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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基久盛和匯融通盛實控人非法集資超億元 獲刑7年

  新浪財經訊  9月1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鼎基久盛(天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鼎基久盛公司”)和天津匯融通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匯融通盛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鼎基久盛公司北辰分部負責人,通過簽訂票據質押或者網絡借款,向不特定的社會群眾非法吸收資金,均被判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行為均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14年6月至2016年8月間,被告人李海濤、趙華等人,在未經相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先後以鼎基久盛公司和匯融通盛公司名義(李海濤系鼎基久盛公司實際控制人、匯融通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趙華系鼎基久盛公司北辰分部負責人)。在本市以推介會、口口相傳等方式進行公開宣傳,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簽訂票據質押借款理財書面協定,或者通過“匯票通”網絡平台虛構第三方借款公司簽訂抵押、票據質押借款協定,向不特定的社會群眾非法吸收資金,所吸收資金用於支付部分投資人的本金及利息、償還債務、投資其他公司等。

  經審計,截止至2018年6月13日,已報案的集資參與人258人,實際投資金額8400餘萬元,其中249人的損失金額為5200餘萬元,8人盈利,1人無法認定具體數額。涉及被告人趙華的集資參與人214人,實際投資金額7100餘萬元,其中208人的損失金額為4900餘萬元,6人盈利。網絡平台線上涉及投資人1810人,投資金額1.6億餘元(包括重複投資金額),返款金額1.2億餘元(包括線上複投後返款金額)。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公訴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出示、宣讀了相應的書證、證人證言、另案處理的同案犯的供述與辯解、電子數據及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李海濤、趙華夥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於被告人李海濤具備坦白情節,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以上八年以下,並處罰金;鑒於被告人趙華具備坦白情節,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七年以下,並處罰金。

  被告人及辯護人提請辯護意見

  被告人李海濤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罪名均予以認可,認為自己有自首情節,請求法庭對其從寬處罰。

  被告人李海濤的辯護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認為李海濤具備初犯、自首、賠償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趙華對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對指控的犯罪事件及犯罪金額持有異議,認為自己的涉案時間是2014年10月到2016年5月,涉案人數100餘人,指控的集資參與人的人數及金額過高,認為自己具備自首情節。

  被告人趙華的辯護人對指控的罪名不持異議,對事實及情節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趙華的犯罪時間應該截止到2016年5月;2.審計報告中的部分內容不應當認定,趙華的定罪金額應當按照其提成的金額為準;3.在案扣押的兩個房產,並非全部是非法所得;4.趙華願意將李海濤父親抵押給案外人的房屋的抵押權拿出來賠償給被害人;5.趙華具備自首情節;6.趙華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7.趙華不清楚錢款去向。

  辯護意見成立 法院予以采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海濤、趙華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均應當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構指控被告人李海濤、趙華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趙華主動投案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具備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海濤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願認罪,具備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構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海濤的辯護人以被告人李海濤具備初犯、認罪等情節為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被告人趙華的辯護人以被告人趙華均具備、初犯、自首等情節為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被告人均獲刑 並處罰金

  根據被告人李海濤、趙華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海濤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二、被告人趙華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三、在案凍結的趙華名下的19個銀行账戶、凍結的天津匯融通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天津商品交易服務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投資的6.36%的股權(金額1,000萬元)、查封的趙玉堂名下的天津市北辰區京津路與龍洲道交口西北側長瀛商業廣場1-3號樓3181房屋(建築面積50.66平方米)、查封的趙玉堂名下的天津市北辰區雙街鎮柴樓村竹園9-2001號房屋(建築面積194.63平方米),依法追繳後分別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李海濤、趙華繼續退賠並按同等原則分別發還集資參與人。

責任編輯:公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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