海一家私募基金實控人失聯後,4家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經營中斷,隨即引發市場震動。事件一出,作為資管行業的“守門人”,託管人的職責開始備受關注。

  不過,中國證券報記者調查發現,在私募基金領域,託管業務中的違規現象並不鮮見。有託管機構對管理人指令的審核流於形式,甚至只是做了形式上的託管,以致出現管理人挪用資金或龐氏騙局等亂象。

  業內人士表示,託管人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一道重要防線。如何更好地發揮託管人的作用,不僅是備受關注的大課題,更是關乎每個投資者切身利益的必選題。

  託管人承擔何責

  日前,在上海意隆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意隆財富”)、上海西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尚投資”)、上海鬱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鬱泰投資”)和易財行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失聯後,涉及的託管人備受各方關注。

  記者查詢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披露的資訊發現,上述基金公司共發行了上百隻私募基金產品,涉及的託管人包括平安銀行光大銀行上海銀行國信證券招商銀行、恆豐銀行、浦發銀行、浙商銀行等多家金融機構。

  消息一出,有意隆財富的投資者向記者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經營中斷嚴重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都有責任。現在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跑路了,託管機構是否應該共同擔責?”

  對此,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已做出回應,稱已經要求相關備案私募基金的託管銀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約的約定,切實履行託管人職責,建立應急工作機制,統一登記相關私募基金投資者情況,做好投資者接待工作。協會強調,託管銀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約的約定,切實履行共同受託職責,通過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和保全基金財產等措施,盡最大可能維護投資者權益。

  協會發布公告後,意隆財富當日晚間發布公告表態稱,將嚴格遵循協會的公告內容處理相關事宜,積極配合投資者進行託管行的登記工作,協助託管銀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和保全基金財產等措施,盡最大可能共同維護投資者權益。

  “在管理人跑路、失聯的情況下,基金託管人應該承擔起積極責任。”北京德潤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柯荊民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就核心業務而言,託管的實質是安全保管和監督管理人。

  記者調查了解到,目前,託管銀行已經采取臨時止付、凍結账戶等措施,以維護好基金账戶資金安全。備案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可以按照託管銀行公布的方式進行登記,提供基金合約、劃款憑證、身份證明等材料資訊。另據報導,已有股份製銀行上海分行暫停開展契約型私募基金的託管業務,不再出具相關確認函;還有股份製銀行人士表示,該行雖未停止私募基金託管,但已經收緊私募基金託管業務,包括嚴格審核實際控制人、關聯交易等。

  在私募跑路等事件發生後,業內人士普遍表示,在基金管理人發生異常且無法履行管理職能時,基金託管人作為共同受託人,應當在法律規定和基金合約約定的範圍內,履行受託職責,以基金為部門,召開持有人大會,接管基金管理權,代表投資者追討資產,最大限度地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柯荊民認為,通常情況下,私募基金託管人應該履行以下職責:一是實現信託的隔離原則,建立私募基金募集账戶與託管账戶的有效隔離。要求基金管理人分別開立基金募集账戶與託管账戶,嚴禁兩類账戶混同使用;二是認真履行指令審核流程。嚴格按照基金合約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進行形式審核,發現投資指令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及合約約定的,應拒絕執行並及時通知管理人。審核的對象包括基金投資對象、投資範圍、投資比例、禁止投資行為等;三是堅持基金“資金閉環管理”。在基金合約及相關投資合約中均明確約定託管账戶是基金資金劃轉及回籠的唯一账戶。對於確因投資者原因需要調整資金流向或收款账戶的,應要求投資人出具書面說明,並附有充足的證據。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原森泰也表示,法律對託管人的職責規定是比較明確的,大體可以分為四項:一是保管基金財產;二是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三是對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的監督;四是其他職責。“其中對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的監督是核心。”

  託管違規現象屢見不鮮

  據記者了解,在實踐過程中,私募基金的託管業務依然存在不少問題。一家股份製銀行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各家銀行對託管業務都是比較重視的,“基金開一個託管戶,存續期基本上有三五年,因此開一個是一個。”

  不過,上述銀行人士表示,市場上託管账戶的競爭比較激烈。在這種情況下,基金會根據走款方便性、託管費率高低等指標選擇託管人。對於一些小基金來說,走款的方便程度是考慮重點。“例如兩三億規模的基金,更願意挑那些小銀行,因為他們走款方便,不需要太多審核。”

