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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進一步鼓勵支持並購重組 四方面簡化預案披露要求

11月16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為進一步鼓勵支持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減少簡化上市公司並購重組預案的披露要求,證監會修訂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2018年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四項:一是聚焦主要交易對方和交易標的核心要素的披露。不再要求披露交易對方業務發展狀況、主要財務指標和下屬企業名目;對海外並購、招拍掛等交易允許簡化或暫緩披露相關情況;二是增加中介機構核查要求彈性。允許中介機構結合盡職調查的實際進展披露核查意見;三是在已明確交易標的的前提下,不再強製要求披露標的預估值或擬定價,便於交易各方更充分地談判博弈;四是在充分披露相關風險的前提下,不再要求披露權屬瑕疵、立項環保等報批事項,本次交易對公司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的預計影響,相關主體買賣股票自查情況。

常德鵬表示,下一步,上市公司要進一步落實好分階段披露要求,相關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籌劃推進並購重組方案過程中要嚴格履行保密義務,切實加強內幕資訊管理,做好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工作。任何人不得利用重組預案相關資訊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忽悠式”重組等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將持續完善停複牌制度及配套政策措施,進一步加強並購重組全流程監管,嚴格內幕交易綜合防控機制,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近來,並購重組的監管環境發生了重大改變,證監會遵循的是一方面簡政放權,一方面從嚴監管“兩手抓”。

10月8日,證監會推出“小額快速”並購重組審核機制時表示,通過大幅取消和簡化行政許可,90%以上的並購重組交易目前已無需證監會審核,有效激發了市場活力。隨著證券市場並購重組交易日趨活躍,交易金額小、發股數量少的小額並購交易不斷湧現。為適應經濟發展新階段特徵,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充分發揮並購重組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作用,證監會針對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小額交易,推出“小額快速”並購重組審核機制,直接由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議,簡化行政許可,壓縮審核時間。

之後,證監會又放鬆了中概股借道並購重組的回歸管道,新增了10個行業並購重組審核分道製豁免/快速通道產業類型,並將IPO被否企業籌劃重組上市的間隔期由3年縮短為6個月,支持上市公司在並購重組中定向發行可轉債作為支付工具。這一系列措施被視為證監會在市場制度制定方面,考慮到充分發揮並購重組在化解上市公司經營困境、優化資源配置和產業結構調整、提高上市公司品質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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