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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額超31億 鄂爾多斯非法集資第一案今日宣判

新京報快訊 據東勝法院官方微博消息 2月3日,東勝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李鵬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被告人李鵬飛等4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刑罰。從目前來看,李鵬飛非法吸存案已經超越之前已經審結的涉案總金額23億元白昊案,成為鄂爾多斯非法吸存第一案。

案件回顧

2002年左右,被告人李鵬飛未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批準,采取承諾到期還本付息的方式,在東勝區以個人名義從社會公眾處非法吸收資金並用於轉放高利貸,從中賺取利差,同時雇傭被告人楊淑霞擔任出納並負責記账等工作。隨著融資、放貸業務量的增長,2004年,按照其的安排和指示,其弟李鵬鈞、妹夫羅鵬林先後加入進來與楊淑霞共同負責為前來放款的人員辦理借款單、退本付息、到銀行存取款、轉账、記載账目及保管融資所使用的銀行卡等工作,另,被告人李鵬鈞在李鵬飛無瑕管理融資事宜時負責融資全盤工作,並負責追討外放的借款。同年,被告人李鵬飛成立鑫源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繼續以個人、商貿公司或融資部的名義向社會非法融資,後其因放高利貸結識李宗徽,決定與李宗徽在五原縣、達拉特旗兩地合作投資熱電聯產、房地產、汙水處理等項目。由於投資項目、注冊公司等需要巨額資金,為了擴大融資規模和方便融資款流轉,營造其實力雄厚景象,2007年,被告人李鵬飛使用融資款注冊成立內蒙古鑫源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後,被告人李鵬飛、李鵬鈞、楊淑霞、羅鵬林及親朋好友等人口口宣傳,以李鵬飛個人或公司需要投資、擴大熱電廠等生產經營為由,承諾給付月利率1.5%-3%的回報,繼續向社會廣泛融資,部分人在四被告人出具借款單時提出要求加蓋鑫源泰投資公司公章,之後,四被告人將2007年之前以李鵬飛個人名義或李鵬飛借商貿公司等名義向社會融資時出具的借款單,逐步替換成借款人為李鵬飛並加蓋鑫源泰投資公司公章的借款單,並將融資款以四被告人及李鵬飛親朋楊淑傑、楊智、劉義、李鵬翔、李鵬翼等人名義或以鑫源泰投資公司的名義轉入李鵬飛實際控制的達拉特旗巨集珠環保熱電有限公司、五原縣巨集珠環保熱電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鑫源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五原縣巨集珠環保汙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五原縣巨集珠公路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五原縣鑫源泰生態旅遊養殖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鑫源泰生態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達拉特旗鑫源泰熱力有限公司等多個公司,用於生產經營以及向集資參與人還本付息、購置房產、汽車等。因被告人李鵬飛投資的實體企業主要設立在達拉特旗和五原縣,且均需要大量流動資金維持運轉,為了公司資金的周轉,其又在兩地分別設立了融資辦公場所,並指派專人負責具體的融資事宜,通過東勝區、達拉特旗、五原縣三地的融資款互相拆借、周轉,以維持所投資公司的正常運轉。

截至案發,被告人李鵬飛向東勝區、達拉特旗、五原縣等地共計1513人非法吸收存款318242.963萬元,支付利息81791.60785萬元 ,退還本金145554.8807萬元。

編輯 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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