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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詳解張庭公司商業模式:微商經不起推敲 實則涉嫌傳銷

撰文/印波(北師大法學院副教授、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近日,網友熱議深受觀眾喜愛的張庭、林瑞陽夫婦所經營的企業TST系拉人頭傳銷,作為深度關注傳銷犯罪的學者並代理過重大傳銷案件的律師,想用最通俗的方式談談該公司的商業模式是微商還是傳銷?

一、輿論熱浪中的“明星夫婦”公司

1、張庭、林瑞陽。為其代言的還有徐崢、陶紅、曹格、吳速玲等明星。每一個明星承載著萬千普通人的希望,該事件自然是引起無數粉絲關注的。

2、一年納稅21億元。

根據市場人士評估,上海達爾威貿易有限公司估值登上100億美元關口,僅上個年度納稅就達21億元。明星辦企業眾多,但是這對夫婦辦的公司憑什麽賺這麽多錢?公眾不禁質疑:是產品優質嗎?從網上曝出的似乎不完全,有諸多客戶使用面膜爛臉的事件?對此究竟是普遍性的還是個案,我無法判斷。是明星效應強嗎?銷售業績強,難道都是粉絲追星的結果嗎?

3、微商、傳銷。

在葉國靜所寫的《林瑞陽告別林瑞陽》中,揭秘了達爾威公司的微商模式。借用明星的粉絲群效應及其巧妙的商業模式設計,使得TST的平台成為爆發式增長的引擎。張庭夫婦華麗轉身,無疑成為微商領域的成功人士。不僅如此,加盟商也很快從中獲利,以戴雲為例,目前團隊成員近40萬,業績突破20億元。然而,何謂新型微商?它能寄托數以萬計的微商的希望嗎?

誠如其在廣告中宣傳的那樣,”我們和傳統的微商不一樣”,其中含有銷售模式在其中,正是由於其銷售模式的誘惑力,1天新進代理達到1萬餘人。這很不可思議,人人都有代理權限,人人都可以賣TST的產品。這不禁讓人聯想起傳銷——“在日本被稱為無限連鎖;在英國及我國香港地區稱為沉壓式銷售;在我國台灣地區稱為老鼠會。”

二、傳銷罪陰影下不斷更新的商業模式

TST的商業模式沒有掩飾,它是公開的,扒一扒,發現和我接觸的被定性為“傳銷”的模式有所不同,但似乎本質上無二。TST官網所稱:

1、代理模式無需囤貨,“零”成本投入;

2、嚴格的價格管控制度,全國統一價;

3、官方唯一管道拿貨,杜絕假貨;

4、自由的銷售模式,手機在手就可下單。

然而,仔細分析其商業模式,並將其與《禁傳條例》相對照,上述所謂的微商模式卻是禁不起推敲的,姑且不討論以往的金卡、銀卡二分制度,看看2018年9月剛剛推行的《TST新獎金》:

它將所有的代理商區分為金卡和小金卡代理商。小金卡(即F級)的工資由兩部分組成:業績在2500以下的,個人銷售提成在15%;除此以外還有所謂自媒體推廣獎,這要求你的團隊業績是在2500以下,但是你自己個人賣貨達到600,你發展的直系代理的總業績在1000以上,你還有你們總業績的3%的自媒體推廣獎。金卡需要每月業績滿足2500元,金卡會員分成A-E等級,每個等級的提成比例也是按照團隊業績逐級遞增。不僅如此,還可以拿到所謂的批零差獎金。

TST主要獎金制度如下:

想必是有高人支招,這個商業模式反覆強調,你的獎金隻與你發展的直接代理的獎金發生關係,和下線的下線沒有勾稽關係,如此一來,看起來組織、長官傳銷活動罪的三級是無法形成的,只有兩級。

在原有的商業模式中,小金卡稱為銀卡,要求必須銷售滿300元,現在這也不在了,估計是有人指責TST有門檻費,如果有了門檻費就符合傳銷犯罪的收入入門費。

在原有的商業模式中,還有所謂的團隊教育獎金。團隊教育獎金=知悉代理的團隊業績綜合*提成比例,要求你的個人銷售業績必須達到2500元,第二你有了第三代代理,而且他也產生了業績,第二代及第三代業績總和達到5000,即提取1.5%;達到10000,即提取3%。但這很容易被判斷出含有三級成分的獎金在新模式上已經不存在了,說明TST一直在致力於規避傳銷罪的風險。不僅如此,TST一直在合法合規納稅,這一點確實要較很多傳銷企業要高明很多。

