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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稅徵收範圍和標準是立法關鍵點

□本報記者 朱寧寧

從來沒有哪個稅種,像房地產稅這般牽動社會的神經。

4月11日,財政部副部長程麗華在博鼇亞洲論壇上指出,將進一步優化稅制結構,既立足當前,又著眼長遠,兼顧稅收調控和籌集財政收入功能,逐步優化稅制結構,深入推進增值稅改革,構建更加公平簡潔的稅收制度,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實施,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自今年3月以來,這已是房地產稅被官方第六次正式提及,相比往年的原則性表述,今年關於房地產稅的說法愈發具體。

記者從業內人士處獲悉,目前房地產稅法草案已有大體框架,正向各地征求意見。

以稅收法定來引領稅制改革

自2011年在上海、重慶兩市啟動試點開征房產稅,至今已近八年。細心觀察不難發現,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裡,有關房地產稅立法的官方消息並不多見。

轉折點出現在今年兩會期間——

3月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發言人張業遂在人大會議首場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房地產稅法律草案正在加快起草完善;

3月5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國務院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健全地方稅體系,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

3月7日,時任財政部副部長史耀斌對外透露,按照中央的決策部署,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財政部以及其他有關方面正在抓緊起草和完善房地產稅法律草案。房地產稅總體思路是“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步推進”;

3月1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2018年將繼續加強立法工作,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研究制定房地產稅法;

3月25日,財政部部長劉昆稱,將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步推進”的原則,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實施。

對於這種變化,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深有感觸。分析個中緣由,劉劍文認為,與多個背景相關。

首先,就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房地產稅涉及到社會公眾的重大利益調整,關係到民眾的私有財產,這是落實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在要求。”劉劍文說。

其次,就是財稅體制改革。營改增從2012年開始推行,直至2016年大規模全面鋪開。營業稅過去是地方主體稅種,而增值稅是共享稅,營改增完成之後,雖然通過增值稅分享比例的調整試圖緩和地方財政收入困境,但這畢竟是過渡性措施,還是要在稅制層面探尋新的地方主體稅種。在這種背景下,如何建立起新的地方主體稅種、如何處理好中央和地方的關係,成為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最後,房地產稅一直是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涉及到重大利益調整,作為政府部門,出於法治政府的要求,理應對這種關切作出回應,而不應該遮遮掩掩。

如何理解“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步推進”原則

黨的十九大之後,關於房地產稅立法的思路愈發清晰。

圍繞房地產稅,上一任財政部部長曾在《黨的十九大報告輔導讀本》中發表署名文章,提出:“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步推進’的原則,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實施。”

對於這一原則,劉劍文進行了解釋。

首先,立法先行。對於房地產稅究竟是先改革還是先立法,曾有不小的爭論。2011年,重慶和上海兩地啟動了開征房產稅的改革試點。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全面依法治國作出部署,並明確加快重點領域立法。先立法後改革的思路就此清晰,這就意味著房地產稅的改革必須要在法律框架下進行,因此,立法先行是幾年來達成的廣泛共識,這也有助於穩定各界的預期、最大程度凝聚全社會的共識,並且將稅制改革可能給市場經濟某些層面造成的干擾作用降到最低。

其次,充分授權。我國地域遼闊,各個地方差異很大,經濟狀況、文化背景、收入水準都不同,所以要充分授權。當然,這種授權的前提,是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統一立法下,將一些操作制度授權給國務院或者地方。比如稅率問題,可由中央制定浮動稅率,然後授權地方根據本地區情況來制定當地適用的稅率,發揮中央和地方的兩個積極性。

再次,分步實施。房地產稅立法徵收是個大工程,房地產稅是個技術性比較強的稅種,涉及到很多問題。比如,全國的房產資訊要有一個統一平台。再比如,要建立房地產登記制度、房地產糾紛救濟制度等等,都需要一個過程。

一直以來,對於房地產稅的作用,有一種觀點認為其主要是調節收入。對此,劉劍文並不認同。“房地產稅確實可以在短期內起到調節收入的作用,但是,徵收房地產稅的主要功能在於組織收入,即通過組織地方財政收入來高效、充分、公正地提供地方性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從整體上看,稅收的首要和原初職能都是組織收入,在穩定汲取收入的基礎上,才有調節的太空和可能。”

“稅收焦慮”是正常現象

影響億萬中國人的房地產稅如何征?什麽時候開始征?對房地產市場影響如何?對哪些人群影響最大?可以說,一直以來,只要談到房地產稅,就會引發很多“稅收焦慮”。

“實際上,‘稅收焦慮’是一個正常的現象,可以說,是我國法治進程中的一個必然反映,也是民主法治時代大家關注稅收問題的必然結果。”劉劍文指出,今年是改革開放40周年,40年來我國最大的一個變化就是社會財富總量的大幅增加,從而也帶來千家萬戶的財富增長。而對於很多民眾來說,家庭財產主要體現為房產。因此,房地產稅成為焦點,不難理解。

劉劍文指出,目前對房地產稅來說,已經不再是要不要征的問題,而是怎麽征的問題,是如何更好地處理國家和個人利益的問題。對於房地產稅我國已經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現在需要的就是不斷總結、提升和完善。

劉劍文進一步指出,房地產稅的徵收範圍以及免征範圍、是按照面積還是按照套數徵收等問題,是下一步立法中需要解決的關鍵點。而如何處理不同納稅人之間的關係、中央和地方的關係、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的關係等問題,則是未來房地產稅徵收立法中的難點所在。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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