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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興系180億私募爆雷困境 誰來牽頭處置失聯私募?

  “阜興系”180億私募爆雷困境 誰來牽頭處置失聯私募?

  本報記者 辛繼召 謝水旺 方海平  深圳、上海報導

  導讀

  與P2P網貸不同,此次爆雷為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對投資人保護有一套完整的機制,本應權責明晰。但,爭議之處在於,私募基金發生異常且無法履行管理職能時,作為資產託管方的銀行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既非“假理財”,也不是代銷,而是私募實際控制人失聯。

  7月24日,網傳“上海銀行270億理財基金,100萬起購,血本無歸”。上海銀行隨即辟謠,此非其發行的理財產品,也非代銷,而是阜興集團旗下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行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在現場與投資者交流獲悉,投資者稱,此前已向警察部門、基金業協會等監管部門尋求溝通。但警察部門表示,這是經合法備案的私募機構,無法立案;基金業協會則在一則公告中公布了託管銀行的通訊方式,並要求託管銀行代行管理相關責任。投資者據此前往上海銀行等託管行。

  現場一位投資者告訴記者,其訴求是,想查詢清楚這些資金到底去了哪裡,投資者還能拿回多少,銀行是否應該承擔一定責任。

  多位阜興系內部員工表示,私募涉及未償資金估計180億元左右。

  但,與部分P2P網貸平台爆雷後,一般由地方警察機構負責登記、偵辦不同,私募基金實際控制人失聯,銀行有口難言,監管隔空喊話,顯示這一領域存在監管和處置的模糊地帶,仍待澄清。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獨家獲悉,監管部門曾多次開會討論阜興系私募基金的處置,一度對託管銀行的責任認定存在多種意見。其中,有監管部門曾要求託管銀行代行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責任,穿透掌握基金資金流向,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保全基金財產。也有監管部門提出,應當依法行事,按照法定責任確定託管銀行的責任,加強溝通,而不是喊話方式。

  7月23日深夜,中國銀行業協會首席法律顧問卜祥瑞表示,個別機構與部分投資者要求託管銀行承擔共同受託責任,甚至要求託管銀行統一登記投資者情況等,這些要求不僅違反了《基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也與證監會、基金業協會發布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存在衝突,而且缺乏合約依據。同時,上述要求也不符合“資管新規”提出的打破資管行業剛性兌付、防控金融風險原則,極易強化投資者的剛性兌付預期,弱化市場紀律,增加道德風險。

  180億私募實控人失聯

  事情起於私募基金實際控制人失聯。

  6月末以來,阜興系旗下私募公司辦公室人去樓空,實際控制人失聯,引發投資者恐慌。一位意隆財富員工稱,6月25日,他正常上班,雖感覺管理層有點異樣,但並未在意。第二天一早得到通知,阜興系實際控制人朱一棟失聯,不用去上班了。

  投資人先是找到警察。該基金的多位投資者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該私募“爆雷”後,警方認為意隆財富等機構擁有私募基金資質,無法立案,應向主管機構了解情況。

  隨後,投資人又找到託管銀行。7月24日下午,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來到上海銀行浦東分行營業部,多位投資者聚集在銀行大堂交流稱,其根據基金業協會公告的託管銀行聯繫方式,找到託管銀行想了解投資基金的資金流向等資訊。不過,幾名投資者代表和上海銀行相關負責人開會溝通後無果。

  多位阜興系私募內部員工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雖然網傳阜興集團旗下目前的私募基金存續規模或達270億元,但據其內部高管介紹,部分已經到期償還,涉及未償資金估計180億元左右。之後,記者也和意隆財富負責人有溝通,但並未獲悉更多資訊。

  一位投資者出示的產品材料顯示,其所投資的“意隆新材料產業發展基金一期”成立於2017年4月28日,將於2018年10月29日到期,募資資金約4.45億元。基金管理人為上海意隆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託管人為上海銀行浦東分行,擔保人為上海阜興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基金主要投資於稀土行業企業(包括稀土礦產、稀土貿易上下遊企業等)股權收益權。上述意隆財富員工稱,基金融資方為阜寧稀土實業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東為朱冠成和邱素珍,是朱一棟的父母;此外,基金還投向稀土IPO項目。

