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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套路貸犯罪黑色面紗:需簽陰陽合約的借款別碰

  揭開套路貸犯罪黑色面紗

  來源:法制日報

  低利息、無抵押、秒到账……看似簡單的貸款條件,背後卻是滿滿的套路:簽陰陽合約、偽造銀行流水、平账三步走,就能讓借款人的債務滾雪球式翻幾十倍,借幾千元甚至被疊加到上百萬元。

  近日,山東省濟南市警察局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長清警察分局近期破獲的全市首起套路貸涉惡犯罪團夥案。該團夥涉嫌詐騙、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犯罪,目前逮捕8人,取保候審10人,上網追逃1人。

  警方表示,套路貸系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多種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特定違法犯罪形式,其與高利貸有著本質區別,借款本金和利息都不受法律保護。司法實踐中,根據案件具體事實,多以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搶劫、虛假訴訟等罪名偵查、起訴、審判。

  在校大學生中招套路貸

  2018年1月以來,長清警察分局接到多起大學生因借貸被討債引發的警情和舉報,數名大學生受到放貸公司的催收侵害,有的大學生甚至不敢返校上學。經調查,警方判斷,這是一個專門針對在校大學生,以借貸為名,軟硬兼施、牟取高額利益、非法佔有、有組織的不法團夥,該團夥隱藏在大學園區,高利放貸、惡意欺詐、暴力催收,不擇手段攫取利益,危害嚴重。

  張某是山東一高校的大學生,看到貸款廣告後,從一家放貸公司借了9000元。當他剩餘3000元左右欠款未還時,因丟失銀行卡導致還款逾期。沒過幾天,貸款公司表示,因為逾期,張某的欠款已從3000元“滾”到7000元,多出的4000元是借款合約裡規定的。

  長清警察分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田明介紹,經調查,於某、齊某、劉某等人假借“齊魯私貸”“齊魯投資”小額貸款公司名義,通過網貸、微貸、校園廣告、中介等途徑招攬有需求的大學生借款,張某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

  “套路貸最大的特點是,犯罪嫌疑人與受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約、陰陽合約。譬如借10萬元,得簽10萬元的借款合約,但到手只有7萬元,扣掉3萬元相關費用。找公司貸款的人,一般急需用錢,大部分會對騙子言聽計從,簽下實際貸款額度和借條上的額度不一致的陰陽合約,甚至有人直接在空白處簽名,也不看合約詳細規定。”田明稱,部分嫌疑人還會製造銀行流水痕跡,刻意造成借款人已取得合約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

  上述案件中的張某不能還款時,借貸公司的工作人員劉某便將張某帶到長清,在第二家名為“齊魯私貸”的公司,借得高利貸1.5萬元,其中7402元用於償還上家借款,剩餘7598元被劉某以各種費用的名義扣留,另外每10天還息1500元,先息後本,直到還借本金1.5萬元。

  張某在還了3000元之後因沒有經濟能力繼續還款,又被嫌疑人劉某脅迫從第三家、第四家公司借款。其間,因張某還不上第三家的本金,遭到第三家人員的催收毆打。

  濟南市警察局法制支隊一大隊大隊長艾峰訓介紹,有些借貸公司是串通好的,嫌疑人給其介紹其他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受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約”予以“平账”,即由另一家小貸公司償還第一家公司的錢,借款人再簽下更高額的欠款合約。其中,還會重複第二步“偽造”銀行流水的過程,“通過不斷‘轉單平账’,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讓受害人的債額短期內幾何式倍增”。

  有的受害人還款日期臨近時,套路貸公司往往以電話故障、系統維護等為名直接“玩消失”,讓借款人無法按期還款。一過還款日期,放貸公司就主動聯繫受害人要求還款,以違約的名義收取高額違約費用。

  “受害人在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嫌疑人就采取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進行討債。”濟南市警察局刑警支隊二大隊大隊長李友忠介紹,從破獲的案件來看,嫌疑人到受害人的家裡鬧事,甚至非法拘禁受害人;有的嫌疑人還利用製造的明顯不利於受害人的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受害人或其親屬施壓。

  套路貸犯罪與高利貸不同

  那麽,什麽是套路貸犯罪?艾峰訓介紹,其系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製造資金走账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账”“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特定違法犯罪形式。