三、團隊計酬型傳銷依舊成立

TST為什麽經營得如此火爆?從市場的角度考慮,除了其產品、明星效應以外,與其商業模式不無關係。

依照《禁傳條例》第7條第3項的規定,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長官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

因此,即便TST努力規避三級結構,通過取消300元來規避“收入門費”的傳銷犯罪打擊類型,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依舊可以認定。

作為一種無店鋪交易的經營行為,傳銷先天就應表現為團隊計酬等多層次銷售模式。這種模式在實現市場行銷效應中具有先天的優越性。假設企業每個月可以培訓代理商3名,每名代理商可以賣出20件商品,那麽企業每月的經營量為3*20=60件;同樣一家企業,如果以團隊計酬作為動力源,代理商可以推薦兩名代理商,被培訓的代理商還可以再次進行培訓兩名代理商,即便不計算代理商自身消費的部分,該企業的月銷售量可能達到了3*2*2*20=240件。以此對比,可以明顯看出團隊計酬的生命力。

在團隊計酬式傳銷中,個人收益與團隊業績息息相關,勢必激發團隊負責人幫助下線銷售員獲得更好的銷量和發展新人,幫助企業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更為高階的團隊計酬型傳銷則融入了倍增學、人際學和網絡學等原理,在產品的銷售過程中,利用”自己人效應”的人際鏈組建呈幾何級數倍增的放射狀網絡。

TST的模式並非沒有風險。這個號稱無需囤貨的商業模式似乎是沒要求你必須買多少貨,但是對於個人業績而言,自己賣給自己也是可以的這容易造成一些人為了維持自己的銷售資格及提點比例,自我消費,從而引發囤貨,造成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費。

再者,雖然這個商業模式聲稱零成本投入,然而,要成為高級別的代理商,除了自己有限的賣貨以外,恐怕就是要不斷發展人,因為這些人也有基本的業績要求,這樣才能使得團隊銷售業績最大化,如此自然有拉人頭的嫌疑。

如此還有,按照常理而言,每個加入的人真懂化妝品嗎?真得有銷售能力嗎?如此只根據其所購買的產品,就給予其代理商資格,是否也太隨便了一些?如此就具有代理資格,是否有傳銷之嫌?

四、權健的寒蟬效應:張庭、林瑞陽們不可忽視的刑事風險

根據《刑法》第224條規定: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方式獲得加入資格,騙取財物的就構成組織、長官傳銷活動罪。

一般而言,金額超過250萬元的,即可在5年以上量刑。想必權健案之後,將會有無數團隊計酬型企業的企業家身陷囹圄,嚴格來查辦,他們都會在5年以上量刑。百億帝國權健的束昱輝都可以被逮捕,並不是說明星就可以自保,有港澳台資本的背景就可以度日。張庭、林瑞陽們必須對本輪打擊傳銷犯罪的勢頭予以警惕。

1、要改變交錢就能成為代理商的傳銷陋習,設定真正意義上規範的準入資格,要注意TST是否真正意義上為代理商提供了成為代理商的專業培訓;

2、要加強監管,防止有囤貨的現象,對產品責任要予以全面的負責;

3、不能再允許這種不斷發展下線的模式再繼續運行,否則即便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可以規避刑事立案風險,行政處罰也是難逃的;

4、要充分運用了好司法解釋中單純的以銷售商品為目的的團隊計酬不入罪的條款保護好自身。雖然從司法實踐來看,警察司法機構從來都是將這個不入罪條款虛置的,即只要有團隊計酬,一概按照”形式上屬於團隊計酬,實質上還是拉人頭”的條款入罪。

從專業人士的眼裡,張庭、林瑞陽們並非有多創新,在經濟發達地區,以團隊計酬作為商業模式的企業數以萬計。在市場經濟競爭如此激烈的今天,很多企業不用這種商業模式根本無法盈利。借此,我一直在通過撰文等方式推動目前傳銷及傳銷罪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明晰化與寬緩化,希望立法者及司法解釋起草者能對團隊計酬加以規範化、非罪化處理,而不應妖魔化、犯罪化對待。與此同時,筆者希望警察司法機構在打擊傳銷犯罪的同時,給諸多企業家一條生路,保護企業產權,維護企業家的權益,認識到團隊計酬型企業在解決就業,促進經濟繁榮方面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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