  “部分銀行為了存款沉澱,有時隻做形式上的託管,實質上就是企業下什麽指令,就往哪裡付款。”上述銀行人士就指出,一旦資金明顯違背規定用途而託管行沒有詳細審核,那肯定要承擔責任。

  “一些託管人沒有嚴格進行分账管理,對於管理人指令的審核也流於形式,以致管理人可以方便地挪用資金,甚至出現沒有項目的資金池現象或龐氏騙局,造成私募基金的亂象。”柯荊民認為。

  原森泰也表示,通常來說,託管人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約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並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對於依據交易程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約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但是,實踐中經常出現基金託管人在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方向不符合基金合約約定時依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不合格劃款指令劃款的情況,導致基金投資人的權益受損。“由於基金託管人基本由私募基金管理人選定,大多數情況下,基金託管人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監督職責履行不到位。”他說。

  至於“資金閉環管理”,柯荊民認為,由於非標產品運作相對封閉,資訊不夠透明,對於這部分業務,託管人實際上很難履行職責。因此,在相應金融基礎設施完善前,基金託管人有義務持續關注投資標的資產情況,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時按照投資账目辦理工商登記等法定確權變更,防止發生資產被非法轉移或者滅失,以致損害投資者利益。

  此外,原森泰表示,立法者和監管者的意圖非常明確,那就是以託管為原則,不託管為例外。但是,由於立法和監管規則留下可以不託管的口子,再加上其他原因,導致現實中私募基金不託管情形較多,這非常不利於私募基金投資者權利的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託管人能夠較好履行責任。以某大型銀行為例,該行對託管業務做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如要求排查所合作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是否存在非法集資行為,包括且不限於調查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是否具有相關資質,是否向特定對象募資,是否通過不適當方式宣傳,是否承諾保本或固定收益等。又如,要求私募基金進行每筆投資後,應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提供投資確權憑證。一個月內未收到投資標的權屬證明檔案的,應向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出具催收提示函。

  更好發揮託管人作用

  回顧中國基金業歷史,公募基金行業正在一整套監管法規體系的引導下逐漸成長起來。其中,強製託管制度使基金資產保管和基金資產管理分離,杜絕了基金管理人挪用、轉移基金資產的可能,保證了持有人的資金安全。20年來,公募基金行業沒有出現重大系統性風險,沒有出現一起挪用資金事件。

  那麽,如何借鑒公募基金的經驗,更好地發揮私募基金行業託管人的作用?對此,原森泰表示,一方面,私募基金需要全面進行託管,雖然這一立法程式會比較長,但將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另一方面,明確所有類型私募基金託管人的受託管理義務,切實促使其承擔起信義義務。

  在柯荊民看來,應該在託管合約中完善託管人的核心職責,即交易監督、資金清算、資訊披露。他強調,私募股權基金託管人資金清算職責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及時辦理資金交收;二是保障資金安全流轉。就前者而言,在託管账戶資金充足的前提下,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有效指令,在合約約定的時間內,將資金劃轉至指定账戶,即視為託管人已履行了該環節的託管職責。重要的是後者,實踐中通常通過“資金閉環管理”來實現,即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如投資、支付退出金額、支付計劃收益、收取參與款,均應通過託管账戶進行。同時,鑒於資金從託管账戶劃出後,託管人無法控制資金流轉,基金合約中通常要求被投資主體將投資本金及收益劃轉至託管账戶。“資金閉環管理”通過託管人監督資金流轉,實現資金與指令隔離,是保障基金資金安全的重要手段。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據業內人士介紹,與目前境內託管人主要從事基礎服務不同,境外成熟市場的託管人除了提供資產保管和清算、結算等傳統託管服務外,還會提供增值服務。例如,一位在美國從業多年的基金經理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境外託管機構除了保障資金安全之外,還會給機構提供做空工具等服務。而且,境外市場從事託管業務的機構,除了普通的綜合性銀行外,還有很多專門提供託管業務的機構。

  另據介紹,境外託管銀行的託管網絡覆蓋能力很強,有的甚至覆蓋全球100個以上的市場。同時,境外託管銀行都有非常強大的技術系統。所以,國際化布局和技術支持也值得境內託管機構借鑒。

責任編輯: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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