  “套路貸及套路貸犯罪不是法律術語。司法實踐中,與套路貸相關的犯罪統稱為套路貸犯罪。”艾峰訓說。

  依據我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警察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乾問題的指導意見》,對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貸款協定、製造資金走账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账、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立債權、強行索債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事實,以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搶劫、虛假訴訟等罪名偵查、起訴、審判。

  艾峰訓說,套路貸共有5大特徵:

  一是製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等各種名義招攬生意,與受害人簽訂借款合約,製造民間借貸假象,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受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約、陰陽合約及房產抵押合約等明顯不利於受害人的合約。

  二是偽造銀行流水痕跡。與受害人簽訂合約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合約向受害人轉账,但要求受害人將匯款立即取現並交還,從而製造已向受害人交付借款的假象。

  三是單方面認定違約。在借款期限快到期時,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電話拒接、人員“失蹤”的方式使借款人被迫違約,待償還期限一過,犯罪嫌疑人便跳出來要求借款人承擔還款及相應的違約責任。此時,往往因為對借款人有力的證據沒有留存,犯罪嫌疑人以違約為名收取更高費用。

  四是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受害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紹其他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受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約予以“平账”,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通過不斷“轉單平账”讓受害人的債額短期內幾何式倍增。

  五是軟硬兼施索債。在受害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采取暴力、威脅、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進行討債,或者利用其製造的明顯不利於受害人的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各種手段向受害人或其近親屬施壓,以實現侵佔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合法財產的目的。

  “在法律上,套路貸不同於高利貸。”艾峰訓介紹,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都不受法律保護,而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受法律保護。

  據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利率範圍內的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利率範圍的高額利息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需簽陰陽合約的借款別去碰

  田明從辦案角度分析,認為要遏製套路貸犯罪滋生蔓延,必須從防範、監管、治理等各環節抓起嚴起,堅決強力震懾、打擊。

  山東達洋律師事務所主任、山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孫瑞璽介紹,按照法律規範,未經有權機構依法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否則,有關部門可依法采取一定的行政處罰措施。孫瑞璽建議,除了底線控制,監管部門還應適當下放一定管理權限到行業協會,通過行業協會加強引導與製約。

  “通過政府主導協調金融、工商等社會管理部門,進行摸底調查,爭取全面清理、取締存在的各類非法貸款公司。”田明說,通過黨委政府強力督促金融、市場監管等部門擔負起監管責任,在正確區分民間借貸與不法行為的前提下,依法嚴格監管,最大力度壓縮套路貸太空。

  針對套路貸案件特點,田明認為,要重點打擊、快偵快破案值巨大、損失嚴重、影響惡劣的套路貸案件;加強與檢、法協作,研究打擊以套路貸形式實施的尋釁滋事、非法拘禁、虛假訴訟等惡勢力團夥的法律適用,依法從嚴懲處;加強與工商、稅務等部門資訊互通,開展聯合執法,形成整治合力;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溝通,探索建立行業數據庫和黑名單,鏟除套路貸犯罪滋生土壤。

  對於借款人,孫瑞璽提醒,要選擇正規的貸款機構直接借款,避免與各種的資本掮客、項目掮客接觸或通過他們向金融機構借款;拒絕在沒有填寫內容的空白合約或借款金額虛高的陰陽合約上簽字,避免形成並非自身真實意思表示的“法律事實”的出現。在民間借貸的任何一個階段,都要牢固樹立“收款有收據”的意識,即使固定保存相關證據。對於付款後不提供相關收據的要求,應明確予以拒絕或者要求以銀行轉讓的方式實現,並在轉账時注明款項的用途。

  “如果已經被套路貸,應首先確保自身的人身安全,避免與套路貸的行為人單獨接觸。對於實施套路貸的行為人從事的威脅、勒索、收取高額利息及違約金的行為,應積極向警察機構、律師尋求援助,切勿逞強硬抗。”孫瑞璽說。

  孫瑞璽也提醒民間金融從業者要愛惜聲譽,依法規範從事民間金融活動,切實為實體經濟服務,相關行業協會要發揮行業自律作用,通過培訓、指導、投訴處理等方式引導民間金融行業良性發展。

  □ 本報記者 徐鵬 本報通訊員 宋超

責任編輯:李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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