  爭議資產託管方責任

  與P2P網貸不同,此次爆雷為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對投資人保護有一套完整的機制,本應權責明晰。

  但,爭議之處在於,私募基金發生異常且無法履行管理職能時,作為資產託管方的銀行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失聯的私募基金試圖將責任指向託管銀行。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獲得的意隆財富的推介材料表示,基金的風控措施中,除風險補償、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外,還包括基金募集戶、託管戶流向受到銀行全程監管等。意隆財富也於7月16日發布公告,試圖將自身應依法承擔的保全基金財產等責任轉嫁給託管銀行。

  銀行對此堅決反對。7月24日,上海銀行回應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查詢時稱:“前期,投資者已通過多種方式向監管機構、警察機構、行業協會等表達維權訴求。近日,投資者提出託管銀行應履行‘召開持有人大會’、‘開展資產保全’等超出託管銀行法定職責範圍的訴求,我行已通過多種管道和方式向投資者進行解釋,但部分投資者仍然採用了非理性的維權行為。”

  爭議,來自《基金法》。

  7月7日,基金業協會會長洪磊在中國財富論壇上表示,在基金管理人發生異常且無法履行管理職能時,基金託管人作為共同受託人,應當接管受託職責,盡最大可能維護投資人權益。

  洪磊解釋稱,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是共同受託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職責既包括保管基金財產,辦理清算交割、覆核審查資產淨值等謹慎職責,也包括開展投資監督、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等勤勉職責;其中,投資監督又包括了對基金投資對象、投資範圍、投資比例、禁止投資行為等的全面監督。託管人受託職責是基金依法合規運作的重要保障。

  此後,基金業協會進一步表明其立場。7月13日,基金業協會副會長鍾蓉薩在招商銀行託管大數據平台發布會上表示,當前,私募基金投資範圍較廣,除投資在中登、中債等登記機構託管的標準化資產能夠保證資產確權和資金劃撥封閉運轉外,還大量投資了確權中心缺失或確權與資金調撥無法有效匹配的投資標的。在相應金融基礎設施完善前,基金託管人有義務持續關注投資標的資產情況,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時按照投資账目辦理工商登記等法定確權變更,防止發生資產被非法轉移等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私募資管應與銀行信用脫鉤

  對於《基金法》中關於託管的適用,有不同的意見。

  卜祥瑞表示,《基金法》僅適用於公募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適用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4家阜興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意隆財富、鬱泰投資和西尚投資等3家公司管理的均為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資基金,不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應適用《基金法》;易財行雖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但無託管人。此外,《基金法》並未要求託管人承擔共同受託責任。即使是證券投資基金,託管銀行也無共同受託的法定職責。

  此外,《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並未規定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負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等職責。此外,擔任阜興系私募基金託管人的光大銀行、恆豐銀行、浦發銀行、浙商銀行均不具有私募基金服務機構資格,不屬於私募基金服務機構,不應承擔基金份額登記等職責。“保全基金財產”相關職責應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監督機構承擔。

  “一旦開了這個先例,那麽以後出現類似問題,只要有託管方介入,都要求託管方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顯然不現實的。P2P還在銀行存管。”華東某銀行託管人士稱。

  “要防止投資人誤將資產管理和銀行信用掛鉤。”一位資深託管業內人士表示,私募基金又屬於資產管理人中唯一的非金融機構,如果將私募管理人和託管人綁定為共同受託人,且承擔一定的接管責任,這是將私募管理人信用嫁接於銀行和券商信用之上。

  他認為,根據資管新規,27家具備託管資格的銀行要成立子公司來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母行託管,就是為了將銀行理財等資管產品的信用與銀行信用脫鉤,逐步打破剛性兌付。

  然而,問題又回到了原點:當私募基金發生異常且無法履行管理職能時,應當如何澄清這一監管和處置的模糊地帶,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並遵循資管新規的要求?(編輯:李伊琳,郵箱,[email protected]

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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